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宋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x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8年09月03日,因2018.7.16专案,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现查明:2023年11月21日19时许,在崔xx镇xxxxxxxx村公路上宋x因开车按喇叭与张xx引发矛盾,后宋x对张xx进行辱骂。
以上事实有宋x的陈述,张xx的陈述,证人证言以及其他相关证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宋xx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缴纳罚款贰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