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李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李xx分别在2024年03月8日、3月9日、3月10日,在诈骗人员指示下使用自己的两部手机,一部与诈骗人员连接,一部与被骗人员连接,使他们双方进行通话,让诈骗人员通过对话实施诈骗行为。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询问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x行政拘留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沧县公安局送沧州市沧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