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县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表二)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 法 依 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时限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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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发布虚假广告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28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2 | 广告内容存在禁止性条款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8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3 |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不清楚、明白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11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4 |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不真实、准确,不表明出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12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5 |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不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谎称取得专利权。或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13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6 | 利用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13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7 | 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不能够使消费者辩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没有广告标记,未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16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8 |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含有违法内容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16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9 |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药品广告中,不注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15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10 | 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性药品做广告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21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11 | 农药广告含有违法内容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17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12 |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22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13 | 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14 | 利用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不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15 | 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16 | 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17 | 兽药广告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兽药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18 | 兽药广告中含有“1”、“最高科学”、“最进步制法”、“包治百病”等绝对化的表示。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19 | 兽药广告中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20 | 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21 | 兽药广告含有直接显示疾病症状和病理的画面,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22 | 兽药广告中兽药的使用范围超出国家兽药标准的规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23 | 未将兽药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24 | 农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11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25 | 农药广告中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26 | 农药广告中含有有效率;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27 | 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28 | 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29 | 对未经审查批准发布的药品广告,或者发布的药品广告与审查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30 | 发布药品广告,构成虚假广告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31 | 发布下列广告:(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二)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三)军队特需药品;(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明令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五)批准试生产的药品。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32 | 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处方药。以赠送医学、药学专业刊物等形式向公众发布处方药广告。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33 | 处方药名称与该药品的商标、生产企业字号相同的,使用该商标、企业字号在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介变相发布广告。以处方药名称或者以处方药名称注册的商标以及企业字号为各种活动冠名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34 | 药品广告内容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内容的宣传,未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夸大或者恶意隐瞒宣传,含有说明书以外的理论、观点等内容。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35 | 药品广告中必没有标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忠告语、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药品生产批准文号;以非处方药商品名称为各种活动冠名的,发布药品商品名称以外的内容。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36 | 药品广告没有标明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名称,或者单独出现“咨询热线”、“咨询电话”等内容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37 | 非处方药广告没有同时标明非处方药专用标识(OTC)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38 | 未经批准,药品广告中以产品注册商标代替药品名称进行宣传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39 | 未按规定标识忠告语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40 | 药品广告中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没有与经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中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完全一致。 电视台、广播电台在7:00—22:00发布含有上款内容的广告。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41 | 药品广告中有关药品功能疗效的宣传出现下列情形: (一)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三)与其他药品的功效和安全性进行比较的; (四)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的; (五)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等内容的;含有明示或者暗示中成药为“天然”药品,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的; (六)含有明示或者暗示该药品为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的; (七)含有明示或暗示服用该药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和升学、考试等需要,能够帮助提高成绩、使精力旺盛、增强竞争力、增高、益智等内容的; (八)其他不科学的用语或者表示,如“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42 | 非处方药广告使用公众难以理解和容易引起混淆的医学、药学术语,造成公众对药品功效与安全性的误解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43 | 药品广告含有以下内容: (一)含有不科学的表述或者使用不恰当的表现形式,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药品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的; (二)含有免费治疗、免费赠送、有奖销售、以药品作为礼品或者奖品等促销药品内容的; (三)含有“家庭必备”或者类似内容的; (四)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内容的; (五)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44 | 药品广告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药品广告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药品广告含有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形象。利用军队装备、设施从事药品广告宣传。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45 | 药品广告含有涉及公共信息、公共事件或其他与公共利益相关联的内容,如各类疾病信息、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或医药科学以外的科技成果。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八条第四款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46 | 药品广告在未成年人出版物和广播电视频道、节目、栏目上发布。 药品广告以儿童为诉求对象,以儿童名义介绍药品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47 | 药品广告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办法、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热线)咨询、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48 | 在药品广告中必须标示的内容,其字体和颜色不清晰可见、不易于辨认。上述内容在电视、电影、互联网、显示屏等媒体发布时,出现时间少于5秒。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49 | 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出现饮酒的动作;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五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50 | 食品广告含有“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的语言或者表示。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51 | 食品广告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52 | 食品广告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不得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53 | 食品广告中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54 | 保健食品的广告内容未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和标签为准,任意扩大范围。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55 | 保健食品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药品进行功效对比。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56 | 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的批准文号没有在其广告中同时发布。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57 | 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58 | 普通食品广告宣传该食品含有新资源食品中的成分或者特殊营养成分。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59 | 属下列情况的房地产,发布广告:(一)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二)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四)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七)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二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60 | 发布房地产广告,不具有或者不提供相应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二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61 | 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不载明以下事项:(一)开发企业名称;(二)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必载明上述事项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二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62 | 房地产广告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或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二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63 |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不具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二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64 | 房地产广告中不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或不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二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65 | 房地产中表现项目位置的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不准确、不清楚或比例不恰当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二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66 |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已在规划或者建设中,但未在广告中注明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二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67 |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面积的,未表明是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二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68 | 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不真实、准确;预售、预租商品房广告涉及装修装饰内容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二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69 | 房地产广告中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二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70 | 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不在广告中注明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二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71 | 房地产广告中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二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72 |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贷款服务的,不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二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73 | 房地产广告中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二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74 |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房地产广告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未在广告中注明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二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75 |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资产评估的,不表明评估单位、估价师和评估时间;使用其他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的,不真实、准确,不表明出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二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76 | 房地产广告不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二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77 | 发布房地产广告,不具有或者未提供下列相应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它主体资格证明; (二)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三)土地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 (四)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五)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证明;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 (六)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 (七)确认广告中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二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78 | 发布的广告中使用的语言文字,用语应不清晰、准确,用字不不规范不标准。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79 | 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含有不良文化内容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80 | 广告中数字、标点符号的用法和计量单位等,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81 | 广告用语用字不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82 | 广告用语用字,出现下列情形:(一)使用错别字;(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繁体字;(三)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异体字和简化字;(四)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印刷字形; (五)其他不规范使用的语言文字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83 | 广告中成语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引起误导,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84 | 广告中因创意等需要使用的手书体字、美术字、变体字、古文字,不易于辨认,引起误导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85 | 广告中单独使用汉语拼音。广告使用汉语拼音时,不正确、不规范,未与规范汉字同时使用。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86 | 广告中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或者在同一广告语句中夹杂使用外国语言文字。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87 | 广告中出现的注册商标定型字、文物古迹中原有的文字以及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企业字号用字等,与原形不一致,引起误导。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88 | 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89 | 非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90 | 医疗机构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91 | 医疗机构的表现形式含有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情形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92 | 医疗广告的内容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和保证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93 |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情形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94 |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含有淫秽、迷信、荒诞的情形。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95 |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含有贬低他人的情形。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96 |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含有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97 |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含有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情形。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98 |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超出有效期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99 | 发布医疗广告未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100 | 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或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或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101 | 医疗机构未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102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医疗广告,未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实广告内容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103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核准注册而在市场销售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104 |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105 | 作为商标使用: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106 | 作为商标使用: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107 | 作为商标使用: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108 | 作为商标使用: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109 | 作为商标使用: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110 | 作为商标使用: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111 | 作为商标使用: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112 | 作为商标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113 | 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114 | 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115 | 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三)(三)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116 |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117 |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在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118 |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119 | 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120 | 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121 | 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订使用合同,或者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122 | 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123 | 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124 | 有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行为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125 | 经许可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在使用时未标明使用许可备案号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第九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126 | 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用权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127 | 商标印制单位在承接商标印制业务时,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及商标图样,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不严格核查相关内容。 商标印制委托人未提供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规定的证明文件,或者其要求印制的商标标识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商标印制单位承接印制。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7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128 | 商标印制单位承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商标印制业务的,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未按照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8条1款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129 | 商标标识印制完毕,商标印制单位未在15天内提取标识样品,未连同《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商标印制授权书复印件等一并造册存档。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8条2款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130 | 商标印制单位未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商标标识出入库未登记台账。废次标识未集中进行销毁,流入社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9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131 | 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账未存档备查,或未按规定存档两年。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10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132 | 擅自设立商标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商标印刷经营活动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133 | 印刷企业印制假冒、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印刷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广告宣传品和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134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135 | 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的,注册人未向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136 | 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注册人未在一年内报商标局备案。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137 | 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在未履行该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时,而该集体商标地。集体商标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138 | 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注册人拒绝办理手续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139 |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140 | 违反《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141 | 未经审批发布医疗器械广告以及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与审查批准内容不一致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142 | 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构成虚假广告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143 | 发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医疗器械产品广告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3条第1款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144 | 发布医疗机构研制的在医疗机构内部使用的医疗器械广告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三条第二款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145 | 医疗器械广告中有关产品名称、适用范围、性能结构及组成、作用机理等内容未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为准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四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146 |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未在广告中标明“禁忌内容或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五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147 | 医疗器械广告中未标明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名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名称、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第六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148 | 医疗器械广告中以非医疗器械产品名称代替医疗器械产品名称进行宣传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第七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149 | 推荐给个人使用的医疗器械产品广告,未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第八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150 | 医疗器械广告中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未与经批准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明文件中的适用范围完全一致,或出现表现性器官的内容。或报纸头版、期刊封面发布含有前款内容的广告。或电视台、广播电台在7:00-22:00发布含有前款内容的广告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第九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151 | 医疗器械广告中含有以下内容的:(一)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说明有效率和治愈率的; (三)与其他医疗器械产品、药品或其他治疗方法的功效和安全性对比; (四)在向个人推荐使用的医疗器械广告中,利用消费者缺乏医疗器械专业、技术知识和经验的弱点,使用超出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以外的专业化术语或不科学的用语描述该产品的特征或作用机理; (五)含有无法证实其科学性的所谓“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 (六)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暗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的; (七)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效退款”、“无依赖”、“保险公司承保”等承诺性用语,含有“唯一”、“精确”、“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等绝对化或排他性的用语; (八)声称或暗示该医疗器械为正常生活或治疗病症所必须等内容的; (九)含有明示或暗示该医疗器械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或升学、考试的需要,能帮助改善或提高成绩,能使精力旺盛、增强竞争力、能增高、能益智等内容。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第十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152 | 医疗器械广告未宣传和引导合理使用医疗器械,直接或间接怂恿公众购买使用,或含有违反本标准规定内容的:(一)含有不科学的表述或者通过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所导致的危害,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或所患疾病产生担忧和恐惧,或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的; (二)含有“家庭必备”或者类似内容的; (三)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的; (四)含有表述该产品处于“热销”、“抢购”、“试用”等的内容。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第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153 | 医疗器械广告中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或含有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形象。或利用军队装备、设施从事医疗器械广告宣传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第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154 | 医疗器械广告含有涉及公共信息、公共事件或其他与公共利益相关联的内容,如各类疾病信息、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或医疗科学以外的科技成果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第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155 | 医疗器械广告中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办法、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热线)咨询、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第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156 | 医疗器械广告在未成年人出版物和频道、节目、栏目上发布,或医疗器械广告以儿童为诉求对象,以儿童的名义介绍医疗器械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第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157 | 医疗器械广告中必须出现的内容,其字体和颜色不清晰可见、易于辨认,或上述内容在电视、互联网、显示屏等媒体发布时出现时间少于5秒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第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158 | 商标代理组织与第三方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稽查大队、分局 |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 第五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159 | 销售明知或者应知是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稽查大队 | 《雷速体育_188比分直播-在线app下载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160 |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机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提供质次价高服务或者滥收费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稽查大队 |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161 | 影视、广播、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以及行业组织和消费者协会等非广告性组织以任何名义、方式对经营者或者商品质量、商品价格、服务质量、服务价格等作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162 | 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以及代表其名称或者姓名的文字、图形、代号,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稽查大队 |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163 | 伪造、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特殊行业标志等质量标志,使用失效、被取消的质量标志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164 | 伪造、冒用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许可证号、准产证号、商品条码标记或者监制单位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稽查大队 |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165 | 伪造厂名或者伪造、冒用、虚假标注商品的生产地、加工地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166 | 虚假标注商品的规格、等级、性能、用途、数量、制作成份和含量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稽查大队 |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167 | 虚假或者模糊标注商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168 | 仿造或者销售、使用仿造的防伪标识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稽查大队 |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169 | 擅自使用他人商品上的特殊标识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170 |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标明的内容不予标明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稽查大队 |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171 | 迫使其他经营者之间进行交易或者不进行交易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172 | 迫使其他经营者与自己进行交易或者放弃与自己竞争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稽查大队 |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173 | 迫使其他经营者不与自己的竞争对手交易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174 | 阻碍其他经营者之间建立正常的交易关系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稽查大队 |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175 | 经营者未经授权以特约经销、指定经销、总代理、特约修理或者其他类似名义从事欺骗性经营活动;以任何名义或者方式进行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176 |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等公用企业、事业组织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实施限制竞争行为;以及营利性的金融机构开展业务,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机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提供质次价高服务或者滥收费用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稽查大队 |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177 | 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178 | 经营者实施价格欺骗,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稽查大队 |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179 | 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180 | 有奖销售中经营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及其奖品种类、数量、质量、兑奖时间、地点、方式不予明示或者擅自变更已经明示的事项;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稽查大队 |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181 | 谎称有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或者对中奖者不予兑奖;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182 | 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稽查大队 |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183 | 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184 | 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商品;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稽查大队 |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185 | 同一次有奖销售活动设定两次以上获奖机会的,最高奖金数额之和超过五千元;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186 | 以就业机会作为有奖销售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稽查大队 |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187 | 其他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188 | 经营者的诋毁商誉行为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稽查大队 |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189 | 投标者串通投标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190 | 投标者和招标者串通排挤竞争对手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稽查大队 |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191 |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拒绝、拖延或者谎报情况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192 | 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稽查大队 | 《雷速体育_188比分直播-在线app下载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193 | 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雷速体育_188比分直播-在线app下载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194 | 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稽查大队 | 《雷速体育_188比分直播-在线app下载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195 |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 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奖励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雷速体育_188比分直播-在线app下载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196 | 经营者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 价高的商品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稽查大队 | 《雷速体育_188比分直播-在线app下载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197 | 经营者举办有奖销售,不向购买者明示其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方式等事项。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雷速体育_188比分直播-在线app下载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198 | 属于非现场即时开奖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告知事项中不包括开奖的时间、地点、方式和通知中奖者的时间、方式。经营者对已经向公众明示的前款事项擅自变更。或 在销售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中,对超过五百元以上奖的兑奖情况,经营者不随时向购买者明示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股、稽查大队、分局 | 《雷速体育_188比分直播-在线app下载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199 | 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阻碍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稽查大队 | 《国务院雷速体育_188比分直播-在线app下载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200 | 组织策划传销、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参加传销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201 | 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和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稽查大队 |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202 | 传销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203 | 零售商供应商从事不公平交易行为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稽查大队 |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204 |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205 |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206 |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稽查大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207 |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208 |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稽查大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209 | 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不真实或不符合规定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210 |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211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稽查大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212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六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213 | 服务业的经营者将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稽查大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六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214 | 隐匿、转移、变卖、毁损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六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215 |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股、分局、稽查大队 | 《国务院雷速体育_188比分直播-在线app下载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216 |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国务院雷速体育_188比分直播-在线app下载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217 | 销售者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未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未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未建立产品进货台账,未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的;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未建立产品销售台账,未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的;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未比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的规定,未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的义务的;销售者未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的;将未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销售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股、分局、稽查大队 | 《国务院雷速体育_188比分直播-在线app下载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218 | 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稽查大队 | 《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219 | 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220 | 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稽查大队 | 《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221 | 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生产技术规范,或者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222 | 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未经改制、染色等处理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残次品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稽查大队 | 《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223 | 未将军服生产中剩余的军服专用材料妥善保管、移交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224 | 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稽查大队 | 《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225 | 未经指定,擅自生产商用密码产品的,或者商用密码产品指定生产单位超过批准范围生产商用密码产品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226 | 未经许可,擅自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稽查大队 |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227 | 未经批准,擅自进口密码产品以及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出口商用密码产品或者销售境外的密码产品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228 | 经许可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单位未按照规定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稽查大队 |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229 | 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稽查大队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230 | 低于经营成本销售塑料购物袋;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稽查大队、分局 | 《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办法》第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231 | 不标明价格或不按规定的内容方式标明价格销售塑料购物袋;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办法》第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232 | 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稽查大队、分局 | 《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办法》第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233 | 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办法》第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234 | 未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单价和款项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稽查大队、分局 | 《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办法》第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235 | 商品零售场所未向依法设立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塑料购物袋,未索取相关证照,未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稽查大队、分局 | 《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办法》第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236 | 商品零售场所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办法》第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237 | 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未立即停止销售该农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退回供货商或者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有效措施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稽查大队、分局 | 《河北省农产品市场准入办法》第二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238 | 各类市场主体未建立健全农产品进货检查验收、质量抽检、问题农产品主动召回、不合格农产品清退、保存购销台账和质量追溯等制度,未配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员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河北省农产品市场准入办法》第二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239 | 零售商从事违法促销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稽查大队、分局 |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240 | 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稽查大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六十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241 |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法竞买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稽查大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六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242 | 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六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243 | 委托人违法参与竞买,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稽查大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六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244 | 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六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245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管股、稽查大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246 | 违法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管股、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247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管股、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248 | 违反《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擅自收购、销售或交换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稽查大队、分局 | 《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249 |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煤矿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管股、稽查大队、分局 | 《国务院雷速体育_188比分直播-在线app下载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250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煤矿停产整顿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国务院雷速体育_188比分直播-在线app下载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251 | 拍卖人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稽查大队、分局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252 | 拍卖企业违法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稽查大队、分局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253 | 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稽查大队、分局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254 | 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的,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稽查大队、分局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255 | 出售不能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及未标明“回用件”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稽查大队、分局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256 | 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稽查大队、分局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257 | 擅自出售拼装车或报废汽车整车行为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稽查大队、分局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258 | 擅自收购、销售、交换和留用金银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稽查大队、分局 | 《金银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259 | 私自熔化、销毁、占有出土无主金银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稽查大队、分局 | 《金银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260 | 违法经营金银制品、超范围经营以及套购、挪用、克扣金银的行为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稽查大队、分局 | 《金银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261 | 违法计价使用金银以及私相买卖借贷抵押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稽查大队、分局 | 《金银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262 | 违法经营野生药材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稽查大队、分局 |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263 | 违法发布化妆品广告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稽查大队、分局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264 | 违法经营和销售违禁盐产品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稽查大队、分局 | 《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265 | 违法出售、收购野生植物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稽查大队、分局 |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266 | 违法倒卖、伪造野生植物的有关批准证书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稽查大队、分局 |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267 | 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稽查大队、分局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268 | 违法生产、经营农药或者违反农药广告管理规定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稽查大队、分局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269 | 违法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稽查大队、分局 |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270 | 销售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稽查大队、分局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271 | 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稽查大队、分局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272 | 无资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273 | 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稽查大队、分局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274 | 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275 | 非法研制、仿制、销售、购买、使用印刷人民币的材料、技术和设备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稽查大队、分局 | 《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276 | 非法买卖流通、制作、仿制人民币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稽查大队、分局 | 《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277 | 互联网信息服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稽查大队、分局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278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稽查大队、分局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279 | 被吊销许可证但逾期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稽查大队、分局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280 | 擅自设立文物商店或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稽查大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281 | 非法经营文物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稽查大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282 |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违法发布广告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稽查大队、分局 |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283 |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破坏器具准确度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稽查大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284 | 非法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矿产品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稽查大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285 | 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稽查大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286 | 外商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稽查大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287 | 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稽查大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288 | 非法仿造、倒卖、转让猎捕证、狩猎证以及驯养繁殖许可证行为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稽查大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289 | 违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稽查大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290 | 无许可证违法零售烟草制品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稽查大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291 | 生产销售无注册商标及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稽查大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292 | 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行为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稽查大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293 |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后拒不执行,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管股、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294 |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后,拒不停止生产,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管股、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295 | 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后,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管股、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296 | 投标人互相串通或与招标人串通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稽查大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297 |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骗取中标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298 | 中标人非法转包情节严重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稽查大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299 | 中标人不履行合同义务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300 | 单位违反《出版管理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管股、稽查大队、分局 | 《出版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301 | 违反《电影管理条例》规定,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管股、稽查大队、分局 |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302 | 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擅自从事印刷活动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管股、稽查大队、分局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303 | 印刷企业违法印制商标、广告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广科、稽查大队、分局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304 | 擅自从事实行国营贸易管理或者指定经营管理的货物进出口贸易、扰乱市场秩序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稽查大队、分局 | 《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305 |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经劳动保障部门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管股、稽查大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306 | 影剧院、录像厅等各类演播场所,放映或者演出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节目,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播放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经文化行政部门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管股、稽查大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307 | 营业性歌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不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或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经文化行政部门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管股、稽查大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308 | 制造、销售仿真枪支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科、稽查大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309 | 擅自出版法规汇编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310 | 应予关停的小钢铁厂逾期不申请注销登记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管科、经检支队、分局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雷速体育_188比分直播-在线app下载清理整顿小钢铁厂意见的通知》二、(一)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311 | 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杀鼠剂经营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稽查大队、分局 | 《国务院办公厅雷速体育_188比分直播-在线app下载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六、(二)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312 | 提供或者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技术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313 | 剽窃他人技术成果、侵犯他人技术权益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稽查大队、分局 | 《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314 | 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315 | 订立假技术合同,或者采取欺诈、胁迫手段订立技术合同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稽查大队、分局 | 《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316 | 不履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或者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技术合同登记证明,骗取技术贸易优惠待遇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317 | 倒卖技术合同,或者伪造、涂改、转借、出卖技术贸易证书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稽查大队 | 《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318 | 采取不正当手段,以业余技术贸易收入为名,转移资金,私设小金库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319 | 在技术中介服务活动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停息、滥收费用,或者非法转让他人技术,通过承包、转包差价牟取非法利益,或者与当事人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稽查大队 | 《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320 | 技术贸易机构在申请登记开业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领取技术贸易证书,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321 | 未经县以上科技管理部门出具证明,广告经营者对技术商品广告进行刊登、播放、设置或者张贴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稽查大队 | 《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322 | 拒不接受技术市场管理人员监督检查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稽查大队 | 《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323 | 经营走私汽车或无进口证明的汽车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国务院办公厅雷速体育_188比分直播-在线app下载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二、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324 | 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稽查大队 | 《雷速体育_188比分直播-在线app下载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三、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325 | 经销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雷速体育_188比分直播-在线app下载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四、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326 | 违法销售种畜禽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稽查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327 |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328 |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科、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329 | 在煤炭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五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330 | 不按规定进行营业性演出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331 | 销售不符合规定的农产品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稽查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332 | 违法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稽查大队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333 | 利用合同实施欺诈行为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334 | 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稽查大队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335 | 单位和个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为他人利用合同实施欺诈行为、或实施危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提供证明、执照、印章、账户及其他便利条件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336 | 经营者在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中免除自己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稽查大队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337 | 经营者在与消费者订立的格式条款合同中违法加重消费者责任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338 | 经营者在与消费者订立的格式合同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稽查大队、分局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339 |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340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管股、稽查大队、分局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341 | 证券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开始营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三个月以上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管股、稽查大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342 | 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管股、稽查大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343 | 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管股、稽查大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344 |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经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管股、稽查大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345 | 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管股、稽查大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346 | 合伙企业未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经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管股、稽查大队、分局 |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347 | 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管股、稽查大队、分局 |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348 | 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管股、稽查大队、分局 |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349 |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管股、稽查大队、分局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350 |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管股、稽查大队、分局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351 |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情节严重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管股、稽查大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352 | 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稽查大队、分局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353 | 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354 |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稽查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四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355 |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稽查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356 | 经营者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357 | 经营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稽查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358 | 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359 |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稽查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360 |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361 | 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稽查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362 | 经营者违反规定,拒绝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抽检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第二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363 | 经营者违反规定,私自拆封、毁损备份样品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稽查大队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第二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364 | 经营者违反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产品标准的,或者提供虚假企业标准以及与抽检商品相关虚假信息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第二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365 | 检验不合格的,责令被抽检的经营者限期改正 ,经营者拒不改正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稽查大队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第二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366 |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拒绝或者拖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对缺陷商品采取停止销售、警示等措施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第三十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367 |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停止销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且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商品名单中商品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稽查大队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第三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368 |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未办理工商登记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稽查大队、分局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369 |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未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未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稽查大队、分局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370 |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对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未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未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稽查大队、分局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371 |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审查和登记时,未使对方知悉并同意登记协议,未提请对方注意义务和责任条款。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稽查大队、分局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372 |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各项管理制度未在其网站显示,并从技术上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稽查大队、分局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373 |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证平台的正常运行,未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服务,维护网络交易秩序。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稽查大队、分局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374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平台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不予以配合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稽查大队、分局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375 |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平台上开展商品或者服务自营业务的,没有以显著方式对自营部分和平台内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进行区分和标记,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稽查大队、分局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376 |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没有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平台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平台的登记注销之日起少于两年,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从交易完成之日起少于两年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稽查大队、分局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377 |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没有采取电子签名、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没有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稽查大队、分局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378 |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没有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没有提供在其平台内涉嫌违法经营的经营者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等资料,隐瞒真实情况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稽查大队、分局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379 | 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没有要求申请者提供经营资格证明和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签订服务合同,依法记录其上网信息。申请者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等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自服务合同终止或者履行完毕之日起少于两年。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稽查大队、分局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380 | 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信用评价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没有通过合法途径采集信用信息,坚持中立、公正、客观原则,任意调整用户的信用级别或者相关信息,将收集的信用信息用于任何非法用途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稽查大队、分局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381 | 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没有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络商品交易相关违法行为,不提供涉嫌违法经营的网络商品经营者的登记信息、联系方式、地址等相关数据资料,隐瞒真实情况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稽查大队、分局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382 | 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没有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稽查大队、分局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383 |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统计资料。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稽查大队、分局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384 |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未采用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稽查大队、分局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385 |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稽查大队、分局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386 |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擅自使用知名网站特有的域名、名称、标识或者使用与知名网站近似的域名、名称、标识,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稽查大队、分局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387 |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稽查大队、分局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388 |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稽查大队、分局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389 |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稽查大队、分局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390 |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稽查大队、分局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391 |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稽查大队、分局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392 |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造成竞争对手无法正常经营。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稽查大队、分局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393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管、稽查大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394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其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管、稽查大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395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其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管、稽查大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396 |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管、稽查大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397 |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管、稽查大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398 | 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管、稽查大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款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399 |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管、稽查大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400 |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管、稽查大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401 |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管、稽查大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402 |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管、稽查大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403 |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管、稽查大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404 |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管、稽查大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405 |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管、稽查大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406 | 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管、稽查大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407 |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管、稽查大队、分局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408 | 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经责令拒不改正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管、稽查大队、分局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409 | 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管、稽查大队、分局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410 | 个人独资企业办理登记时,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管、稽查大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411 | 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管、稽查大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412 | 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管、稽查大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413 |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管、稽查大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414 | 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管、稽查大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415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经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管、稽查大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416 | 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管、稽查大队、分局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417 |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不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管、稽查大队、分局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418 | 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管、稽查大队、分局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419 | 承租、受让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管、稽查大队、分局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420 | 伪造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管、稽查大队、分局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421 | 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管、稽查大队、分局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422 | 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管、稽查大队、分局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423 | 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管、稽查大队、分局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三款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424 | 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管、稽查大队、分局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四款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425 | 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管、稽查大队、分局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四款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426 | 侵犯企业名称专用权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管、稽查大队、分局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五款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427 |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管、稽查大队、分局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六款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428 | 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管、稽查大队、分局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七款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429 |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管、稽查大队、分局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八款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430 | 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经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管、稽查大队、分局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九款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431 | 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管、稽查大队、分局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十款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432 |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经税务机关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管股、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433 |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有营业执照,经有关主管部门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管股、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434 |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有营业执照,经有关主管部门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管股、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四款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435 | 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管股、稽查大队、分局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436 |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情节严重,经有关主管部门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管股、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437 |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经有关主管部门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管股、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438 |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情节严重,经有关主管部门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管股、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439 |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较为严重,经有关主管部门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管股、稽查大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440 | 维修行业销售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441 | 维修后的民用品不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分局 | 《河北省民用品维修业监督管理规定》11条(三)项、16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442 | 在保证期限内,民用品修复时更换的零配件发生损坏,未按规定免费返修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分局 | 《河北省民用品维修业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九)项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443 |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民用品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444 | 对消费者提出的民用品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八)项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445 | 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 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 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446 | 对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监督股、稽查股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447 | 对未经批准使用药包材产品目录中的药包材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监督股、稽查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448 | 对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监督股、稽查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449 | 对生产、销售假药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监督股、稽查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450 | 对生产、销售劣药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监督股、稽查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451 | 对从事销售假药及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监督股、稽查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452 | 对药品的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监督股、稽查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453 | 对药品的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监督股、稽查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454 |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监督股、稽查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455 | 对采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监督股、稽查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456 | 对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监督股、稽查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457 | 对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不规范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监督股、稽查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458 | 对药品标识不符合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监督股、稽查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459 | 药品经营企业未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经营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监督股、稽查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460 |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监督股、稽查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461 | 对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监督股、稽查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462 | 对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超出规定的范围和品种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监督股、稽查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463 | 对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监督股、稽查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464 | 对擅自进行临床试验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监督股、稽查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465 | 对申报临床试验时,报送虚假研制方法、质量标准、药理及毒理试验结果等有关资料和样品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监督股、稽查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466 | 对药品及制剂的包装、标签、说明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监督股、稽查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467 | 对变更药品经营许可事项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监督股、稽查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468 | 从重处罚的六种情况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监督股、稽查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469 | 对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规定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监督股、稽查股 | 部门规章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470 | 对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未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监督股、稽查股 | 部门规章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471 | 对药品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监督股、稽查股 | 部门规章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472 | 对药品经营企业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监督股、稽查股 | 部门规章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473 | 对药品经营企业购进或者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监督股、稽查股 | 部门规章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474 | 对药品零售企业未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未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监督股、稽查股 | 部门规章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475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监督股、稽查股 | 部门规章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476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监督股、稽查股 | 部门规章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477 | 对非法收购药品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监督股、稽查股 | 部门规章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478 | 1.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处罚; 2.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处罚; 3.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监督股、稽查股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479 |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广告批准文件等许可证件,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监督股、稽查股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480 | 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备案或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监督股、稽查股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481 | 1.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的处罚; 3.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医疗器械的处罚; 5.委托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监督股、稽查股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482 | 1.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2.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处罚; 3.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监督股、稽查股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483 | 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处罚;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处罚; 3.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处罚; 4.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处罚; 5.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监督股、稽查股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484 | 1.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的处罚; 2.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处罚; 3.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4.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监督股、稽查股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485 | 未按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监督股、稽查股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486 | 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监督股、稽查股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487 | 1.未按规定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的医疗器械广告的处罚 2.篡改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内容的处罚 3.发布虚假医疗器械广告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监督股、稽查股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488 | 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致使审评、监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监督股、稽查股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489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质量管理人员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监督股、稽查股 | 部门规章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490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监督股、稽查股 | 部门规章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491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扩大经营范围、降低经营条件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监督股、稽查股 | 部门规章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492 |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监督股、稽查股 | 部门规章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493 |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处罚; 2.超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列明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的处罚; 3.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监督股、稽查股 | 部门规章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494 | 对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安全监察大队、食品生产股、 | 《国务院雷速体育_188比分直播-在线app下载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495 | 对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安全监察大队、食品生产股、 | 《国务院雷速体育_188比分直播-在线app下载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496 | 对销售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安全监察大队、食品生产股、 | 《国务院雷速体育_188比分直播-在线app下载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497 | 对生产企业、经营者违反《国务院雷速体育_188比分直播-在线app下载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之规定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安全监察大队、食品生产股、 | 《国务院雷速体育_188比分直播-在线app下载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498 | 1.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处罚 2.明知从事以上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安全监察大队、食品生产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499 |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处罚; 2.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处罚; 3.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的处罚; 4.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处罚; 5.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处罚; 6.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处罚 7.明知从事以上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安全监察大队、食品生产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500 | 1.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2.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3.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处罚; 4.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5.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安全监察大队、食品生产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501 | 1.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处罚; 2.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处罚; 3.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的处罚; 4.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处罚。 5.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安全监察大队、食品生产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502 | 1.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2.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3.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处罚; 4.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罚。 5.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安全监察大队、食品生产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503 | 1.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的处罚; 2.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3.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处罚; 4.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处罚; 5.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处罚; 6.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处罚; 7.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安全监察大队、食品生产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504 | 1.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处罚; 2.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3.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的处罚; 4.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处罚; 5.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处罚; 6.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安全监察大队、食品生产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505 | 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安全监察大队、食品生产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506 |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安全监察大队、食品生产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507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安全监察大队、食品生产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508 | 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安全监察大队、食品生产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509 | 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安全监察大队、食品生产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510 |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安全监察大队、食品生产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511 |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安全监察大队、食品生产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512 |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工作的技术机构、技术人员提供虚假监测、评估信息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安全监察大队、食品生产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513 | 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安全监察大队、食品生产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514 | 对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安全监察大队、食品生产股、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515 | 对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安全监察大队、食品生产股、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516 | 对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安全监察大队、食品生产股、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517 | 对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安全监察大队、食品生产股、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518 | 对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安全监察大队、食品生产股、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519 | 对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安全监察大队、食品生产股、 | 部门规章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520 | 对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安全监察大队、食品生产股、 | 部门规章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521 | 对经停产处罚后,仍无改进,确不具备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转让、伪造、倒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安全监察大队、食品生产股、 | 部门规章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522 | 对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转让、伪造、倒卖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安全监察大队、食品生产股、 | 部门规章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523 | 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记股、质量监督股、质量发展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9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524 | 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记股、质量监督股、消保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50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525 |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记股、质量监督股、质量发展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51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526 | 仿造产品产地、仿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记股、质量监督股、消保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53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527 | 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数据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记股、质量监督股、质量发展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57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528 | 隐藏、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件物品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记股、质量监督股、消保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63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529 |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记股、质量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4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530 |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记股、质量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6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531 | 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记股、质量监督股、质量发展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33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532 | 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或修理计量器具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质量发展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23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533 |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质量发展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28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534 | 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检定合格继续使用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质量发展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26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535 |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破坏计量器具准度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质量发展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27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536 | 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记股、质量监督股、质量发展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35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537 | 产品未经认证或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质量发展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36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538 | 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74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539 |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75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540 | 未进行型式试验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76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541 | 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77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542 |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即行施工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78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543 | 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质量监督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79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544 |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0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545 | 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过期或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1条第1款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546 | 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1条第2款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547 | 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2条第3款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548 | 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2条第1款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549 | 销售单位未建立检验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吉进行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2条第2款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550 | 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不符合规定的或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未按照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质处理的,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验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3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551 | 使用单位使用未蝥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等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4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552 | 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或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5条第1款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553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气瓶充装活动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5条第2款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554 | 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和作业人员,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未对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6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555 | 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7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556 |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显著位置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7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557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8条第1款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558 | 电梯维保单位未按照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8条第2款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559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未经核准或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出具虚假报告等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93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560 | 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95条第1款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561 | 擅自运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其主要部件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95条第2款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562 | 未经许可生产列入生产许可证目录产品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记股、质量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45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563 | 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工艺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办理行政机关审查手续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记股、质量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46条第1款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564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后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记股、质量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46条第2款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565 | 未按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记股、质量监督股、消保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47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566 | 销售或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消保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48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567 | 出租、出借或转让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记股、质量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49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568 | 擅自运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记股、质量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50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569 | 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记股、质量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51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570 | 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记股、质量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52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571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质量发展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57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572 | 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等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记股、质量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60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573 | 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记股、质量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64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574 | 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记股、质量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65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575 |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记股、质量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67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576 | 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记股、质量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71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577 | 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记股、质量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77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578 |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记股、质量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79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579 |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租借、转让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使用伪造、变造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记股、质量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93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580 | 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不如实标注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记股、质量监督股、质量发展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37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581 | 生产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记股、质量监督股、质量发展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38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582 |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记股、质量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69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583 | 进口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质量发展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70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584 | 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质量发展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73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585 | 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质量发展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74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586 | 拒不提供帐目或提供不真实帐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质量发展股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10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587 | 未使用计量器具的或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差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质量发展股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第6项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588 | 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及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封或擅自改动、拆装加油机等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质量发展股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第5项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589 | 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或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等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质量发展股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第4项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590 | 维修后的加油机未经强制检定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质量发展股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第3项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591 | 使用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不齐全或无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或加油机安装后未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质量发展股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9第2项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592 | 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登记造册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质量发展股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第1项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593 | 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质量发展股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16条第1款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594 | 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质量发展股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16条第2款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595 | 未正确清晰标注净含量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质量发展股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17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596 | 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质量发展股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18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597 | 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榈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或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或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质量发展股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54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598 |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或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质量发展股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55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599 | 试生产期间未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而销售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记股、质量监督股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111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600 | 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或对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或对气瓶进行改装和对报废气瓶进行翻新或未按规定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气瓶充装标签或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或未按规定进行瓶内余气检查或抽回气瓶内残液而充装气瓶造成气瓶错装或超装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48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601 | 销售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或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或收购、销售未经破坏性的报废气瓶或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以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的处罚 |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气瓶安全监督规定》第50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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