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利厅文件
冀水政〔2022〕42号
雷速体育_188比分直播-在线app下载印发《河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2020年版)补充说明》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水利(水务)局,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局:
结合涉水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情况,对《河北省水行政处罚裁 量权执行标准(2020年版)》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和增加,现 将《河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2020年版)补充说明》
印发给你单位,请参照执行。
河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2020年版)补充说明
结合《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 《河北省蓄滞洪区管理办法》的出台、《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 定》的修改以及《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修正情况,对《河 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2020年版)》部分内容修改
如下: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以下内容:
第二条 违法行为:未经批准开采地下水的。
认定依据:
《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统筹各类水源和各行业用水需求,优化水资源配置,建立多种水 源联合调度机制,科学利用水库调蓄功能,用足用好外调水,合 理利用当地地表水,鼓励利用非常规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确需开采地下水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处罚依据:
《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七十条 对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开采地下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 定予以处罚,对已开凿的取水井责令限期封闭;逾期不封闭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
(一)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开凿取水井取水的,处十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凿取水井取水的,处五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其他区域开凿取水井取水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业、农业、服务业等用水单位超过用水 定额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依法核减其用水计划。
执行标准(优先选用取水量进行裁量):
一、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开凿取水井取水的:
(一)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封闭取水井的,或日取
地下水二百立方米以下的,处十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在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封闭取水井的,或日取地
下水二百至五百立方米的,处十四万元以上十八万元以下罚款;
(三)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封闭取水井的,或日取地下水
五百立方米以上的,处十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 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凿取水井取水的:
(一)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封闭取水井的,或日取
地下水五百立方米以下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在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封闭取水井的,或日取地
下水五百至一千立方米的,处七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三)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封闭取水井的,或日取地下水
一千立方米以上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 在其他区域开凿取水井取水的:
(一)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封闭取水井的,或日取
地下水一千立方米以下的,处三万元以上三点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在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封闭取水井的,或日取地 下水一千至二千立方米的,处三点五万元以上四点五万元以下罚
款;
(三)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封闭取水井的,或日取地下水
二千立方米以上的,处四点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 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以下内容:
第三十二条 违法行为:未经许可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
认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国家实行
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河道采砂许可制度。采砂许可应当 载明开采的地点、期限、范围、深度、开采总量、作业方式、河 道整治等事项。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
动。
处罚依据:
《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 三十四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修复补救措 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开采砂石价值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按照许可规定从事河 道采砂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限期采取修复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开采 砂石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修复补救措施
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执行标准:
一、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恢复原状的,处违法开采
砂石价值的二倍的罚款;
二、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但未在限期内恢复原状的,处违法
开采砂石价值的三倍罚款;
三、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的,或者在禁采区、禁采
期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处违法开采砂石价值的四倍罚款。
三、 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以下内容: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未按河道采砂许可各项规定开采
的。
认定依据:
《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 一款 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河道采砂许可制度。采砂许可应当载明
开采的地点、期限、范围、深度、开采总量、作业方式、河道整
治等事项。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处罚依据:
《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一违反本条例第 三十四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修复补救措 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开采砂石价值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按照许可规定从事河 道采砂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限期采取修复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开采 砂石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修复补救措施
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执行标准:
一、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开采砂石价值的一倍罚款;
二、 未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开采砂石价值的二倍罚款;
三、逾期不采取修复补救措施的,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从
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处开采砂石价值的三倍罚款。
四、将第二十二条的处罚依据第四款中“《河北省水利工程 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修改为“《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五、 第二十三条的处罚依据第五款中“《河北省水利工程管
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修改为“《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
四十六条”。
六、第二十六条的处罚依据第五款中“《河北省水利工程管 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修改为“《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
四十五条”。
七、第二十七条的处罚依据第三款中“《河北省水利工程管 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修改为“《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
四十五条”。
八、第二十八条的处罚依据第三款中“《河北省水利工程管 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修改为“《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
四十一条”。
九、 第二十九条的处罚依据第一款中“《河北省水利工程管 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修改为“《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
四十二条”。
十、 第三十条的处罚依据“《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
四十七条"修改为“《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十一、在第一章增加3条内容如下:
新增1 违法行为:建设项目擅自停用节水设施。
认定依据:
《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六条第 一款 新建、改建、 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
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款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开展咨询、设计、施工、监理、
验收等活动时,应当落实建设项目节水设施要求。已建成的节水
设施不得擅自停止使用。
处罚依据:
《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
以处罚:
(一)项目建设单位未落实建设节水设施要求的,或者建设 项目擅自停用节水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一、建设项目擅自停用节水设施,不按要求整改的,超过规
定期限不足三十个工作日,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设项目擅自停用节水设施,不按要求整改的,超过规 定期限三十个工作日不足六十个工作日,处七万元以上九万元以
下罚款;
三、建设项目擅自停用节水设施,不按要求整改的,超过规
定期限六十个工作日,处九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罚款。
新增2 违法行为:未按规定申报年度计划用水量的;未取
得用水计划擅自取用水的。
认定依据:
《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十九条 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
用水单位和公共供水范围内达到国家规定取水量的用水单位(以
下统称计划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由所在设区的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用水计划。
公共供水范围内达到国家规定取水量的用水单位,由所在设 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市供
水主管部门下达用水计划。
第二十条 计划用水单位应当保证用水、节水设施正常运 行,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用水原始记录和统计台 账,向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用水情况并定期开展水平衡测
试,及时发现并整改存在的问题。
处罚依据:
《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计 划用水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一)未按规定申报年度计划用水量的;
(二)未取得用水计划擅自取用水的;
(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用水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的。
执行标准:
一、未按规定申报年度计划用水量的:
(一)不按规定期限申报年度计划用水量的,超过规定期限十
五个工作日不足三十个工作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期限申报年度计划用水量的,超过规定期限
三十个工作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 未取得用水计划擅自取用水的:
(一)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五千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但未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的,超 规定期限不足十五个工作日,处一万元以上一点五万元以下罚
款;
(三)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但未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的,超 过规定期限十五个工作日以上,处一点五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
款;
新增3 违法行为:计划用水单位未开展水平衡测试的。
认定依据:
《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条 计划用水单位应当保证 用水、节水设施正常运行,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用 水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向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用水情况
并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及时发现并整改存在的问题。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用水量超出下达年度用水计 划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计划用水单位进行水平衡测试,查找超量原
因,制定节约用水方案和措施。
处罚依据:
《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
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或者应当利用再生水而未利用的,计划用水 单位未开展水平衡测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一)不按要求整改的,超过规定期限不足三十个工作日,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要求整改的,超过规定期限三十个工作日不足六
十个工作日,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三)不按要求整改的,超过规定期限六十个工作日,处六
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罚款。
十二、 删除第三十一条。
十三、涉及取用地下水的处罚裁量执行标准不再采用第一条
的规定,要按照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河北省水利厅办公室 2022年12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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