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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罚没事项清单(表七)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罚款事项 | 没收违法所得事项 | 没收非法财物事项 | 实施依据 |
1 | 在城市内行驶的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垃圾,未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的处罚 |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 | ||
2 | 出售、倒运或者擅自处理餐厨垃圾或者将餐厨垃圾排入下水道、河道或者与其他垃圾混倒的处罚 |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六条 | ||
3 |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的处罚 |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三条 | ||
4 | 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十九条 | ||
5 |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十条 | ||
6 | 经营性企业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 | ||
7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处罚 |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 | ||
8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 | ||
9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 | ||
10 |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十一条 | ||
11 |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 | ||
12 |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
13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
14 | 未经规划审批,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用途的处罚 |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七十八条 | ||
15 | 未经规划审批,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形式、色彩、材质的处罚 |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七十九条 | ||
16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工程)的处罚 |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对按期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八十一条 | |
17 | 城市的单位和居住区、居住小区的绿化率低于国家标准,尚有空地可绿化而不绿化的处罚 |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每平方米二十元至三十元的罚款。 |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 ||
18 | 未完成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处罚 |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未完成绿化建设面积应投资额两倍的罚款。 |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 ||
19 | 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所占绿地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 ||
20 | 依树搭建屋棚或者围圈树木的处罚 |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每平方米一百元至二百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六条 | ||
21 | 钉、刻、划、攀折树木或者损坏花草的处罚 |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每平方米一百元至二百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六条 | ||
22 | 擅自修剪树木的处罚 |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每平方米一百元至二百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六条 | ||
23 | 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摊点的处罚 |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可以处占地面积每日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的罚款。 |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五条 | ||
24 | 损伤、擅自迁移、砍伐或因管理不当等原因致古树名木死亡的处罚 |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条 | ||
25 | 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妨碍游览的工业项目或设施及滥造人文景观的处罚 |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河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 | |
26 | 在风景名胜区内擅自开山采石、挖沙取土的处罚 |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河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 | |
27 | 在风景名胜区内排放、倾倒污染环境的废水、废渣的处罚 |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河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款、第四十一条 | ||
28 | 在风景名胜区内擅自在景物上刻画、涂写的处罚 |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五十元的罚款。 | 《河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七款、第四十条 | ||
29 | 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未履行环境卫生职责的处罚 |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五十元的罚款。 | 《河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 | ||
30 | 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的处罚 |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 | ||
31 |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 ||
32 | 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处罚 |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 ||
33 | 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处罚 |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 ||
34 | 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处罚 |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 ||
35 | 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条 | ||
36 |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处罚;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处罚;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处罚;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处罚 |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四十二条 | ||
37 |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罚;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十二条 | ||
38 | 排水户未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部《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十九条 | |||
39 | 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的处罚;堵塞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的处罚;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的处罚;其他损害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十条 | ||
40 | 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处罚;在城市道路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处罚;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的处罚;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处罚;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处罚;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处罚 |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三十二条 | ||
41 | 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仅限于饮食服务业)的处罚 |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 | ||
42 | 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仅限于饮食服务业)的处罚 |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 ||
43 | 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处罚 |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 ||
44 | 未采取相应防范,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处罚 |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以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百零二条 | |
45 |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罚 |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以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百零二条 | |
46 | 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以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 |
47 | 施工单位不按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处置的处罚 |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以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 |
48 |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以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 |
49 | 未采取相应防范,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处罚 |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以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 |
50 |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处罚 |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以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 |
51 | 拒绝现场监督检查或者在接收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 ||
52 | 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处罚 |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以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八十五条 | ||
53 | 已建成的公园,园林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处罚 |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五十条 | ||
54 | 建设单位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之日起6个月内,工程建设项目不能开工建设的,没有按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求对建设用地进行简易绿化的处罚 |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临时绿化面积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五十条 | ||
55 | 养护管理单位发现树木死亡的,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认后,没有对死亡树木及时清理,并补植更新的处罚 |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条 | ||
56 | 在公园内举办大型活动,损坏公园景观和园林设施。活动结束后,活动主办单位或者个人没有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貌的处罚 |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条 | ||
57 | 改变公园内独特的自然景观或者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人文景观的风貌和格局的处罚 |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条 | ||
58 | 未经批准,管线或者交通设施管理单位擅自修剪树木的处罚 |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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