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事 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备 注 |
1 |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3月8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查处。 |
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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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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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土地复垦监督检查 |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27日自然资源部令第56号)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年度检查、专项检查、例行稽查、在线监管等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和电子数据;(二)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就土地复垦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土地复垦现场进行勘查;(四)责令被检查当事人停止违反条例的行为。 |
监督检查土地复垦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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