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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公(刑)行罚决字〔2024〕0126号

发布日期:2024-02-10?? 来源:

沧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沧公(刑)行罚决字〔2024〕0126号

违法行为人提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x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月19日凌晨1时位于沧县纸房头镇工业园区的丰x烟酒批x发超市被溜门撬锁盗窃,被盗现金2200余元,货物价值约5000余元,经工作违法人王x东、x提向x、刘xx于2024年1月29日先后到案。经侦查查明,违法人王x东、提向x、刘xxx均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因自身钱不够花x合谋前往沧县纸房头镇丰x烟酒批发超市实施x盗窃行为,其三人分工为王x东、提向x撬锁盗窃,刘xx负责放风。后由于门店警报器报x警,实际提向x也未进入门市与刘xx一同放风。经询问违法人,王x东、提向x、刘xxx对其盗窃行为供认不讳。已责令其监护人对其严加管教。

以上事实有被害人的陈述、违法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提xxx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应当予以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沧县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