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席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2月27日11时许,在工作中发现:席xx驾驶的xxxxxx长城越野车内携带黑色金刚充气仿真手枪一把、钢珠1318颗、充气瓶一罐。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出警视频、现场照片、仿真枪鉴定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席xxx行政拘留五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1把仿真手枪,1318颗钢珠。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沧县公安局送沧州市沧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