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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县统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工作制度 (试行)

发布日期:2019-12-17?? 来源:

 沧县统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工作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统计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统计行政执法行为,加强统计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统计行政执法当事人和统计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统计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统计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完成统计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执法记录仪等方式,对日常执法检查、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统计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  各执法单位应当加强对统计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文书、影像资料、记录仪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二章  记录的形式、范围和载体 

    第四条  统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 

    第五条  文字记录即通过文书、案卷制作记录统计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第六条  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统计执法检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影像资料。 

第三章  记录设备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建立影像资料管理制度,按照统计执法单位名称、统计执法记录设备编号、统计执法人员信息、案由及案件当事人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第八条 统计 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九条  各统计执法单位要定期做好执法记录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四章  记录的保存及归档 

    第十条  各统计执法单位负责本单位执法记录设备的影像资料和行政执法案卷日常存储、保管。 

    第十一条 日常统计执法的影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案卷每年底都交由县局法规科统一考评、保存。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影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长期保存记录的影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统计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统计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统计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统计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五章  检查和考评 

    第十三条  局政策法规科定期对执法记录设备反映的统计行政执法人员仪容风纪、文明执法情况进行抽检,对记录的案卷、影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检查台帐。 

    第十四条  统计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统计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影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影像资料和案卷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影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