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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雷速体育_188比分直播-在线app下载印发《沧县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 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04?? 来源:

各乡(镇)人民政府,沧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高铁经济开发区筹建处,县政府各部门:

《沧县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2

沧县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一门进,一门出”工作要求,有效避免重复建设,根本消除技术壁垒,全面汇聚数据资源,进一步优化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体制机制,构建以项目统筹为抓手,以授权统建为方式,以统一标准为基准,以资源共享为前提,以统一运维为保障的“建、管、用”分离新模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雷速体育_188比分直播-在线app下载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国家电子政务总体方案》《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雷速体育_188比分直播-在线app下载印发河北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48号)《中共沧州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雷速体育_188比分直播-在线app下载印发<沧州市信息化项目建设工作规则(暂行)>的通知》(沧委网信发[2019]4号)《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雷速体育_188比分直播-在线app下载印发<沧州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沧政办字[2021]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雷速体育_188比分直播-在线app下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包括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资金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县直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项目,包括政务信息化各类规划编制,信息化应用系统开发、信息网络及软硬件支撑系统、信息资源大数据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等新建、扩建或改造升级、运行维护的项目以及其它由《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定义的系统,不包括办公类硬件设备采购等项目。信息化运维项目指为保证信息化硬件资产、软件资产和数据资产可用而购买服务的项目,包括硬件设备运维、软件系统运维、数据资源清洗和云资源、网络链路租赁等内容。

第三条对政务云服务资源已提供服务的相关软硬件,各单位不再新购或自建,县有关部门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服务的政务信息化建设需求由沧州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承接,对于不依托已有电子政务外网和内网网络资源、重新建网、不符合国家网络整合规划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以及沧州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承接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县发改局、财政局不再另行安排资金。

第四条县委网信委负责统筹全县政务信息化建设工作。县委网信办负责协调指导全县政务信息化工作,负责牵头年度信息化考核评价工作。县政府办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提出初审意见,负责牵头编制下一年度沧县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计划,负责对全县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开展后评价工作。县发改局负责审批使用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的新建、改建、扩建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县财政局负责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专项经费的保障工作。县审计局负责依法加强对县级政务信息项目的审计监督”。县委办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的涉密事项及国产化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县公安局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等级保护事项进行审查。县科技工信和商务局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实施的技术先进性和项目建设融合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情况提出意见。

按照“一门进、一门出”原则,由县委、县政府指定或授权某县直单位作为政务信息化项目统建单位(以下简称统建单位),负责县本级的政务信息化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制定、负责县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统一采购、开发、建设和运维,负责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开发利用技术支撑等工作;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现有政务信息化系统向一体化在线服务平台整合对接工作;负责对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开展绩效评估、评价等工作。

县有关部门根据各自履职需要,负责向县委网信办、县政府办提出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务信息化项目需求,配合统建单位编制项目前期资料,负责项目建成后的使用、推广工作;负责会同统建单位共同对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功能相近的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整合。

第二章   规划和审批管理

第五条县政府办负责根据信息化发展规律和政务信息化建设特点,统筹考虑并充分论证各部门建设需求,编制县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报县政府审定,报县委网信办备案;如内外部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适时组织评估论证,提出调整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县有关部门编制规划涉及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应当与县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进行衔接。

第六条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立项,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不予安排。对个别特殊或紧急的信息化建设项目,以及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明确要求加快建设的重大项目,由县政府办核报县政府同意后履行审批程序,投资金额在3000万以上的项目经县委网信委、县委财经委、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再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县发改局审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包括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环节。对已经列入县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的项目,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不涉及土建工程的项目,可简化为审批项目建设方案(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并附投资概算)。对国家和省有明确审批要求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的除外。

第九条使用财政性资金新建、改建、扩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执行,由县政府办对项目建设的需求与效益、规划布局、技术标准、网络信息安全、信息资源共享等相关内容提出意见,报同级信息化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条县发改局组织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方案或概算进行评估、审查、审核时,视情况邀请县委网信办、县政府办等有关部门参加协商。

第十一条政务信息化项目涉及多个部门的,由统建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开展跨部门工程框架设计,形成统一框架方案后联合报县政府办。框架方案要确定工程的涉及部门、建设目标、主体内容,初步形成数据目录,由统建单位开展项目建设工作,实现共建共享要求。

第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应当包括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分析篇(章)和网络安全保障措施篇(章),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对上述篇(章)的评估意见。审批部门的批复文件或者上报县政府的请示文件中应当包括对上述篇(章)的意见。

统建单位会同县级各机关单位依托本单位现有信息系统和数据库编制信息资源目录,建立信息共享开放长效机制和共享信息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信息资源共享和开放,不得将应当普遍共享的数据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

信息资源目录及网络安全保障措施是审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的范围程度以及网络安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县级所有非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均应当在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子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上报批。

所有县级政务信息系统应当全口径纳入管理平台进行统一管理,各部门应当在管理平台及时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目录,管理平台汇总形成县级政务信息系统总目录。

第十四条  由县政府办会同有县委网信办等有关部门每年10月底前对使用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的新建、改建、扩建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会商,会商通过后编制下一年度沧县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计划,报县政府研究审议,审议结果报县委网信委批准,根据项目年度计划列入投资计划。

第三章建设和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统建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实施科室和具体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

第十六条统建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七条统建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项目报批阶段,要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项目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以及硬件设备和新建数据中心能源利用效率情况是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统建单位应当充分依托电子政务网络资源、云服务资源开展集约化建设。

第二十条对人均投资规模过大、统建单位不具备建设运行维护能力的,应当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或者外包,减少自建自管自用自维。

第二十一条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统建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第二十二条统建单位应当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征求有关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意见,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在建设期内每年年底前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对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应当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

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统建单位应当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审批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暂停项目建设。

第二十四条统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项目总投资有结余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结余资金退回。项目建设的资金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5%,同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统建单位调整,并向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手续。

第二十六条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未获批复前,原则上不予下达项目建设投资。对因开展需求分析、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购地、拆迁等确需提前安排投资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统建单位可以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复后,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已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可以直接进行可研初设编制,编制费用由信息化专项经费列支。

第二十七条  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半年内,统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向审批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审批部门牵头组织验收,提交验收申请报告时应当一并附上项目建设总结、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等)、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材料。

项目不能按期申请验收的,统建单位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具备验收条件后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验收完成后,统建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等材料报项目审批部门后,报县委网信办备案。

第二十八条统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并探索应用电子档案。未进行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第二十九条统建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依据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绩效评价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财政部门和县政府办。县政府办会同县委网信办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或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应用情况、数据共享情况以及经济社会效益等进行后评价。

第三十条加强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协同联动,坚持“联网通办是原则、孤网是例外”。部门已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需升级改造,或者拟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能够按要求进行信息共享的,由县政府办、县委网信办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部门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要求不能进行信息共享,但确有必要建设或者保留的,经县政府办会同县委网信办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后方可建设或者保留。

(一)对于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不予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二)对于未纳入县级政务信息系统总目录的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

(三)对于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不予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第三十一条统建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

第三十二条对列入年度计划、无正当理由致使项目进度严重滞后一年以上以及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将暂缓或停止安排项目年度建设资金。

第三十三条  有关部门要加强绩效结果应用,绩效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统建单位应当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三十五条县委办、县委网信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省、市、县有关信息资源整合以及政务信息共享的要求以及项目建设中招标采购、资金使用、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反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或者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县级政务信息系统的安全监管,并指导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要求。

    县直有关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等法律、法规规定,构建全方位、多层次、一致性的防护体系,按要求采用密码技术,并定期开展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确保政务信息系统运行安全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数据安全。

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审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高效,推动完善并监督落实相关制度政策。

第三十七条县委网信办、审批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绩效评价和项目后评价结果的应用,根据评价结果对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按照项目审批管理要求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政府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兽、弄虛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贵任事故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相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掷用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或者违规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有关部门要将信息化服务单位纳入信用监管范畴;对违反市场规则的企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并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章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县政府办会同县委网信办、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涉密信息化建设项目按照保密有关规定另行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县级已出台涉及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相关办法、规定、规则办理,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解读:《沧县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