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曹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x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2月20日,我局经户籍地开卡线索发现,曹x使用其身份证开办的中国农业银行卡(622xxxxxxxxxxxx8176)用于帮助境外电信诈骗分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其涉案流水十四余万元,涉案两起。 。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供述与辩解、物证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曹xx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