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公费医疗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费医疗管理制度,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县政府办公室结合实际起草了《沧县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1年12月7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电话:3053129
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30日
沧县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费医疗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费医疗管理制度,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雷速体育_188比分直播-在线app下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费医疗制度是现阶段为保障离休人员、六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原计划生育手术综合症人员身体健康而实行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国家通过医疗保障部门向享受人员提供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免费医疗。
第三条 公费医疗制度的实施应贯彻积极防病,保证基本医疗,克服浪费的原则。
第四条 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救死扶伤的革命人道主义精神,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坚持医疗原则,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保证公费医疗制度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 享受公费医疗的个人及其所属单位,都有义务遵守公费医疗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要切实加强对享受人员的思想教育,纠正和抵制不正之风。
第二章 公费医疗管理机构
第六条 县医保局负责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医疗保障费的筹集、管理和运营。其主要职责是:根据上级有关公费医疗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负责监督、实施。
第七条 县医保局负责对全县公费医疗经费的管理;对全县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医药费的审批、检查、监督;对医疗机构的药品购销、公费人员的因病施治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八条 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以下称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以下称定点药店),由县医疗保障局负责确定。
第九条 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以下称享受单位)要设立专职或兼职干部管理公费医疗工作,负责贯彻执行本暂行办法,并定期提供公费人员的身体状况和医药开支等情况。
第三章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
第十条 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
(一)县直党政机关、全额事业单位的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
(二)县直党政机关、全额事业单位六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
(三)县直党政机关、全额事业单位原计划生育手术综合症人员。
(四)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公费医疗的其他人员。
以上人员简称享受公费医疗人员。
第四章 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
第十一条 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下列费用可以全部或部分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
(一)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在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药费(含床位费、检查费、药品费、治疗费、手术费等)。
(二)因急症不能赴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在就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药费。
(三)异地安置或异地长期居住,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药费。
(四)因原治疗的医疗机构没有的药品,心须外购并附有审批手续的药品费。
(五)根据规定转上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医药费。
(六)因病情需要,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安装的进口人工器官,不超过国产最高价格部分的费用。
(七)因病情需要,进行器宫移植,按公费医疗、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应由公费医疗负担的费用。
(八)用于危重病抢救所必须的的费用。
(九)其他列入公费医疗经费开支的范围。
第十二条 自费范围。除第十一条规定的开支范围以外的费用,由患者自理。详见附件。
第五章 公费医疗经费的管理
第十三条 公费医疗经费由县医保局负责根据人员数量和上年度发生的费用(上浮10个百分点)确定预算,管理经费按照预算额1%确定,由财政局负责保障。
第十四条 公费医疗人员实行定额医疗费办法。
(一)定额标准:
1、享受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待遇的离休干部全年医疗费开支定额为24000元(每月2000元)。
2、县处级以下(含县处级)离休干部全年医疗费开支基数为18000元(每月1500元)。
3、其他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全年医疗费开支基数为12000元(每月1000元)。
原发放的包干药费不再发放。
(二)定额医疗费的拨付:由县医疗保障局在每季度初向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拨付一次,由县财政局予以保障。
(三)定额医疗费的使用:全年未超定额,结余归己,节余部分可以转入下一年,也可支取现金,可以继承。超支部分每季度到医保局进行实报实销,年终决算。
第六章 公费医疗管理
第十五条 公费医疗人员患病须持本人身份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就医购药。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除外)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视预算节余情况可免费为公费医疗人员每年安排一次体检。
第十六条 严格住院审批手续,实行按级转诊制度。
(一)严格住院审批手续
1、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因病确需住院治疗的,应使用身份证办理住院手续,出院结算时先由个人定额医疗费支付,定额医疗费不足以支付时,再由个人出资垫付。
定点医院开具住院通知单,由所在单位或其亲属通知县医保局备案登记后住院治疗。因急诊住院的可先行住院,但须在住院后5个工作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2、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因病情需要,确需做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以及定点医院没有的治疗必需药品的,需由定点医院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开具外检、外购审批表,科主任签署意见,本院医保科审核签字盖章,报医保局批准。
通过一般检查和治疗已明确诊断或取得明显疗效的,不得再做特殊检查和治疗。
3、公费医疗人员异地安置或异地长期居住的,应到县医保局办理备案手续,可根据病情、居住地、交通等情况,选择到居住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前或住院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单位向医保局备案。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其后将就医票据及相关资料交所在单位到县医保局审核报销。
4、公费医疗人员在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就医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二)实行按级转诊制度
严格掌握转院条件,一般必须符合以下三种情况方可转院:
1、经多方会诊检查,而不能确诊治疗的疑难症。
2、本县无条件开展治疗的疾病。
3、危重急救病人确需转院抢救治疗者。
第十七条 严格就医管理。
(一)公费医疗人员的医疗费报销范围,参照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等有关规定执行。凡在“三个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实报实销。
(二)公费医疗人员每次门诊取药量或出院带药量:一般不得超过30日用量,慢性病不得超过60日用量。如需延长,由其治疗医师注明。严禁开大方、人情方、滥用贵重药品。
(三)离休人员个人垫付的医疗费用,应在每季度初10日前由所在单位持以下资料到县医保局审核报销:
1、医疗收费票据;
2、费用明细汇总清单;
3、门诊病历本、处方及相关检查检验报告单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
4、诊断证明;
(四)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病愈出院时,在沧县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出院结算时,先使用个人定额医疗费,不足部分,符合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医保局与沧县定点医院按规定结算。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双处方。
享受公费医疗人员不论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还是到定点医院就诊,都必须实行双处方(一份由定点药店或定点医院存底,一份由患者持有与门诊病历本、医药费单据一起到医保局审批时使用。凡没有实行双处方的,医药费一律不予报销),并在门诊病历本上登记,报销处方所开药品要与患者病情吻合,与医院存底处方相符。
第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不得经销、出售与治疗药品无关的非药品药物,不得开具公费医疗报销单据,对自费药品,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应在处方和收据上写清楚,并加盖“自费”章,不得开据公费医疗报销单据。
第七章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和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必须遵守公费医疗的各项规定,降低医疗服务成本,理顺医疗价格。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医德医风教育,努力提高医务人员素质和医疗服务质量。教育医护人员因病施治,合理用药。严禁“搭车”开药、跨科室开药及开与患者病情无关、与病历不符的药物。
第二十一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和定点药店的坐诊医师必须按照病人病情如实填写门诊病历本、住院病人病历,据实开具处方、药费收据,并妥善保管。不得涂改、伪造、销毁住院病人病历、医生处方和药费收据。不得开具假证明、提供假情况,对患者及其亲属指名要药及与病情无关的无理要求断然拒绝。
第二十二条 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接受医保工作人员的检查、监督,如实反映病情,不得将自费药品、非治疗药物混同公费药品报销。就诊时,应听从医务人员安排,不得强求住院、强索药品、重复检查,不得提出与病情无关的无理要求,更不准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做到合理医疗,减少浪费。
第八章 公费医疗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县医保局将制定和逐步完善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和个人的监督检查制度及相应措施,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有关单位通报。个人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必须严格遵守公费医疗管理制度和规定,接受医保局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章 公费医疗工作的考核、监督
第二十四条 县医保局将按年度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进行考核,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也要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定期考核。
第二十五条 对管理松弛、违犯规定造成损失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直至取消其定点资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情节恶劣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监督管理,违犯公费医疗规定造成损失浪费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新入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由所在单位向县医疗保障局提出申请,医保局审批后落实待遇。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医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沧县公费医疗管理暂行规定》(沧政通字﹝2002﹞38号)与《沧县人民政府雷速体育_188比分直播-在线app下载修订<沧县公费医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沧县政通字﹝2003﹞31号)同时废止。过去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沧县公费医疗自费目录
附件
沧县公费医疗自费目录
编 号 |
自 费 项 目 |
一 |
各种不属于公费医疗报销的自费药品,异型包装药品,未经批准的外购药品。 |
二 |
未经医保局批准擅自购买和使用《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 |
三 |
挂号费、出诊费、伙食费、特别营养费、住院陪护费、特护费、婴儿费、保温箱费、产妇卫生费、押瓶费、中药煎药费(包括药引子费)、取暖费、空调费、电话费、电炉费、病房内的电视费、电冰箱费等。 |
四 |
医疗咨询、医疗保险费(指医疗期间加收的保险费)、优质优价(指医院开设的特诊)费、气功费(不含气功治疗费)。 |
五 |
各种整容、矫形、健美、减肥的手术、治疗处置、药品等费用以及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 |
六 |
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及会诊交通费。 |
七 |
各类会议的医药费。 |
八 |
各种磁疗用品费。 |
九 |
未经医保局批准擅自到非指定医疗机构或指定药店就诊购药发生的费用。 |
十 |
未经医保局批准,擅自进行高新仪器检查(每次检查金额超过1000元的,如CT、彩超、核磁共振等)发生的费用。 |
十一 |
私自开设家庭病床和由于打架、斗殴、酗酒、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造成伤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
十二 |
出国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发生的医药费。 |
十三 |
其他由医保部门规定不应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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