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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县水务局免罚事项和减轻处罚事项清单汇总(1)(1)

发布日期:2022-10-26?? 来源:
附件1:
沧县免罚事项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依据 适用情形 备注
水务
198 违反水工程建设规划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三条,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初次违法;
2.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停止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按照整改期限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的;
3.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未造成后果且可采取补救措施的,停止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并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
符合上述所有情形的,可以免于行政处罚,但应将本次违法情况进行登记备案,以后再发生类似问题的将不再适用本条件。
199 违反水资源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1.初次违法;
2.停止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保证不再违反同类规定,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3.未经批准擅自取水且年取水量小于5000立方米的;取水许可证逾期仍取水且30日内提交取水许可延续申请的;超许可水量取水且超出部分小于许可水量10%或1000立方米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且在规定时限内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完成计量设施安装的;
4.当事人配合当地水利部门的检查、调查等工作;
5.其他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
符合上述所有情形的,可以免于行政处罚,但应将本次违法情况进行登记备案,以后再发生类似问题的将不再适用本条件。
200 违反水工程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初次违法;
2.停止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立即赔偿损失;
3.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且未对水利工程安全造成影响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
符合上述所有情形的,可以免于行政处罚,但应将本次违法情况进行登记备案,以后再发生类似问题的将不再适用本条件。
200 违反水工程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三)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1.初次违法;
2.纠正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立即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3.未对水利工程安全造成影响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
符合上述所有情形的,可以免于行政处罚,但应将本次违法情况进行登记备案,以后再发生类似问题的将不再适用本条件。
201 违反水土保持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1.初次违法;
2.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收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后,及时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的;
3.没有造成水土流失危害后果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
符合上述所有情形的,可以免于行政处罚,但应将本次违法情况进行登记备案,以后再发生类似问题的将不再适用本条件。
201 违反水土保持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初次违法;
2.采挖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收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后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上缴违法所得的;
3.没有造成水土流失危害后果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
符合上述所有情形的,可以免于行政处罚,但应将本次违法情况进行登记备案,以后再发生类似问题的将不再适用本条件。
201 违反水土保持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1.初次违法;
2.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收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后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的;
3.没有造成水土流失危害后果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
符合上述所有情形的,可以免于行政处罚,但应将本次违法情况进行登记备案,以后再发生类似问题的将不再适用本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1.初次违法;
2.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在500立方米以下的;
3.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改正通知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的;
4.没有造成水土流失危害后果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
符合上述所有情形的,可以免于行政处罚,但应将本次违法情况进行登记备案,以后再发生类似问题的将不再适用本条件。
202 违反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1.原来已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因人员离职(不含退休、内部调动),致使人员配备不足,首次被发现的;
2.当事人配合检查并按规定时间改正的;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
符合上述所有情形的,可以免于行政处罚,但应将本次违法情况进行登记备案,以后再发生类似问题的将不再适用本条件。
202 违反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1.有证据证明已开展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查出的隐患已经消除或已采取管控措施,但未如实记录(故意对记录造假的除外),首次被发现;
2.当事人配合检查并按规定时间改正的;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
符合上述所有情形的,可以免于行政处罚,但应将本次违法情况进行登记备案,以后再发生类似问题的将不再适用本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1.有证据证明已开展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查出的隐患已经消除或已采取管控措施,但未向从业人员通报(重大事故隐患除外),首次被发现;
2.当事人配合检查并按规定时间改正的;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
符合上述所有情形的,可以免于行政处罚,但应将本次违法情况进行登记备案,以后再发生类似问题的将不再适用本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1.有证据证明已按规定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未如实记录(故意对记录造假的除外),首次被发现;
2.当事人配合检查并按规定时间改正的;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
符合上述所有情形的,可以免于行政处罚,但应将本次违法情况进行登记备案,以后再发生类似问题的将不再适用本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1.已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但预案编制不规范,首次被发现;
2.当事人配合检查并按规定时间改正的;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
符合上述所有情形的,可以免于行政处罚,但应将本次违法情况进行登记备案,以后再发生类似问题的将不再适用本条件。
202 违反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1.已组织开展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但演练频次不符合规定要求,首次被发现;
2.当事人配合检查并按规定时间改正的;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
符合上述所有情形的,可以免于行政处罚,但应将本次违法情况进行登记备案,以后再发生类似问题的将不再适用本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1.有证据证明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形式或内容不完全符合规定,首次被发现;
2.当事人配合检查并按规定时间改正的;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
符合上述所有情形的,可以免于行政处罚,但应将本次违法情况进行登记备案,以后再发生类似问题的将不再适用本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九条(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已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但是位置不明显或者脱落后未及时张贴,首次发现;
2.当事人配合检查并按规定时间改正的;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
符合上述所有情形的,可以免于行政处罚,但应将本次违法情况进行登记备案,以后再发生类似问题的将不再适用本条件。
203 违反节水管理规定 《水法》第七十一条:“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当事人配合检查、调查,并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被发现;
2.在规定时间内建成节水设施,或修改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签订承诺书,保证节水设施正常运行的;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
符合上述所有情形的,可以免于行政处罚,但应将本次违法情况进行登记备案,以后再发生类似问题的将不再适用本条件。
203 违反节水管理规定 《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根据2021年7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计划用水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取水许可证:(一)未按规定申报年度计划用水量的;(二)未取得用水计划擅自取用水的;(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用水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的。 1.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配合检查、调查,并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的;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
符合上述所有情形的,可以免于行政处罚,但应将本次违法情况进行登记备案,以后再发生类似问题的将不再适用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