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县政办字〔2022〕67号
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雷速体育_188比分直播-在线app下载成立沧县地名委员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沧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新修订的《地名管理条例》及有关地名工作方针政策,切实加强地名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沧县地名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主 任:于兴军 县政府副县长
副主任:尹祖臣 县政府办主任
丛延兵 县民政局局长
成 员:于华兴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刘 强 县民政局副局长
刘彦智 县教育工委副书记
王艳君 县公安局副政委
王 振 县财政局二级主任科员
张春顺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李金波 县住建局一级主任科员
田云刚 县城管局副局长
马 涛 县交通局副局长
李文辉 县水务局副局长
任 艳 县文广旅局二级主任科员
王茂东 县科工商局二级主任科员
李永军 县市场监管局二级主任科员
刘国兴 县发改局副局长
贺 伟 县融媒体中心副台长
王林阁 县档案馆一级主任科员
王 晋 县气象局副局长
周 辉 沧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文奎英 县供电公司副经理
耿美玲 县邮政公司副经理
县地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局,具体负责地名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丛延兵同志兼任。
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30日
沧县地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加强对沧县地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各相关单位和部门的协调配合,促进地名管理工作效率,推进全县地名管理体系建设,特制定本规则。
一、主要职能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地名管理工作重大事项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指导全县地名管理工作依法规范开展;研究拟定地名管理及地名标准化、信息化、公共服务、文化保护等工作的发展规划、落实措施和年度计划;统筹研究县域范围内重要自然地理实体、人文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拼写、译写及标准地名审定等方面重要事项;指导县域范围内标准地名的检查督导、推广使用;指导全县地名名称的收集整理、成果转化、信息入档,开展对外咨询服务;指导地名标志的制作设置、管理和维护。
二、工作职责
地名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例会,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根据县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地名委员会办公室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员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县政府。重大问题需经地名委员会讨论后,报县政府决定。
三、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及地名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及时向地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需地名委员会讨论的议题,积极参加地名委员会召开的会议;认真落实地名委员会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地名管理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好地名委员会的作用。
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督促各职能部门抓好工作落实,协调召开县地名委员会会议,协调县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地名主管部门上报的地名工作方案,审核发布地名公告等工作。
2.县委宣传部:指导监督新闻出版领域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指导新闻媒体把准地名舆论导向;指导开展地名文化宣传;承担地名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3.县民政局:承担县地名委员会日常工作,履行县地名委员会办公室职责,牵头拟定地名管理规划、标准及组织实施;负责报国家、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行政区划命名、更名审核工作;配合上级民政部门做好县域内体现中华历史文脉、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著名自然地理实体及省内跨县(市、区)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审核工作;指导监督地名备案、公告工作;推进地名文化建设;指导地名方案编制、地名标志设置和地名管理等工作;承担地名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4.县教育局:配合开展地名用字读音审定工作;指导监督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教材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承担地名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5.县公安局:指导监督驾驶证、行驶证、本领域交通标志、户籍和居民身份证等地名的使用管理;承担地名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6.县财政局:负责地名管理工作经费及专项业务经费的落实工作。
7.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自然保护地名称管理;配合做好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管理工作;提供地名管理所需地理信息资料;指导监督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不动产权属证书等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承担地名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8.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和楼宇的命名、更名工作;职责范围内审批的地名,按照《地名管理条例》规定及时送县民政局备案公告,并提供相关地名数据信息;承担地名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9.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公共设施名称使用管理工作;职责范围内审批的地名,按《地名管理条例》规定及时送县民政局备案公告,并提供相关地名数据信息;承担地名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10.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设施名称管理;指导监督公路、水路等交通运输路线及其指示标志上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职责范围内审批的地名,按《地名管理条例》规定及时送县民政局备案公告,并提供相关地名数据信息;承担地名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11.县水务局: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水利设施名称管理;职责范围内审批的地名,按《地名管理条例》规定及时送县民政局备案公告;并提供相关地名数据信息;承担地名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12.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指导监督文化和旅游领域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文化旅游设施名称管理及其标志标识的设置使用;会同县民政局将符合条件的地名文化遗产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承担地名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13.县科技工信和商务局:负责工业信息化等设施方面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工作,承担地名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1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场主体注册信息标准地名和广告标牌标识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地名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15.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在项目建设立项(备案)审批中,督促项目建设申报单位按照《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名称,避免出现非标准地名;职责范围内审批的地名,按《地名管理条例》规定及时送县民政局备案公告,并提供相关地名数据信息;承担地名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16.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广播、电视和新媒体等领域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工作;配合开展地名法规政策与地名文化宣传;承担地名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17.县档案馆:负责地名管理的文件资料的搜集、整理、归档及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18.县气象局: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气象站等气象设施名称管理及其标志标识的设置使用;职责范围内审批的地名,按《地名管理条例》规定及时送县民政局备案公告,并提供相关地名数据信息;承担地名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19.沧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宣传、推广园区内标准地名的使用和标准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会同地名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地名工作。
20.县供电公司: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电力设施名称管理及其标志标识的设置使用;职责范围内审批的地名,按照《地名管理条例》规定及时送县民政局备案公告,并提供相关地名数据信息;承担地名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21.县邮政公司:负责邮政领域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工作;承担地名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雷速体育_188比分直播-在线app下载本站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主办单位: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 0317-3053131
(网站标识码:1309210001 备案号:冀ICP备16013428号-1 公安机关备案号:13092102000164号 推荐使用1440*768以上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