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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罚没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1-09-01?? 来源:
沧县人社局罚没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罚款事项 没收违法所得事项 没收非法财物事项 实施依据
1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 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监察大队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2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监察大队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
3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法定天数的 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监察大队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二十条
4 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及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监察大队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五项、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二十条
5 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体检的 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监察大队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
6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 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监察大队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7 用人单位和就业服务机构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者违反规定条件解除举报人劳动合同的 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监察大队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人大《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
8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的 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监察大队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
9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的 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监察大队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七条
10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 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监察大队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十四条第六项、第六十七条
11 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 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监察大队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
12 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 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监察大队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五条
13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保基金监管和就业促进股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14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保基金监管和就业促进股 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15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保基金监管和就业促进股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7条;
16 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的 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保基金监管和就业促进股 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三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17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法律法规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或迟延缴纳 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保基金监管和就业促进股 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18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保基金监管和就业促进股 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
19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工伤鉴定意见或者诊断证明以及在工伤鉴定中违规收取当事人财物  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保基金监管和就业促进股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
20 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 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保基金监管和就业促进股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
21 就业服务机构招用劳动者收取抵押金、保证金以及扣留劳动者证件或者档案的 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监察大队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省人大《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22 职业中介机构或者其他服务机构采取虚假手段套取政府补贴的 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监察大队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并处套取政府补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省人大《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五十二条
23 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的 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监察大队 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  2005年修正)第三十七条
24 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 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监察大队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五十五条、第七十三条
25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 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监察大队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没收非法所得
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26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监察大队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三十五号)第八十八条
27 违反《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 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监察大队 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三百七十二号)第五十二条
28 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 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监察大队 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三百七十二号)第五十三条
29 违反《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 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监察大队 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三百七十二号)第五十七条
30 使用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劳动者从事高毒作业的;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未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的;安排未成年人或者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 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监察大队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五千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五千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雷速体育_188比分直播-在线app下载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
31 用人单位或者就业服务机构违反有关规定,招用劳动者收取抵押金、保证金以及扣留劳动者证件或者档案的, 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监察大队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罚款: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河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七十二号)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32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职业介绍、职业技能鉴定以及应当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职业培训机构的 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监察大队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办,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非法所得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河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七十二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33 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职业培训机构滥发职业培训证书或者职业资格证书的 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监察大队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收回,予以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非法所得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河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七十二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34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未明示收费标准的,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未明示营业执照的; 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监察大队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未明示营业执照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二十三号)第七十一条
35 人才中介机构违反《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规定,未取得或者伪造、出租、转借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及年检不合格而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 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监察大队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或者吊销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并处以当事人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非法所得
《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36 人才中介机构违反《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规定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作出虚假承诺的 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监察大队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或者吊销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没收非法所得
《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第(五)项
37 人才中介机构违反《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规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 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监察大队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的二至三倍的罚款 没收非法所得
《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第(六)项
38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人才市场管理规定》,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 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监察大队 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没收非法所得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一号)第三十四条
39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人才市场管理规定》,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 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监察大队 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一号)第三十六条
40 用人单位和就业服务机构拒绝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年度审查的 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监察大队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河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七十二号)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41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 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监察大队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二十三号)第七十二条
42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二)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四)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五)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六)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七)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八)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九)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十)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监察大队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没收非法所得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二十三号)第七十四条
43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违反《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提供虚假材料骗领许可证的;(二)以承包、转包等方式交由其他未经批准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三)拒不履行本规定第十条规定义务的;(四)不与其服务对象签订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的;(五)逾期未补足备用金而开展境外就业中介业务的;(六)违反本规定,严重损害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 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监察大队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十五号)第三十四条、第十条。第十条: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核查境外雇主的合法开业证明、资信证明、境外雇主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移民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招聘外籍人员许可证明等有关资料;(二)协助、指导境外就业人员同境外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并对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确认。劳动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休息休假、食宿条件、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条件以及劳动争议处理、违约责任等条款。
44 用人单位未按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手续的 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监察大队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对用人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2009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45 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监察大队 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三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46 劳务派遣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监察大队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十九号)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47 劳务派遣单位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监察大队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十九号)第三十三条第二、三项
48 从事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工作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确认意见的;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或者病历的;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监察大队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二十七条
49 企业违反《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规定拒绝或者拖延集体协商的;协商一致,拒绝签订集体合同的;拒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已经生效的集体合同的;拒绝提供或者不按时、不如实提供集体协商所需资料的;拒绝为协商代表开展协商提供必要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的;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的;不按照规定报送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审查资料的;阻挠监督检查,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协调处理的。 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监察大队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其列为不良信用企业,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体系和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情节严重,造成职工怠工、停工等群体性事件,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各级政府的奖励和扶持政策

《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2016年12月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