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做好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管理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沧县统计信息网设立“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专栏,公示职责范围内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同时在沧县人民政府信息网站公示处罚信息。
第三条、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坚持合法规范、客观及时原则,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不予公开信息外都应予以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查看,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向全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为1年。
第五条、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内容包括:
(一)行政相对人名称;
(二)行政相对人地址;
(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四)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六)违法事实;
(七)处罚类别;
(八)处罚依据;
(九)处罚内容;
(十)处罚结果;
(十一)处罚决定日期;
(十二)公示期限;
(十三)企业当前状态。
第六条、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流程如下:
沧县统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统计执法队应及时汇总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按照规定将公示内容提交局办公室。
局办公室及时更新信息,并将公示期满的行政处罚信息按时撤下。同时对专栏平台加强日常维护,确保安全、正常运行。
第七条、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统计执法队应及时将变更信息提交局办公室进行更新。
第八条、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过程中,因公示内容出现问题的,由统计执法队承担相应责任。未及时在专栏更新、撤下已提交公示信息的,由局办公室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局办公室提供技术保障。
第十条、本制度由沧县统计局解释。
第十一条、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23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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