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速体育_188比分直播-在线app下载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行政执法公示 - 行政执法公示专栏 - 住建局 - 事前公示

沧县住建局 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4-03-01?? 来源:

沧县住建局

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行为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沧县住建局所有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参与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申领和使用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证件。  

第四条申请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职在编且在行政执法岗位工作;  

(二)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下列人员不得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一)不具有在公众场合执行公务、行使监督检查或者稽查任务职责的;

(二)被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受刑事处罚期满后不满三年的;

(三)单位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四)其他不宜发给行政执法证件的。

第六条申请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必须参加全市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经审核批准后,颁发行政执法证件,持证上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七条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已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应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以表明合法身份;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有权拒绝,行政执法行为无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了解持证人姓名、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

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单位、职务、执法类型、执法类别、工作区域发生变化或者执法证件遗失、损毁的,应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领。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

(二)滥用职权,越权执法,徇私舞弊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其他人使用的;

(五)持未经审核或未能通过审核的行政执法证件从事执法活动的。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申报或

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直接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收回行政执法证件: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受到开除行政处分的;  

(三)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两次以上的;

(四)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本制度的,由住建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制度的,有权举报、控告、申诉。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