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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县县本级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1-08-18?? 来源:
附件2
沧县县本级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表二)
序号项目名称执法主体承办机构执  法  依  据实施
对象
办理时限备注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1化工建设项目未办理安装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沧县发展和改革局产业交通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化工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2明示或者暗示化工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设备和材料的处罚沧县发展和改革局产业交通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化工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3化工建设项目设计单位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的处罚沧县发展和改革局产业交通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化工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4化工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处罚沧县发展和改革局产业交通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化工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5化工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设备和材料的处罚沧县发展和改革局产业交通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化工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6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沧县发展和改革局环资股《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企业


7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处罚沧县发展和改革局环资股《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二条




企业


8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沧县发展和改革局环资股《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




中介机构


9违反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沧县发展和改革局环资股《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中介机构


10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处罚沧县发展和改革局环资股《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







11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沧县发展和改革局环资股《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三条







12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沧县发展和改革局环资股《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







13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处罚沧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股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 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四十条



粮食经营者

新修订的条例已经取消许可
14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处罚沧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股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 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一条 



粮食经营者

新修订的条例已经取消许可
15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处罚沧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股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三条 



粮食经营者

新的《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尚在修订之中,具体此条执法依据已经不正确,与此条相关办理时限待省局出台后确定
16陈粮出库未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沧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股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粮食经营者

新的《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尚在修订之中,具体此条执法依据已经不正确,与此条相关办理时限待省局出台后确定
17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情节严重的处罚;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情节严重的处罚沧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股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五条



粮食经营者

新的《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尚在修订之中,具体此条执法依据已经不正确,与此条相关办理时限待省局出台后确定
18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拒不改正的处罚沧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股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2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5号令)第二十八条

粮食经营者

新的《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尚在修订之中,与此条相关办理时限待省局出台后确定
19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处罚沧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股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2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5号令)第二十九条

粮食经营者

新的《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尚在修订之中,与此条相关办理时限待省局出台后确定
20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处罚沧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股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2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5号令)第三十一条 

粮食经营者

新的《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尚在修订之中,与此条相关办理时限待省局出台后确定
21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处罚沧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股



《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2016年6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年第1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四条 
粮食经营者

新的《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尚在修订之中,具体此条执法依据已经不正确,与此条相关办理时限待省局出台后确定
22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处罚沧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股



《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2016年6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年第1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粮食经营者

新的《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尚在修订之中,具体此条执法依据已经不正确,与此条相关办理时限待省局出台后确定
23伪造、涂改、转让、出租或者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处罚沧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股



《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2016年6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年第1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六条 
粮食经营者

新的《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尚在修订之中,具体此条执法依据已经不正确,与此条相关办理时限待省局出台后确定
24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以质论价,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拒不改正的处罚沧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股



《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2016年6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年第1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七条 
粮食经营者

新的《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尚在修订之中,具体此条执法依据已经不正确,与此条相关办理时限待省局出台后确定
25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本人支付粮款,经售粮者举报并查实的处罚沧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股



《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2016年6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年第1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八条 
粮食经营者

新的《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尚在修订之中,具体此条执法依据已经不正确,与此条相关办理时限待省局出台后确定
26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接受他人委托代扣任何税、费及其他款项的处罚沧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股



《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2016年6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年第1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九条 
粮食经营者

新的《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尚在修订之中,具体此条执法依据已经不正确,与此条相关办理时限待省局出台后确定
27从事粮食储存活动的经营者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出库时,未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拒不改正的处罚沧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股



《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2016年6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年第1号第二次修订)第四十条 
粮食经营者

新的《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尚在修订之中,具体此条执法依据已经不正确,与此条相关办理时限待省局出台后确定
28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加工活动的经营者,未按规定执行最低或者最高标准,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情节严重的处罚沧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股



《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2016年6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年第1号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一条 
粮食经营者

新的《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尚在修订之中,具体此条执法依据已经不正确,与此条相关办理时限待省局出台后确定
29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转化、进出口活动的经营者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的处罚;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转化、进出口活动的经营者未报送粮食经营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处罚沧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股



《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2016年6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年第1号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 
粮食经营者

新的《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尚在修订之中,具体此条执法依据已经不正确,与此条相关办理时限待省局出台后确定
30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规定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非法侵占、损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处罚沧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股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16年6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 2016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粮食经营者

新的《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尚在修订之中,与此条相关办理时限待省局出台后确定
31违反《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销售不得作为口粮的粮食作为口粮的处罚沧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股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9月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  2016年10月8日起实施)第四十五条 

粮食经营者

新的《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尚在修订之中,与此条相关办理时限待省局出台后确定
32违反《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粮食经营者违反储粮药剂管理规定的处罚;违反《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运输粮食过程中违反质量安全规定的处罚沧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股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9月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  2016年10月8日起实施)第四十六条 

粮食经营者

新的《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尚在修订之中,与此条相关办理时限待省局出台后确定
33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出库前未经专业粮食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沧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股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9月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  2016年10月8日起实施)第四十七条  

粮食经营者

新的《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尚在修订之中,与此条相关办理时限待省局出台后确定
34对用能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行为的行政处罚沧县发展和改革局环资股《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
第七十一条





用能单位


35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行为的行政处罚沧县发展和改革局环资股《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
第七十二条





用能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