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县水务局
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局法制审核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谋划工作、处理问题的能力,结合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我局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培训人员为我局机关从事法制审核的全体人员。
第三条培训学习的基本要求:(一)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带头做到知法守法,依法行使法制审核权利,履行法制审核义务;(二)全面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自身依法行政业务水平;(三)采取个人自学与集中辅导和培训相结合,“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的方式,一般每季度自学时间不少于30小时,每年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10天。
第四条 法制审核人员学习培训应与安全生产日常监管、行政执法等工作相结合,通过以法制审核实践促进学习培训效果的提高;做好学习笔记,撰写心得体会,勤于学习,勤于思考,勤于收集整理,不断提高法律素养和依法办事的能力。
第五条 鼓励支持法制审核人员参加自学考试、函授等法律在职学习。
第六条 加强学习培训的考核,将法制审核人员参加学习培训成绩及表现作为岗位任职和积务晋升的依据。
第七条 本制度自2017年6月1日起执行
2017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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