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速体育_188比分直播-在线app下载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行政执法公示 - 行政执法公示专栏 - 公安局 - 事后公示 - 行政处罚

沧公(交八)行罚决字〔2024〕0204号

发布日期:2024-03-20?? 来源:

沧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沧公(交八)行罚决字〔2024〕0204号

违法行为人吕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3月19日08时x在工作中发现:吕xx于2023年10月1日20时42分驾驶xxxxxx灰色金杯牌轻型封闭货车行驶至乡间公路沧县xx村南路段时,因实施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被沧县交警八中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测试数值为32mg/100ml。

以上事实有现场查获视频、询问笔录、强制措施凭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吕xxx行政拘留十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沧县公安局送沧州市沧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沧县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