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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速体育_188比分直播-在线app下载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2021年11月24日)

发布日期:2021-11-24?? 来源:

雷速体育_188比分直播-在线app下载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我县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燃气安全生产、安全供应、安全使用,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规定,县城管局结合实际起草了《沧县燃气安全管理办法(讨论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1121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电子邮件:cxcgjbgs@126.com

2、电话:3566003

沧县城市管理局

2021年11月24日

沧县燃气安全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雷速体育_188比分直播-在线app下载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燃气安全生产、安全供应、安全使用,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和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及燃气事故预防和处置等安全管理活动。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燃气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燃气的相关活动。企业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本企业燃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执行,并对本企业的燃气安全负责。

第五条 县城管局是县人民政府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对各乡(镇)燃气管理和燃气执法进行指导监督;负责对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燃气管理的相关信息,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负责组织制定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燃气经营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演练进行指导和监督,对燃气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指导、监督燃气行业开展安全培训。

县自规局负责在城乡规划中衔接燃气发展规划和燃气设施建设专项规划;负责燃气规划选址、路由批复、规划许可审批以及批后监管工作。在核发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规划选址意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县城管局的意见,优先保障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县城管局同意和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使用用途;负责做好农村燃气管网规划编制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督促协调燃气企业与气源企业签订供气合同,保障农村管道燃气气源供应;负责天然气长输管道管线(门站以外)保护工作,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县应急局负责对燃气经营活动进行安全监督检查;负责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负责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生产的安全监管;负责燃气作为工业原料使用的安全监管;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燃气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负责对经查实非法生产、经营、使用燃气的进行处罚;根据县人民政府授权,牵头组织燃气企业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县消防大队负责对汽车加气站、瓶装燃气供气站等所有燃气经营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负责对燃气使用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协助县城管局对危害公共安全的燃气事故进行抢险救灾应急处置。

县公安局负责对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进行处罚;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燃气隐患处置和事故应急处置,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燃气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道路和时间;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燃气在灾害性天气条件下的道路临时确定燃气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道路和时间;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燃气在灾害性天气条件下的道路临时禁运公告。

县交通运输局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实施行政许可,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配发燃气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对道路燃气运输从业人员进行资格认定;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一岗双责”机制实施监管;负责道路、水路、地方铁路燃气运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从事燃气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和车辆的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规定的燃气运输车辆及时进行安全处置;对道路燃气运输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交通工程施工范围内燃气设施的安全监管,防止工程施工对燃气设施的破坏;参与燃气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燃气输送、经营、使用所涉及的压力管道容器、气瓶等特种设备的安全及检测;负责对燃气及其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包括运输工具的槽罐)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燃气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包括运输工具的槽罐)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工作;负责查处违法充装燃气气瓶的行为;负责查处携杂、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充装劣质燃气的违法行为;负责查处使用不合格、未按规定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负责查处燃气充装短斤缺两行为;负责燃气充装单位的充装许可工作,对燃气充装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和资格认定;对燃气市场无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工商业用户的燃气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已取得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授权而经营瓶装燃气的个体工商户依法予以取缔;协助配合对餐饮企业燃气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市生态环境局沧县分局负责对燃气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审批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燃气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进行监督管理。

县科技工信和商务局负责督促使用燃气的餐饮经营单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属地安全监管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安全管理的监督机制,完善燃气安全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负责对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和销售企业在本域内经营服务活动的监管;及时制止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违法施工、经营和占压、毁损燃气设施的行为;负责域内燃气安全的宣传、检查工作,并积极配合和协助职能部门检查域内燃气经营单位的安全运营状况;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加强对域内通气村庄安全、规范使用燃气的宣传,演示日常使用流程;直接管理驻村安全协管员;做好村庄管线和燃气设施日常巡查工作,定期进行考核;协调、管理燃气企业驻村安全员,对燃气用户室内燃气管线、燃气器具和灶具安全性以及金属波纹管或铠装管的密封连接等进行全面检查;建立区域内燃气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负责燃气事故应急救援的相关组织工作。

第七条 村委会(党支部)是燃气安全第一责任主体。负责村内燃气安全的具体事务;负责建立村庄燃气安全管理体系;负责配合燃气经营企业指导村民安全用气;负责村内具体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及上报工作;负责就涉及燃气安全的村内施工情况进行监管,并向县、乡(镇)及燃气经营企业报告;负责监督“两员”工作履职情况;负责村内燃气安全突发事件的紧急处置及上报工作。

第八条 农村燃气用户是燃气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按照安全用气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燃气及燃气设施,掌握基本的燃气安全知识,提高燃气安全意识。负责检查室内燃气设施是否完好,不得随意破坏燃气设施;负责正确操作室内燃气壁挂炉,如因操作失误引起的安全事故由用户自行承担相关责任;负责对室内自闭阀到燃气具间的软管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如因用户疏忽大意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由用户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同时燃气用户要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有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燃烧器具;(二)户内老年人使用燃气过程中,应当有人监护。用气完毕,燃气用户应当关闭燃气表后阀门和燃气燃烧器具阀门;(三)禁止在燃气设施旁堆放柴草;(四)禁止在室内使用“双火源”;(五)经常检查室内燃气设施是否完好,并负责定期使用肥皂液、报警器检查是否有燃气泄漏,严禁使用明火试漏,不得私自改动燃气管线;(六)要及时更换达到使用年限的燃气设施和固件,确保安全使用;(七)不得故意毁坏室内、外的燃气设施及燃气管线;(八)不得将室内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九)不得将室内燃气管道、流量表等密闭保存;(十)不得拒绝燃气企业工作人员、企业驻村员及村安全协管员入户安全检查。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县城管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县的燃气发展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上报市城管局备案。

第十条 燃气设施改动(包括改建、扩建、撤销)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向县城管局申请燃气设施改动许可,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程序办理报建手续。

在燃气管道覆盖范围内,不得新建瓶组气化供气装置,具备管道燃气供气条件而尚未安装燃气管道的民用建筑、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安装燃气管道并使用管道燃气。

第十一条 新建加气站、加油站改建为加油加气站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经市行政审批局批准后才能实施。

第十二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除了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外,还需要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完整的燃气工程技术档案。

第三章 燃气经营安全

第十四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领取《燃气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燃气经营场所应明示《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 管道燃气的经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为燃气管网覆盖范内的用户提供气源。

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对企业经营安全负主体责任,应建立安全责任制,健全燃气安全保障体系;明确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并与下属分支机构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应设立完善的安全管理机构,有1名负责人主管燃气安全工作,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各储配站、供应站、汽车加气站等应设立安全组织和安全员;从业人员应按相关规定进行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燃气管网及设施的安全管理。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管理不善导致燃气设施、设备等发生事故应追究相关企业主体责任。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加强管道燃气的巡查,对发现因巡查不到位,发现隐患不及时排除而发生的燃气事故应追究经营企业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本单位的燃气设施每年进行1次安全评估,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安全评估报告应当每年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道路燃气运输企业必须按规定取得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其燃气运输车辆必须取得《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按要求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允许未经许可的燃气运输车辆进出储配站、供应站、加气站等经营场所。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未经许可、非法从事燃气运输车辆的,应及时通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保证所供燃气的气质和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无臭燃气应按规定进行加臭处理。

第二十一条 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必须使用合格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液化石油气瓶应有经营单位的明显标志和合格标识,应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并实行气塑封。燃气经营企业严禁给非法制造、报废、检验不合格、超期未检、非自有和非托管气瓶充装燃气。

第二十二条 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气瓶管理制度,对气瓶充装、配送全过程进行管理,记录充装、储存气瓶的储配站和供应站名称、负责配送的送气工、送气时间及用户等相关信息。

送气工执行送气任务时,应当统一穿着企业识别服,随身佩戴岗位从业证(牌)、送气配送单,从业证(牌)应包含瓶装燃气企业名称、本人工号、照片、岗位名称。送气配送单应注明送气对象、送气地址、送气数量、送气人员、收费价格、气瓶编号、塑封套流水号、用户签收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用户(含个人与单位)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没有签订供用气合同的,由燃气执法管理部门查处燃气经营企业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或居民,燃气经营企业应办理燃气开户手续并建立用户档案。

燃气经营企业应向用户发放安全使用手册,提供安全咨询服务。

燃气经营企业对不符合安全使用燃气条件的场所不得提供气源,一经发现将追究提供气源的燃气经营企业的责任。燃气经营企业应协助有关单位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情况检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每年至少为城镇燃气用户免费提供1次入户安全检查,至少为农村燃气用户免费提供2次入户安全检查,并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检查情况应向用户通报并由用户签字。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与用户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中约定雷速体育_188比分直播-在线app下载入户检查的条款。对于连续3年无法入户安全检查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中止供气,但应当在中止供气15日前书面通知用户。在用户配合入户检查并消除隐患后,燃气经营企业24小时内恢复供气。

第四章 燃气设施保护和器具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范围。

(一)各类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范围分别为:

1.低压、中压管道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0.5米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管道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2米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超高压管道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5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汽车加气站的安全保护范围按《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和施工规范》设置。

(三)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天然气门站、燃气调压站等各类燃气场站、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设置。

(四)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由管道企业与河道、航道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第二十七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钻探、取土等作业以及使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堆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燃气主管部门负责工程施工范围内燃气设施的安全监管,防止工程施工对燃气设施的破坏。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现场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实施具体的监督。自规、应急、消防等部门及燃气经营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燃气设施的保护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设施事故处理预案,设置并公布24小时燃气应急处置电话。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一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订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签订保护协议,明确安全保护责任:

(一)铺设管道;

(二)进行打桩、顶进、挖掘等作业;

(三)其他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查询结果显示施工活动在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内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燃气经营企业应共同签订《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协议》。工程项目由不同施工单位分期、分段施工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联系燃气经营企业签订《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协议》。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燃气管线资料,并在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情况下,组织施工单位进行现场探测或者开挖,确定燃气管道的准确位置。燃气管道的具体位置以现场探测为准。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范围、工期等事项提前通知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经营企业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并加强现场巡查,制止可能危害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委派监理工程师对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工程开挖活动进行旁站监理,对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施工活动必须立即制止或报告。

第三十四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庭院燃气管道、楼栋共用燃气管道进行监护,发现损坏燃气管道设施的,应当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第三十五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必须领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其从业人员应当经岗位培训,持燃气行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上岗。

第五章 燃气使用安全

第三十六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用气规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

(二)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器具、连接管等;

(三)擅自更换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标记;

(四)在设有燃气管道设施的房间住人、设置炉火;

(五)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六)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七)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八)自行拆卸或者修理燃气钢瓶角阀、燃气调压器、燃气燃烧器具和燃气计量表前阀门,擅自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居民用户负责分户计量器具出口后的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维修和安全管理。

单位用户负责其入户总阀以后的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维修和安全管理。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管理权限分界点之前的管道和设施的维护。

第三十八条 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安全检查工作,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用户对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意见,要及时进行整改。

对确实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和不符合燃气使用安全的场所的用户,燃气经营企业可以暂停供应燃气,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燃气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城管、自规、市场监管、发改、公安、交通运输、消防、应急、生态环境、科技工信和商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燃气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实施情况的相关信息。

第四十条 各乡(镇)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对全乡(镇)燃气经营企业不先告知的安全检查,并于每季度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区域季度检查情况书面报送县城管局。县城管局应不定期组织燃气安全督查。

第四十一条 各乡(镇)应建立燃气执法队伍,开展经常性执法活动。会同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消防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等部门成立燃气联合执法工作小组,开展行政区域燃气联合执法工作。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燃气联合执法行动,各部门依职责重点查处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而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各乡(镇)燃气执法管理部门于每季度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执法情况报送县城管局。

燃气经营者无证、超越行政许可范围经营或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有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的,由燃气执法管理部门依法没收燃气、气瓶以及其他用于上述违法活动的器具,应及时制止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二条 燃气行业协会建立巡查通报机制,全年不间断地对非法生产、非法经营燃气情况进行巡查并将收集到的信息及时反馈各乡(镇)燃气执法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 县城管局应建立全县燃气管理信息系统,并对全县燃气储配站实施重点监控。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建立燃气管网信息系统。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违反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对举报属实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四十五条 县城管局负责制定全县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定期组织全县应急演练。各乡(镇)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每两年组织1次辖区应急演练。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制定企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县城管局备案,每季度组织1次专项应急演练,每年至少进行1次综合应急演练。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燃气设施安全的义务,对破坏燃气设施以及可能造成燃气事故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负责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或燃气主管部门、应急部门报告,或者直接向消防部门报警。

燃气经营企业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发现燃气设施损坏、事故隐患或接到燃气事故报告时,应当立即组织抢修抢险。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二)燃气工程,是指燃气的生产、贮存、输配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但不包括为维修和抢修而进行的临时性工程。

(三)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