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王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x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2月28日下午在沧县xxxxxxx村石敬xx张金x、李xx、王福x、吴xx赌博。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供述、相关证人证言、出警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x行政拘留三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530元人民币。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沧县公安局送沧州市沧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