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县住建局
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行为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沧县住建局所有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参与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申领和使用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证件。
第四条、申请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职在编且在行政执法岗位工作;
(二)、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一)、不具有在公众场合执行公务、行使监督检查或者稽查任务职责的;
(二)、被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受刑事处罚期满后不满三年的;
(三)、单位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四)、其他不宜发给行政执法证件的。
第六条 、申请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必须参加全市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经审核批准后,颁发行政执法证件,持证上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七条 、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已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应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以表明合法身份;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有权拒绝,行政执法行为无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了解持证人姓名、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
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单位、职务、执法类型、执法类别、工作区域发生变化或者执法证件遗失、损毁的,应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领。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
(二)、滥用职权,越权执法,徇私舞弊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其他人使用的;
(五)、持未经审核或未能通过审核的行政执法证件从事执法活动的。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申报或
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直接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收回行政执法证件: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受到开除行政处分的;
(三)、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两次以上的;
(四)、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本制度的,由住建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制度的,有权举报、控告、申诉。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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