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县交通运输局
法制审核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法制工作人员队伍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保障法制审核人员正确运用法律履行职责,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加强法制审核人员学习培训,是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是促进我局依法、合理、公正文明执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 学习培训遵循的原则:
(一)因需施教,满足岗位的原则。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要求,精准分析实际需求,科学设定学习培训内容;
(二)注重实际、学以致用的原则。立足审核岗位,严格落实执法活动的审核把关职责,以问题为导向精心设计安排课程;
(三)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根据年度工作要点及培训计划,实施精准化培训,分步实施。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从事规范性文件管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复议等行政行为的各类法制审核人员。
第五条 法制审核人员学习培训由政策法规股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根据法制审核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政策法规股提出学习培训需求,制定年度学习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的时间、内容、方式,做到有规划、有要求、有成效。
第七条 法制审核人员学习培训的基本要求是:
(一)自觉学习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熟练掌握法制审核岗位必备的法律常识和专业知识,进一步提高履职能力;
(二)法制审核人员学习培训应与行政执法工作相结合,根据各自的特点和实际,通过以案释法等方法提升学习效果,不断提高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三)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颁布后,法制审核人员应当在一周内组织学习和宣传;
(四)严格遵守学习培训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认真完成各项学习培训任务。
第八条 鼓励、支持法制审核人员参加自学考试、函授等多层次的法律在职学习。
第九条 坚持个人自学与集体学习相结合,走出去学与请进来教相结合,学政策文件与业务研讨相结合。重视个人自学,做好读书笔记,撰写心得体会;重视学习与座谈调研的结合,不定期地交流学习心得,展开讨论,不断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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