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县统计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
设备配备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工作,保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落实,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河北省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及《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或者全过程音像记录,所采用的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和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
第三条 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性能先进、设备配备与履职需要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严禁配置与本单位执法业务无关的音像记录设备。
第四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执法需要,配备相应音像记录设备。
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对本地区音像记录设备采购活动进行监管。
县级以上政府法制部门对本地区音像记录设备配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终端,应当符合以下配备比例要求(以部门实际持证执法人员数量为基础):
(一)A类配备标准:适用于执法人员、执法任务和音像记录执法环节多的行政执法机关,原则上不少于3人一台。
(二)B类配备标准:适用于执法人员、执法任务和音像记录执法环节较多的行政法治机关,原则上不少于5人一台。
(三)C类配备标准:适用于执法人员、执法任务和音像记录执法环节较少的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执法需要决定是否配备合理确定配备数量。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根据执法工作实际,确定本地区各行政执法机关所属配备标准类型。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应当符合以下技术性能要求:
(一)具备高清分辨率及较高像素,如有执法需要应当具备适度大广角镜头,能够清晰、准确、完整记录执法过程。
(二)电池容量及存储内存较大,如有执法需要应当具备无限循环录影功能,能够长时间、不间断进行录音录像。
(三)内置芯片运算速度较快,耗能较低,能够流畅操作,摄录不卡顿。
(四)摄录文件完整性、保密性较好,如有执法需要应当具备文件加密功能,能够保证音像记录资料不易删改,真实完整。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配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视频监控等其他音像记录设备,应当依照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执行。
第八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和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和使用具体办法。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音像记录设备配备费用,由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在安排部门预算时予以统筹保障。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统计局检查股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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