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吴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2月28日03时许,吴世x酒后打车回家怀疑出租车收费过高,到沧县捷地乡xx村xxxx队进行举报,进入大院,门卫告知纠纷去派出所处理的情况下,吴世x用手使劲拍打门卫室窗户的玻璃,将门卫室的窗户玻璃砸破一块,价值一百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视频、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吴xxx行政拘留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沧县公安局送沧州市沧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