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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补充

发布日期:2023-05-18?? 来源:

河北省水利厅文件

冀水政〔2022〕42号

雷速体育_188比分直播-在线app下载印发《河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2020年版)补充说明》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水利(水务)局,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局:

结合涉水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情况,对《河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2020年版)》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和增加,现将《河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2020年版)补充说明》

印发给你单位,请参照执行。


河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2020年版)补充说明

结合《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河北省蓄滞洪区管理办法》的出台、《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的修改以及《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修正情况,对《  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2020年版)》部分内容修改

如下: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以下内容:

第二条违法行为:未经批准开采地下水的。

认定依据:

《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各类水源和各行业用水需求,优化水资源配置,建立多种水源联合调度机制,科学利用水库调蓄功能,用足用好外调水,合理利用当地地表水,鼓励利用非常规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确需开采地下水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处罚依据:

《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七十条  对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开采地下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对已开凿的取水井责令限期封闭;逾期不封闭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

(一)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开凿取水井取水的,处十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凿取水井取水的,处五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其他区域开凿取水井取水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业、农业、服务业等用水单位超过用水定额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依法核减其用水计划。

执行标准(优先选用取水量进行裁量):

一、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开凿取水井取水的:

(一)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封闭取水井的,或日取

地下水二百立方米以下的,处十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在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封闭取水井的,或日取地

下水二百至五百立方米的,处十四万元以上十八万元以下罚款;

(三)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封闭取水井的,或日取地下水

五百立方米以上的,处十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凿取水井取水的:

(一)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封闭取水井的,或日取

地下水五百立方米以下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在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封闭取水井的,或日取地


下水五百至一千立方米的,处七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三)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封闭取水井的,或日取地下水

一千立方米以上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其他区域开凿取水井取水的:

(一)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封闭取水井的,或日取

地下水一千立方米以下的,处三万元以上三点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在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封闭取水井的,或日取地 下水一千至二千立方米的,处三点五万元以上四点五万元以下罚

款;

(三)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封闭取水井的,或日取地下水

二千立方米以上的,处四点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以下内容:

第三十二条  违法行为:未经许可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

认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国家实行

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河道采砂许可制度。采砂许可应当载明开采的地点、期限、范围、深度、开采总量、作业方式、河道整治等事项。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

动。

处罚依据:


《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修复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开采砂石价值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按照许可规定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法行为,限期采取修复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开采砂石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修复补救措施

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执行标准:

一、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恢复原状的,处违法开采

砂石价值的二倍的罚款;

二、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但未在限期内恢复原状的,处违法

开采砂石价值的三倍罚款;

三、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的,或者在禁采区、禁采

期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处违法开采砂石价值的四倍罚款。

三、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以下内容: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未按河道采砂许可各项规定开

的。

认定依据:

《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河道采砂许可制度。采砂许可应当载明


开采的地点、期限、范围、深度、开采总量、作业方式、河道整

治等事项。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处罚依据:

《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修复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开采砂石价值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按照许可规定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法行为,限期采取修复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开采砂石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修复补救措施

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执行标准:

一、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开采砂石价值的一倍罚款;

二、未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开采砂石价值的二倍罚款;

三、逾期不采取修复补救措施的,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从

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处开采砂石价值的三倍罚款。

四、将第二十二条的处罚依据第四款中“《河北省水利工程  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修改为“《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五、第二十三条的处罚依据第五款中“《河北省水利工程管

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修改为“《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


四十六条”。

六、第二十六条的处罚依据第五款中“《河北省水利工程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修改为“《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

四十五条”。

七、第二十七条的处罚依据第三款中“《河北省水利工程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修改为“《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

四十五条”。

八、第二十八条的处罚依据第三款中“《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修改为“《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

四十一条”。

九、第二十九条的处罚依据第一款中“《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修改为“《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

四十二条”。

十、第三十条的处罚依据“《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

十七条"修改为“《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十一、在第一章增加3条内容如下:

新增1违法行为:建设项目擅自停用节水设施。

认定依据:

《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

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款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开展咨询、设计、施工、监理、


验收等活动时,应当落实建设项目节水设施要求。已建成的节水

设施不得擅自停止使用。

处罚依据:

《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

以处罚:

(一)项目建设单位未落实建设节水设施要求的,或者建设项目擅自停用节水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一、建设项目擅自停用节水设施,不按要求整改的,超过规

定期限不足三十个工作日,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设项目擅自停用节水设施,不按要求整改的,超过规定期限三十个工作日不足六十个工作日,处七万元以上九万元以

下罚款;

三、建设项目擅自停用节水设施,不按要求整改的,超过规

定期限六十个工作日,处九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罚款。

新增2违法行为:未按规定申报年度计划用水量的;未取

得用水计划擅自取用水的。

认定依据:

《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十九条  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

用水单位和公共供水范围内达到国家规定取水量的用水单位(以


下统称计划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由所在设区的市、县(市、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用水计划。

公共供水范围内达到国家规定取水量的用水单位,由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市供

水主管部门下达用水计划。

第二十条  计划用水单位应当保证用水、节水设施正常运行,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用水原始记录和统计账,向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用水情况并定期开展水平衡测

试,及时发现并整改存在的问题。

处罚依据:

《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划用水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一)未按规定申报年度计划用水量的;

(二)未取得用水计划擅自取用水的;

(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用水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的。

执行标准:

一、未按规定申报年度计划用水量的:

(一)不按规定期限申报年度计划用水量的,超过规定期限十

五个工作日不足三十个工作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期限申报年度计划用水量的,超过规定期限

三十个工作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用水计划擅自取用水的:

(一)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五千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但未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的,超规定期限不足十五个工作日,处一万元以上一点五万元以下罚

款;

(三)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但未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的,超过规定期限十五个工作日以上,处一点五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

款;

新增3  违法行为:计划用水单位未开展水平衡测试的。

认定依据:

《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条  计划用水单位应当保证用水、节水设施正常运行,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用水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向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用水情况

并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及时发现并整改存在的问题。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用水量超出下达年度用水计划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计划用水单位进行水平衡测试,查找超量原

因,制定节约用水方案和措施。

处罚依据:

《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


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或者应当利用再生水而未利用的,计划用水单位未开展水平衡测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一)不按要求整改的,超过规定期限不足三十个工作日,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要求整改的,超过规定期限三十个工作日不足六

十个工作日,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三)不按要求整改的,超过规定期限六十个工作日,处六

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罚款。

十二、删除第三十一条。

十三、涉及取用地下水的处罚裁量执行标准不再采用第一条

的规定,要按照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河北省水利厅办公室                     2022年12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