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高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1月04日15时许,高勇x(男,2005年11月12日生,身份证号码:130xxxxxxxxxxxx033 )在薛xx乡xxx村李xx家门口停放的面包车盗窃一个钓鱼用射灯,价值3 00元左右,后将射灯抛弃。随后受害人李xx对高勇x盗窃行为欲与谅解。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询问笔录,视频,报案人的笔录及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高x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沧县公安局送沧州市沧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