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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县统计局执法音视频记录工作规定

发布日期:2019-12-17?? 来源:

沧县统计局执法音视频记录工作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工作,有效减少统计执法风险和统计执法信访、投诉,维护执法人员及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沧县统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工作,是指利用执法记录仪对现场执法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并对现场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的资料进行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

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执法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二章 使用

    第三条 所配的执法记录仪为执法办案、日常检查、重大执法活动等工作专用,严禁摄录任何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第四条 在实施以下执法管理活动时应佩戴现场执法记录仪,进行现场执法记录:

    (一)日常统计执法检查;

    (二)处置统计投诉、举报案件;

    (三)统计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调查取证活动、现行登记保存证据、统计执法文书送达;

    (四)其他现场执法办案活动。

    第五条 下列情况可以不进行现场执法记录:

    (一)在爆炸危险区域实施统计执法检查未配备符合防爆规定的印象记录设备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情况紧急不能进行统计执法记录的;

    (四)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执法记录的。

    对上述情况,使用人员应在统计执法和管理活动结束后及时制作工作记录,写明无法使用的原因和依据,报统计局检查股备案。

第三章 管理

    第六条 沧县统计局检查股负责执法记录仪的日常管理、维护。检查股股长为本单位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检查股做好执法记录仪的保管和养护,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执法记录仪损坏。

检查股负责执法记录仪的登记、发放,并做好执法记录仪的增配、维护、更新等保障;负责执法记录仪录制的视听资料收集、储存;根据工作需要,了解一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及时纠正不规范的执法行为;执法行为被投诉、举报的,及时收集、保存相关信息,作为调查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禁止在非统计执法工作中使用现场执法记录仪。

第八条 执法记录仪应置于安全、稳妥位置,选择最佳拍摄角度,确保能够完整记录执法过程。

第四章 监督

    第九条 使用人员在进行现场执法时,应保持易容验证,语言文明,维护统计执法队伍整体形象。

第十条 任何人员不得对原始现场执法记录进行删节、修改。除非为证据使用外,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现场执法记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沧县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5月23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