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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县住建局 以案释法制度

发布日期:2024-03-01?? 来源:

沧县住建局

以案释法制度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职能作用,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以案释法,是指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结合行政执法办理的案件,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对案件参与人进行释法说理、对社会公众开展法制宣传、对我局执法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等活动。

第三条、以案释法应当遵循的原则

  、必要性原则。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综合考虑案件性质特点以及法治宣传效果等因素,决定是否进行以案释法以及如何释法。

、合法性原则。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

  进行以案释法,不得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

  、规范性原则。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应当做到事实准确,说理清晰,表述规范。

、及时性原则。政执法人员在执法各个环节都应当结合正在办理的案件认真做好释法说理工作;也可根据办案实际和普法需要在案件办理的关键环节或者案件办结后,及时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

众以案释法。必要时可以引用其他案件以案释法。

  、程序性原则。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办案程序,对案件参与人及社会公众以案释法需运用重大、敏感案件的应当经局分管领导批准。

  、保密性原则。对案件相对人及社会公众以案释法时,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执法工作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案例涉及当事人隐私或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的,应当通过必要方式进行处理,避免对当事人及其家属名誉身心健康造成损害。

第四条、下列案件可以向社会公众或业务培训以案释法

  、具有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弘扬社会正气的案件。

  、具有广泛社会影响或较大争议,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的案件。

  、可能引发上访或者社会群体事件,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稳定的案件。

  、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提高群众权利保护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件。

  、具有较强警示教育意义,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提高群众学法守法意识、促进依法社会建设的案件。

  、业务培训中的以案释法一般选用具有典型意义的、针对性强、有代表性的案例,重点选取违法建设、信访处理等日常执法中常见的重点、难点问题方面的案件。以积累执法人员的业务知识和执法经验。

  、适合开展以案释法的其他类型案件。

第五条、以案释法的主体

释法说理的主体为我局一线执法人员、信访接待人员、信访举报案件处理人员及其他需要与案件参与人接触的执法人员。

第六条、以案释法的对象

释法说理的对象为行政执法人员、案件参与人及社会公众,包括行政案件当事人、与行政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信访举报人、被举报人及其他与案件有直接关系的人员,社会公众。

第七条、以案释法的时间

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可以结合国家宪法日和法定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等普法活动开展,也可以配合一定时期的中心工作或者根据案情情况、社会关切等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

第八条、以案释法的方式

  、进机关、进乡村、进工地、进学校、进企业等以案释法。

  、充分运用电视、广播、网络、微信、宣传册、宣传栏等以案释法。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告知执法依据、违法事实和法律责任,主动向当事人讲清实理、讲明法理,实现执法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最大化。

  、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案件参与人提出请求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结合具体案情,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向案件参与人进行释法说理。

  、对可能造成案件参与人特别是当事人对我局的执法行为和处理决定产生质疑,或者经过执法办案风险评估,可能引发当事人上访、负面社会舆情等严重后果,影响我局公信力的案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向当事人等案件参与人进行释法说理。

  、业务培训以案释法可以采用讲座授课、座谈交流、案件讨论等方式进行。

  、适合开展以案释法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以案释法的内容

  、本机关以案释法,应当准确说明与案件有关的主要事实,充分阐明办理案件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应当针对我局法律文书、有关处理决定的重点内容以及办案过程中案件参与人在办案过程中提出的陈述、申辩、要求、申请、质疑、举报、控告、申诉等重点问题进行分析论证、解释说明。

  、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要注意结合案件内容、性质、特点,

充分发挥以案释法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增强法治宣传效果。

、向案件参与人以案释法,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采取口头方式的,可以以拍照或摄像的方式做好记录。

  、业务培训中的以案释法应当着重传授执法人员尚不熟悉的执法程序、常见但容易出错的法律知识点、成功处理重大案件采用的执法手段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条、负责以案释法的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未经批准,擅自在公开场合、新闻媒体等发表与承办案件有关的言论,对本机关公信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披露自己或他人办理的案件情况,妨害案件依法独立公证办理的。

  、故意歪曲或者错误阐述案件事实,引发舆情事件、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

  、发表与行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不符合的言论,损害本机关形象的。

  、造成其他消极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住建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