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县政办字〔2021〕77号
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雷速体育_188比分直播-在线app下载印发《沧县中小学防范校园欺凌和暴力
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沧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高铁经济开发区筹建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沧县中小学防范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3日
沧县中小学防范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范中小学生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雷速体育_188比分直播-在线app下载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7】35号)《雷速体育_188比分直播-在线app下载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6】6号)《防范中小学生欺凌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教基厅函【2021】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沧县中小学防范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管理办法》。
第二条 建立预防中小学生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学校主管、社会参与、联防联控的防范工作机制。
第三条 预防中小学生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逐级落实管理责任,积极预防、社会参与、各负其责、依法处置。
第四条 全县各级各类中小学校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全县各级部门要在本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部门联动,强化协作。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司法等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加强协作配合,健全部门联动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强化工作职责,完善防治办法,积极构建综合防治体系,切实形成工作合力。
(一)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的牵头协调作用,将防范学生欺凌和暴力工作纳入“平安校园”考核指标体系;加强学生教育和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加强校园内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着力提高班主任队伍建设,加强行为失常学生的排查和教育引导;会同妇联等有关部门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学校建设,引导家长树立科学的育儿观念;配合综治、公安等部门加强校园周边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打击社会不良青年危害学校安全的行为。
(二)各级各类中小学校要充分了解当前中小学生思想状况,联系工作实际,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校是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主阵地,要认真落实新版《中小学生守则》,落实《中小学法治教育指导纲要》、《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积极开展法治教育进校园,让学生知晓基本的法律边界和行为底线,消除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等错误认识。通过模拟法庭、专题讲座、班团队会等形式,提高学生对欺凌和暴力行为危害性的认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自觉遵守校纪校规。落实《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培养学生健全人格和积极心理品质,对有心理困扰或心理问题的学生开展科学有效的心理辅导,提高其心理健康水平。切实加强家庭教育,将家庭教育服务纳入乡村、社区教育体系,推进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亲职教育、家庭教育培训和咨询等服务工作;要制定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应急处置预案,建立早期预警、事中处理及事后干预等机制。班主任老师要特别关注学生有无学习成绩突然下滑、精神恍惚、情绪反常、无故旷课等异常表现,建立特殊学生群体管理台账,对可能的欺凌和暴力行为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控制。对行为严重失常,屡教不改的学生,要由班主任上报学校,由学校统一协调,加强教育;教育效果仍不明显的,教育、公安、司法、共青团等部门可组织有青少年法治工作经验的志愿者与行为失常学生进行结对帮教。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每一所中小学校于每学期开学初,将《沧县教育局防范校园欺凌致全县家长的一封信》发放到每一位学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手中,要求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在回执上签字,学校回收并统一保管。
(三)政法综治部门要组织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做好校园周边安全防范工作,把学校周边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点,开展排查整治;加强法治副校长队伍建设,定期到校开展法治教育;把防范学生欺凌工作纳入年终考核。
(四)人民法院要依法妥善办理校园欺凌相关案件,结合典型案例,指导学校开展法治教育;依法审理校园欺凌犯罪案件,从重惩处校外成年人教唆、胁迫、诱骗利用在校中小学生违法犯罪行为;向教育部门提供涉校学生违法犯罪案件审理情况。
(五)人民检察院要依法行使检察权,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校园欺凌相关案件审理中有关法律的正确实施;指导学校开展法治教育,加强涉及青少年保护法律的宣传和执法监督,对监护人未落实监护职责的依法采取措施。
(六)公安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学校加强校园内部安全防范建设,维护校园周边正常的治安、交通秩序,充分发挥法治副校长和校园警务室的作用,协助学校开展法治教育,积极预防和打击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
(七)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协调相关责任部门开展以未成年人相关法律法规为重点的法治宣传教育,强化防范学生欺凌的社会宣传:做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严重暴力行为罪错人指导学校开展司法矫治工作。
(八)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贫困学生家庭信息的调查了解,积极开展教助工作;牵头开展留守儿童、孤儿等对象的关爱保护工作;通过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培育专业社会工作机构,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参与校园欺凌的预防处置和专业辅导。
(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负责指导中职学校做好学生欺凌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十)共青团组织要积极开展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会同司法等部门建立行为失常青少年帮教、维权组织或机构;指导学校加强团队建设,推进适合青少年的校外活动场所建设或开放。
(十一)残联组织负责积极维护残疾儿童、少年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残疾学生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协助相关部门提供法律服务和援助。
(十二)民政、妇联、共青团等部门要积极招募志愿者,开展防范学生欺凌的咨询、心理辅导。
(十三)网信办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监督管理,及时处置和封堵网上有害信息,依法打击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和网站。
(十四)宣传部负责监控网络、社会舆情,维护未成年人学生利益,避免不实报道对未成年人造成二次伤害,要及时发现并处理负面舆情,解决潜在风险,运用主流媒体,通过跟贴回帖、发布评论、微博声明等方式,引导正面价值观。
(十五)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把预防青少年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工作列入管理内容,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本辖区内青少年宣传教育和管控,突出抓好已经存在欺凌和暴力行为的罪错人的司法矫治工作。
(十六)村(居)委员会要负起属地职责,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协调处置工作。加强对居民群众的教育,督促家长切实担负起监护责任。
(十七)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是预防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对孩子的监管职责,特别是要做好孩子离校后的监管看护教育工作,避免放任不管、缺教少护、教而不当。要落实监护人责任追究制度,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未成年学生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追究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六条 各级政府要履行本地预防中小学生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工作职责,建立健全预防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联席会议、职责分工、矛盾排查处置、督导检查、考评考核、责任追究等管理制度,把职责和任务落实到具体部门,加强日常管理。各级政府每学习开学第二周要召开相关部门参加的预防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联席会议,分析面临形势任务,听取乡校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对下一步预防中小学生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工作做出安排部署。
第七条 政法、教育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适时召开预防中小学生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工作专题会议,加强分析研判,开展专项督导检查行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各类矛盾隐患的监管。
第八条 各乡校要结合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思想状况,加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雷速体育_188比分直播-在线app下载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6】6号)、《防范中小学生欺凌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教基厅函【2021】5号)等法律法规宣传解读,深入开展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引导学生养成良好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要将防治学生欺凌专题培训纳入教育行政干部和校长、教师在职培训内容,提高防治学生欺凌的意识和能力。要进一步加大家庭教育力度,密切家校沟通交流,引导学生家长掌握科学家庭教育理念,依法落实监护责任。要教育引导学生正确使用网络,自觉抵制不良网络信息、影视节目、网络游戏等侵蚀影响。
第九条 各级政府要把预防中小学生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工作,作为对当地相关部门安全考评的重要内容,列入日常监管和年度考评序列,进行考评管理。
第四章 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
第十条 校园欺凌事件的报告程序
1.学生中发生欺凌事件,首遇人应在能力范围内先行处置,并立即向学生所在班级的班主任和学校校长报告。
2.教职员工中发生的欺凌事件,首遇人应立即同时向当日带班领导、学校校长报告。
3.在教学区发生的校园欺凌事件,首遇人应第一时间报告班主任、学校校长。
4.宿舍内发生校园欺凌事件,首遇人应第一时间报告当日带班领导和学校校长。
5.校外活动中发生校园欺凌事件,首遇人应第一时间报告学校校长。
6.校外自由上、放学时间发生的校园欺凌事件,首遇人应第一时间报告学校校长。
第十一条 校园欺凌事件的处置
对实施欺凌的学生,情节轻微的,学校和家长要对其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和警示谈话。情节较重的,学校可给予纪律处分,并邀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或予以训诫。对实施暴力、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应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必要时依法转入专门学校就读。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置。各级公安、检察、审判机关要依法办理学生欺凌和暴力犯罪案件,做好相关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审判和犯罪预防工作。对遭受欺凌的学生,学校要给予相应的心理辅导。
第十二条 发生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按照《刑法》《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置。
第十三条 发生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后,学校和相关单位应当及时了解事故原因,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并按报告程序上报。
第十四条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协商处理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调解未达成一致的,依法向教育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反映、报案、起诉等。
第十五条 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以及相关部门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教育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重大事故的处理结果,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当地政府。
第十六条 建立预防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组织领导不力、不认真履行职责、日常管理不善、对学生间欺凌和暴力行为处置不当造成学生生理心理二次伤害或发生不稳定事件的单位和部门,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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