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速体育_188比分直播-在线app下载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行政执法公示 - 行政执法公示专栏 - 卫健局 - 事前公示

沧县卫生健康局 (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023年版)(三)

发布日期:2024-03-24?? 来源:

  职业卫生与放射卫生处罚裁量基准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一千万元以下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一千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或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一千万元以下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五千万元以上或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一千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五千万元以上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第一款规定处罚:

(一)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五)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经罚款处罚仍不改正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裁量因素:①情形;②职业危害项目类别;③投资规模;④后果。

▲适用说明:按照 GBZ/T181《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附录“用于职业病危害评价的建设项目分类”规定,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风险类别确定A类对应严重,B、C 二类对应一般。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风险类别,在本基准中 A 对应严重(例如: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γ刀、X 刀等)、医用加速器、质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钴-60 治疗机、中子治疗装置与后装治疗机等放射治疗设施,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与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SPECT)及使用放射性药物进行治疗的核医学设施)。B、C 对应一般(例如:医用 X 射线 CT 机、DRX 射线机、牙科 X 射线机等)。

▲处罚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第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有本法第七十条第一项情形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的;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上报的;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公布的。

(二)有第一项两种情形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第一项三种情形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本法第七十条第二项情形,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有一项至两项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三项至四项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五项至六项的,处以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本法第七十条第三项情形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的;

2.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操作规程的;

3.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二)有第一项两种情形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第一项三种情形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本法第七十条第四项情形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涉及五人以下的;

2.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涉及五人以下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有第一项两种情形的;

2.有第一项情形之一,且涉及六人至十人的。

(三)有第二项第2目情形,且涉及十一人以上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本法第七十条第五项情形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有下列情之一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的;

2.未按规定报送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文件的。

(二)有第一项两种情形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因素:①情形;②人数。

▲处罚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有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1.未按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有第1目情形,经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3.有第1目情形经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七万元以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有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二项情形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1.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无专人负责,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无日常监测系统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3.有第1目、第2目情形之一,经处罚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有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情形,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按所涉及的劳动者人数处罚:

1.涉及人数三人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罚款;

2.涉及人数四人至十人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3.涉及人数十一人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4.有第13目情形之一,经处罚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有本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情形,未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比照本条第三项规定处罚;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者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且安排其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处罚,执行本章第七条第五项规定

(五)有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五项情形,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比照本条第三项规定处罚。

▲裁量因素:①情形;②人数。

▲处罚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二) 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第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情形,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所涉及工作场所的数目罚款:

(一)三处以下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四处五处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六处以上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情形,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所涉及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数目接害劳动者人数罚款:

(一)一处职业病防护设施或者劳动者五人以下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二处职业病防护设施或者劳动者六人至十人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三处以上职业病防护设施或者劳动者十一人以上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情形,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所涉及的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数目或接害劳动者人数罚款:

(一)三处以下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或者劳动者五人以下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四处五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或者劳动者六人至十人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六处以上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或者劳动者十一人以上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本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情形,未按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所涉及岗位(工种) 的数目罚款:

(一)三个以下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四个至六个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七个以上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五项情形,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所涉及劳动者人数罚款:

(一)五人以下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六人至十人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一人以上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本法第七十二条第六项情形,未按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所涉及劳动者人数罚款:

(一)五人以下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六人至十人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一人以上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项情形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情形罚款:

(一)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规定及时报告的,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规定及时报告的,处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本法第七十二条第八项情形,未按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所涉及岗位的数目罚款:

(一)三个以下岗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四个至六个岗位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七个以上岗位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九项情形,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本法第七十二条第十项情形,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所涉及的劳动者人数罚款:

(一)一人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二)二人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三人以上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本法第七十二条第十一项情形,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所涉及的劳动者人数罚款:

(一)一人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二)二人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三人以上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第一款至第十一款情形,经罚款处罚仍不改正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对工作场所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处罚,执行本章第二十八条规定。

▲裁量因素:①情形;②场所、岗位或设施数量;③人数。

▲处罚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 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 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第五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供货单位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罚款: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的;

2.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的;

3.未按规定设置中文警示说明的。

(二)有第一项两种情形的,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第一项三种情形的,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因素:情形。

▲处罚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五例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六例至十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十一例至二十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四)二十一例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弄虚作假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罚款:

(一)五例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六例至十例的,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一例以上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因素:①情形;②例数。

▲处罚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第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情形,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责令限期治理,并按所涉及接害劳动者人数罚款:

(一)涉及人数五人以下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涉及人数六人至十人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涉及人数十一人至十五人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涉及人数十六人至二十人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涉及人数二十一人以上的,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情形的,责令限期治理,并按前款规定罚款。

有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三项情形,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治理,并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未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的,按下列规定罚款:

1.有一处场所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两处场所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三处以上场所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放射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的贮存未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未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的,按下列规定罚款:

1.有一处场所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两处场所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三处以上场所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未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未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的,按下列规定罚款:

1.有一台运输工具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两台运输工具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三台以上运输工具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本法第七十五条第六项情形的,责令限期治理,并按下列规定罚款

擅自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应急救援设施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拆除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拆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应急救援设施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情形,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责令限期治理,并按所涉及接害劳动者人数罚款:

(一)涉及人数五人以下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涉及人数六人至十人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涉及人数十一人至十五人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涉及人数十六人至二十人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涉及人数二十一人以上的,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经罚款处罚仍不改正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裁量因素:①情形;②人数。

▲处罚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并按下列规定罚款:

(一)十人以下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一人以上五十人以下或者死亡五人以下,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五人以下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五十一人以上或者死亡六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六人以上的,处以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裁量因素:①情形;②人数;③病种。

▲适用说明:1.本条中“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内容。

2.对于“严重损害”的认定,可以结合《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 16180-2014)的规定等综合考量。

▲处罚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按照下列规定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下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按下列规定罚款:

1.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十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裁量因素:①情形;②违法所得。

▲处罚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九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超出资质认可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诊疗项目登记范围进行职业病诊断的、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罚款:

(一)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四)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五)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

▲裁量因素:①情形;②违法所得。

▲处罚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的;(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价值在不足一千元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取消其资格,从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二)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价值在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取消其资格,从专家库中予以除名,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价值在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取消其资格,从专家库中予以除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价值在二万元以上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取消其资格,从专家库中予以除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因素:①情形;②收受财物价值。

▲处罚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第二节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十二 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执行本章第一条规定:

(一)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的;

(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建设项目竣工,未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十三 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执行本章第四条规定:

(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二)未对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进行维护、检修和定期检测,导致上述设施处于不正常状态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四)高毒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警示线的;

未向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或者未保证劳动者正确使用的。

高毒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撤离通道和泄险区的处罚,执行本章第七条规定。

十四 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执行本章第七条规定:

(一)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未设置自动报警装置或者事故通风设施的;

(二)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处于不正常状态而不停止作业,或者擅自拆除或者停止运行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的。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设置有效通风装置的处罚,执行本章第四条规定。

十五 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而不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的,或者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治理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重新作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的处罚,执行本章第四条规定。

十六 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三项规定,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用人单位未采取本条例规定的措施,安排劳动者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按所涉及的接害劳动者人数罚款:

(一)五人以下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六人至十人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一人以上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因素:①情形;②人数。

▲处罚条文:《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雷速体育_188比分直播-在线app下载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而不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的,或者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治理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重新作业的;(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的;(三)未采取本条例规定的措施,安排劳动者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的。

第十 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的处罚,执行本章第七条规定。

第十 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使用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劳动者从事高毒作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罚款:

(一)五人以下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六人至十人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一人至十五人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十六人至二十人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二十一人以上的,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因素:①情形;②人数。

▲处罚条文:《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5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雷速体育_188比分直播-在线app下载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劳动者从事高毒作业的;(二)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三)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未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的;(四)安排未成年人或者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

十九 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执行本章第七条规定:

(一)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

(二)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未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的;

(三)安排未成年人或者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

二十 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与生活场所分开或者在作业场所住人的; (二)未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的;

(三)高毒作业场所未与其他作业场所有效隔离的。

有第一款两种情形的,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有第一款三种情形的,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 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从事高毒作业未按规定配备应急救援设施的处罚,执行本章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执行本章第二条规定。

▲裁量因素:①情形;②人数。

▲处罚条文:《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雷速体育_188比分直播-在线app下载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与生活场所分开或者在作业场所住人的;(二)未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的;(三)高毒作业场所未与其他作业场所有效隔离的;(四)从事高毒作业未按照规定配备应急救援设施或者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二十二 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十项规定,劳动者在存在威胁生命、健康危险的情况下,从危险现场中撤离而被取消或者减少应当享有的待遇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按所涉及接害劳动者人数罚款:

(一)五人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六人至十人的,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一人以上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处罚,执行本章第七条规定。

有本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四项至第六项情形的处罚,执行本条第一款规定。

有本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情形的处罚, 执行本章第三条规定。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裁量因素:①情形;②人数。

▲处罚条文:《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一)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二)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的;(三)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四)对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五)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情形,未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的;(六)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者,未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七)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八)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用人单位未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九)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有关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的;(十)劳动者在存在威胁生命、健康危险的   情况下,从危险现场中撤离,而被取消或者减少应当享有的待遇的。

二十三 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为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设置淋浴间、更衣室或者未设置清洗、存放和处理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按所涉及接害劳动者人数罚款:

(一)五人以下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六人至十人的,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十一人以上的,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裁量因素:①情形;②人数。

▲处罚条文:《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一)……;(二)未为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设置淋浴间、更衣室或者未设置清洗、存放和处理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三)……。

第三节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二十依据《女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受侵害女职工人数罚款:

(一)五人以下的,按每人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标准计算罚款;

(二)六人至十人的,按每人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标准计算罚款;

(三)十一人至十五人的,按每人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标准计算罚款;

(四)十六人以上的,按每人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标准计算罚款。

依据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雷速体育_188比分直播-在线app下载“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处罚,执行本章第七条规定。

▲裁量因素:①情形;②人数。

▲处罚条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 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附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矿山井下作业;(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三)每小时负重 6 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 20 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 25 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 级、第四级冷水作业;(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四、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说明本节根据《国务院<雷速体育_188比分直播-在线app下载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 号)编写。

第四节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二十五条 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罚款:

(一)擅自从事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从事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从事放射治疗或核医学工作的,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两种或三种情形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的,执行第二章第二十条规定。

▲裁量因素:①情形;②后果。

▲处罚条文:《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二十六条 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罚款:

(一)使用一名至三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使用四名至九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使用十名以上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造成患者伤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裁量因素:①情形;②后果。

▲处罚条文:《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对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条处罚的,执行本第一条规定。

  ▲处罚条文:《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对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购置、使用不合格或者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二)未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三)未按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四)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规定及时报告的;

(五)违反本规定其他情形

有第一款情形之一,经罚款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有第一款两种或三种情形,或者未按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给予警告,并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有第一款四种或五种情形,或者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给予警告,并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因素:①情形;②后果。

▲处罚条文:《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 对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购置、使用不合格或者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三)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四)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五)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六)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节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依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三人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或者四人以上十人以下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人以上三十人以下或者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三十人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因素:①情形;②人数;③后果。

▲处罚条文:《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对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节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三十 依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执行本基准第二章第一条的规定。

▲处罚条文:《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 依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备案条件,但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有前款情形逾期不改正,或者不符合备案条件擅自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

(二)未按规定告知疑似职业病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有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经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二)有第二款规定两项情形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有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经两次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二)有第二款规定两项情形,经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三)有第二款规定三项情形的。

▲裁量因素:情形。

▲处罚条文:《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一) 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二)未按规定告知疑似职业病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三十 依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罚的裁量基准,执行本章第六条规定。

▲处罚条文:《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职业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 依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1.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

2.未按要求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

3.未履行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义务的;

4.未按相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开展工作的。

(二)有第一项一种情形,经处罚仍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有第一项两种或三种情形,经处罚仍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有第一项四种情形,经处罚仍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因素:情形。

▲处罚条文:《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二)未按要求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三)未履行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义务的;(四)未按照相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开展工作的;(五)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依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下列规定罚款:

(一)未按规定参加实验室比对或者未按规定参加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工作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参加实验室比对且未按规定参加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工作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参加质量考核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因素:情形。

▲处罚条文:《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参加实验室比对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工作,或者参加质量考核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节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第三十依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备案开展职业病诊断的,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开展部分职业病诊断工作,尚未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文件的,给予警告;

(二)为一至四名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为五至九名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为十名以上劳动者出进行职业病诊断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受到过行政处罚,再次违法从事职业病诊断的,提高一个阶次处罚。

▲裁量因素:①情形;②人数。

处罚条文:依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备案开展职业病诊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六条依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超出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病诊断、不履行《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法定职责以及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执行本章第条规定。

▲裁量因素:①情形;②后果。

▲处罚条文:《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 职业病诊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一)超出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病诊断的;(二)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三十七条依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依据本章第六条规定处罚。

▲处罚条文:《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职业病诊断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 依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有下列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的;

(三)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参加质量控制评估,或者质量控制评估不合格且未按要求整改的;

(五)拒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罚款:

(一)有一种情形的,处以千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两种情形的,处以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三种情形的,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有四种情形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有五种情形的,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受到过罚款行政处罚仍不改正的,提高一个阶次处罚。

▲裁量因素:情形。

▲处罚条文:《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二) 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三)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四)未按照规定参加质量控制评估,或者质量控制评估不合格且未按要求整改的;(五)拒不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三十九依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行为的处罚,由省卫生健康委执行本章第十一条规定。

▲处罚条文:《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依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执行本章第四条规定。

▲处罚条文:《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二)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

第四十依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执行本章第六条规定。

▲处罚条文:《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节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执行本章第四十条至第四十条规定。

▲处罚条文:《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

(二)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三)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一般类别的用人单位,涉及劳动者二人以下,已及时改正的,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

(二)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一般类别的用人单位,涉及劳动者三至五人或者二人以下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一般类别的用人单位,涉及劳动者六人以上,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一般类别的用人单位,涉及劳动者三人以上并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类别的用人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因素:①情形;②人数;③后果。

第四十四条 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按规定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罚款:

(一)有一人未接受培训的,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二人未接受培训的,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三人以上未接受培训的,并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因素:①情形;②人数。

第四十五条 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有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罚款:

(一)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一般类别的用人单位,无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或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不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类别的用人单位,有第一项情形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因素:①情形;②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

▲适用说明: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主要涉及: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五)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六)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第四十六条 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违反本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罚,执行本章第二条规定。

▲处罚条文:《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五)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六)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七)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的;(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

第四十七条 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执行本章第三条规定。

▲处罚条文:《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五)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第四十八条 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规定的处罚,执行本章第四条规定。

▲处罚条文:《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三)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劳动者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现状评价的;(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六)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七)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八)拒绝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九)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要资料的;(十)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第四十九条 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执行本章第七条规定。

▲处罚条文:《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或者放射工作场所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第五十条 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执行本章第八条规定。

▲处罚条文:《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执行本章第五条规定。

▲处罚条文:《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执行本章第六条规定。

▲处罚条文:《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五十三条 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处罚,执行本章第九条规定。

▲处罚条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五十四条 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处罚,执行本章第十条规定。

▲处罚条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资质认可机关取消其资质认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认可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二)未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五十五条 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执行本章第五十六条至第五十七条规定。

▲处罚条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二)未按规定向技术服务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的;(三)未按规定在网上公开职业卫生技术报告相关信息的;(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 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罚款:

(一)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或因相同违法行为受过处罚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因素:①违法所得;②情形。

第五十七条 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未按规定向技术服务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未按规定在网上公开职业卫生技术报告相关信息的或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所涉及的技术服务项目数量罚款:

(一)一至二个项目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三至四个项目的,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五个以上项目,或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因素:①情形;②项目数量。

▲适用说明: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主要涉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以下条款相关内容:

第二十五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因检测项目限制或者样品保存时限有特殊要求而无法自行检测的,可以委托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样品测定。样品现场采集和检测结果分析及应用等工作不得委托其他机构实施。 

第二十六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方便服务对象,并采取措施保证服务质量。

第三十一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并长期妥善保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包括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过程控制记录、现场勘查记录、相关原始记录、影像资料、技术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

第五十八条 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擅自更改、简化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未按规定实施委托检测,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未按规定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责任的,责令改正,按涉及的技术服务项目数目处罚:

(一)一个项目的,给予警告;

二个至五个项目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六至九个项目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个以上项目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上述情形之一,经处罚仍不改正的,提高一到二个阶次罚款。

▲裁量因素:①情形;②项目数量。

▲处罚条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擅自更改、简化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二)未按规定实施委托检测的;(三)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四)未按规定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责任的;(五)使用非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的;(六)安排未达到技术评审考核评估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

第五十九条 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使用非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安排未达到技术评审考核评估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所涉及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罚款:

(一)一至二名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三至四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五名以上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因素:①涉及人数。

第六十条 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在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代替他人签字,未参与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事项而在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签字,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违法行为所涉及技术服务人员的人次数罚款:

(一)一人次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二至五人次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六人次以上,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因素:①情形;②人次数。

▲处罚条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在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代替他人签字的;(二)未参与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事项而在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签字的;(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适用说明: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规定主要涉及下列条款相关内容: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对本机构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全面负责。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全过程管理。报告审核人、授权签字人、技术服务项目负责人及参与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技术服务,在技术报告及原始记录上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未达到技术评审考核评估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安排其参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不少于八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

第九章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处罚裁量基准

第一条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个月以下的;

2.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五百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天以下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1.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个月以上个月以下的;

2.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五百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天以上个月以下的;

3.经营面积五百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天以下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1.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个月以上个月以下的;

2.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个月以上个月以下的

3.经营面积五百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十天以上两个月以下的

(四)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个月以上个月以下的,处以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游泳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个月以下的,处以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营业个月以上个月以下的,处以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受过一次处罚的;

2.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个月以上个月以下的;

3.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个月以上个月以下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受过一次处罚的;

2.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受过两次处罚的;

3.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个月以上个月以下的;

4.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的。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受过两次处罚的;

2.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个月以上个月以下的;

3.使用转让的卫生许可证营业的。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使用涂改的卫生许可证营业的;

2.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的。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使用购买、伪造的卫生许可证营业的;

2.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个月以上,受过处罚的;

3.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十二个月以上的。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通过告知承诺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例行检查中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除依法撤销卫生许可证外,还应当依据《国务院雷速体育_188比分直播-在线app下载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要求,按照前款规定情形提高一至三个阶次处罚。

▲裁量因素:①情形;②经营面积;③时间。

▲处罚条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国务院雷速体育_188比分直播-在线app下载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 )附件第17项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实行告知承诺)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第二条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处罚的,执行本章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

▲处罚条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第三条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未按规定对公共场所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卫生指标进行卫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受过两次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改正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裁量因素:①情形;②检测指标与结果。

第四条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有第一项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顾客用品用具卫生质量两项以下指标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顾客用品用具卫生质量三项或四项指标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顾客用品用具卫生质量五项以上指标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责令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改正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裁量因素:①情形;②检测指标与结果。

第五条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处罚的,执行本章第六条至第十五条规定。

▲处罚条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第六条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的;

2.未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的;

3.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1.有第一项两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有第一项情形之一,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有第一项三种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有第二项第1目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裁量因素:情形。

第七条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1.未按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的;

2.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人员上岗的。

    (二)有第一项情形,涉及人数在二十人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1.有第一项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人数二十人以上五十人以下的;

2.有第二项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有第一项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人数在五十人以上的;

2.有第三项第1目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裁量因素:①情形;②人数。

第八条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项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1.未按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2.擅自停止使用上述设施设备的;

3.将上述设施设备挪作他用的;

4.擅自拆除上述设施设备的。

(二)有第一项第1目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1.有第一项第2目或者第3目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有第二项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有第一项第4目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有第三项第1目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裁量因素:情形。

第九条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四项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1.未按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2.擅自停止使用规定的设施设备的;

    3.擅自拆除规定的设施设备的。

    (二)有第一项第1目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1.有第一项第2目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有第二项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有第一项第3目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有第三项第1目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裁量因素:情形。

第十条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五项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未按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有第一项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公共卫生用品数量三种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1.有第一项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公共卫生用品数量三种以上六种以下的;

2.有第二项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有第一项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公共用品数量六种以上的;

2.有第三项第1目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裁量因素:①情形;②公共用品数量。

第十一条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六项,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修订后删除了相关内容,不再适用。

第十二条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七项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而投入使用的;

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二)经营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场所有第一项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1.经营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上六千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场所有第一项规定的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有第二项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经营面积六千平方米以上公共场所有第一项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有第三项第1目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裁量因素:①情形;②经营面积。

第十三条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八项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1.未按规定公示卫生许可证的;

2.未按规定公示卫生检测结果的;

3.未按规定公示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二)有第一项情形之一,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1.有第一项两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有第二项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有第一项三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有第三项第1目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裁量因素:情形。

第十四条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对拒绝监督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有本章第六条至第十条规定情形,且隐瞒、拒绝提供与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有关资料,或者拒绝现场卫生监测、采样、询问、查阅和复制文件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本章第六条至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且阻挠执法人员进入经营场所监督检查,或者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裁量因素:情形。

第十五条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以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安排十名以下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安排十名以上三十名以下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安排三十名以上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有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受过处罚仍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有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受过处罚仍不改正的,处以八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有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受过处罚仍不改正的,处以一万二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因素:①情形;②数量。

▲处罚条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三)拒绝卫生监督的;(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缓报事故信息的;

2.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发病人数在三人以上十人以下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隐瞒、谎报事故信息的;

2.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发病人数在十人以上三十人以下的。

(三)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发病人数在三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发病人数在一百人以上或者有人员死亡的,处以三万元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裁量因素:①情形;②人数;③后果。

▲处罚条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学校卫生处罚裁量基准

                  第一节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第一条 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

1.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2.学校未按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没有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的;   

3.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不符合相关卫生和安全要求的。

(二)有第一项情形之一,经警告仍不改进的,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裁量因素:情形。

▲处罚条文:《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条 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没有法所得的,给予警告

(二)有第一项情形,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会同市场监管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三)有第一项情形,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会同市场监管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法所得两倍的罚款。

▲裁量因素:①情形;②违法所得。

▲处罚条文:《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条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第四条 依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1.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

2.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

3.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

4.儿童入托未经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

5.未按《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

(二)有第一项情形之一,经警告仍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裁量因素:情形。

▲处罚条文:《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一章 人口与计划生育处罚裁量基准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条规定处罚的,执行本章第二条、第三条裁量基准。

▲处罚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第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罚款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例以下,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相同违法行为年内受过处罚的;

2.手术例以上例以下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相同违法行为年内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

2.同时有第二项两种情形的;

3.手术例以上例以下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同时有第三项第1目、第3目情形的;

2.手术例以上的。

(五)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2.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且因相同违法行为年内受过处罚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

2.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且因相同违法行为年内受过处罚的;

3.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且手术三十例以上的。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2.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且因相同违法行为年内受过处罚的;

3.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且手术五十例以上的;

4.手术造成人以下体健康损害的。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且因相同违法行为年内受过处罚的;

3.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且手术五十例以上的;

4.手术造成他人人体健康严重损害的。

前款第三项第1目、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情形之一的,同时吊销执业证书。

▲裁量因素:①情形;②手术例数;③违法所得;④后果。

第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罚款

(一)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例,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有第一项情形且拒不配合调查取证的;

2.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例以上;

3.相同违法行为年内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

(三)进行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2.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且因相同违法行为年内受过处罚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

2.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且因相同违法行为年内受过处罚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2.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且因相同违法行为年内受过处罚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且因相同违法行为年内受过处罚的。

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例以上的,同时吊销相关人员的执业证书;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机构的执业证书。

▲裁量因素:①情形;②手术例数;③违法所得;④后果。

第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执行本章第五条、第六条规定

▲处罚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 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托育机构有虐待婴幼儿行为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托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1.未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

2.收托未完成适龄预防接种的婴幼儿的;

3.收托未进行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婴幼儿的;

4.未建立收托婴幼儿信息管理制度,未及时采集更新,向备案部门报送的;

5.未按照有关托儿所卫生保健规定,完善相关制度,做好婴幼儿和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的;

6.未坚持晨午检和全日健康观察的;

7.未建立卫生消毒和病儿隔离制度,传染病预防和管理制度的;

8.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

9.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的;

10.未建立传染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11.保健人员未参加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的;

12.未按照有关托儿所卫生保健规定配备保健人员的;

13.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规范其他规定的。

(二)曾受过警告行政处罚仍不改正,按照下列规定罚款:

1.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或规范项规定的,处以五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或规范项规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或规范项规定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或规范项规定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或规范项以上规定的,处以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1.接受过两次以上处罚仍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2.因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规范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处以七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的罚款

3.因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规范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因素:①情形;②数量;③后果。

第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托育机构有虐待婴幼儿行为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

▲裁量因素:①情形;②后果。

第七条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二节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第八条 依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违反规定利用相关技术为他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处罚,执行本章第三条规定。

第九条 依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人员擅自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的、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的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相关医学诊断意见书或者证明的处罚,执行第十二章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

第十条 依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经批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罚款:

(一)初次发现违法行为的,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二)相同违法行为年内受过处罚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相同违法行为年内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因素:情形。

▲处罚条文:《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二十条经批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依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没有违法所得,且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三人次以下的,给予警告。

(二)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罚款:

1.人次以下的,处以五千元的罚款;

2.相同违法行为年内受过处罚或者人次以上人次以下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相同违法行为年内受过两次以上处罚或者人次以上人次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相同违法行为年内受过三次处罚或者人次以上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因素:①情形;②人次;③违法所得。

▲处罚条文:《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节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二条 依据《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挤占、截留、挪用、贪污药具专项经费的;

(二)收受计划生育药具生产企业或者计划生育药具供应商回扣、贿赂的;

(三)将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药具流入市场销售的;

(四)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计划生育药具变质、损毁、过期、积压、浪费的;

(五)虚报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和统计报表,套取计划生育药具和经费的;

(六)为计划生育药具生产企业或者计划生育药具供应商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节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三条依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的处罚,执行本章第二条、第三条规定。

▲处罚条文:《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第十四条 依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九条的处罚,执行本章第五条、第六条规定。

▲处罚条文: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托育机构有虐待婴幼儿行为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依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对公民的生育登记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或者故意刁难申请人的;

(三)弄虚作假或者滥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四)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违法违纪并造成重大事故的;

(六)贪污、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的;

(七)索取、收受贿赂的。

第五节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

第十六条依据《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罚款:

(一)初次违反的,处以五百元的罚款;

(二)违反规定年内受过处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因素:情形。

▲处罚条文:《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除教学、科研机构因教学、科研需要外,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等可用于鉴定胎儿性别的设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二)诊疗科目设有超声诊断专业或者设有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项目;(三)有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

符合前款规定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等可用于鉴定胎儿性别设备的机构,应当自购置、使用之日起15日内,将设备的类型、数量、使用场所和操作人员名单分别报向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备案情况。

第十七条依据《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二十二条,违反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妊娠妇女按下列规定罚款:

(一)初次违反规定的,处以五百元的罚款;

(二)违反规定年内受过处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因素:情形。

▲处罚条文:《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妊娠妇女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第一款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且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不得人工终止妊娠,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妊娠妇女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妊娠妇女及胎儿健康的;(四)因离异、丧偶要求终止妊娠的。

第十八条 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的,执行本章第十一条规定。

胁迫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的,依据《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有违法所得的,每人次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不得超过有关法规规定的最高限额。属于非经营活动的,每人次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因素:①情形;②人次;③违法所得。

▲处罚条文:《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每人次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不得超过有关法规规定的最高限额。属于非经营活动的,每人次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二章  母婴保健处罚裁量基准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下列规定罚款: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出具相关医学证明人次以下的;

    2.从事婚前医学检查人次以下的;

    3.从事终止妊娠手术人次以下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出具相关医学证明人次以上人次以下的;

    2.从事婚前医学检查人次以上人次以下的;

    3.从事终止妊娠手术人次以上人次以下的;

    4.有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和医学技术鉴定执业活动之一,且人次以下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出具相关医学证明人次以上的;

    2.从事婚前医学检查人次以上的;

    3.从事终止妊娠手术人次以上的;

    4.有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和医学技术鉴定执业活动之一,且人次以上的;

    5.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前款规定的情形,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按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1.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执业活动时间在个月以下的;

2.从事终止妊娠手术执业活动时间在个月以下的;

3.有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和医学技术鉴定执业活动之一,且时间在个月以下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1.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执业活动时间在个月以上年以下的;

2.从事终止妊娠手术执业活动时间在个月以上个月以下的;

3.有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和医学技术鉴定执业活动之一,且时间在个月以上个月以下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执业活动时间在年以上的;

2.从事终止妊娠手术执业活动时间在个月以上的;

3.有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和医学技术鉴定执业活动之一,且时间在个月以上的;

    4.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裁量因素:①情形;②违法所得;③手术人次;④时间。

▲处罚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条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执业资格。

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执行第十章第三条规定

第二节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第三条依据《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非医疗保健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处罚,执行第二章第一条规定。

第四条依据《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擅自从事产前诊断的处罚,执行本第一条规定;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的处罚,执行第二章第二十条规定。

  第五条 依据《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中未加注母婴保健技术(产前诊断类)的个人,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者超范围执业的处罚,执行本第一条规定。

第六条 依据《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处罚,执行第十章第三条规定。

第三节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第七条 依据《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擅自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检测的处罚,执行第二章第二十条规定。

第八条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一)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

(二)未履行告知程序擅自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实验室质量监测、检查的;

(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处罚条文: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一)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二)未履行告知程序擅自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的;(三)未按规定进行实验室质量监测、检查的;(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四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第九条依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非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处罚,执行第二章第一条规定。

依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处罚,执行第二章第二十条规定。

第十条 依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的,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罚款:

    1.买卖人次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买卖人次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买卖人次以上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实施代孕技术的,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罚款:

    1.实施人次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实施人次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实施人次以上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的,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使用人次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使用人次以上五人次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使用人次以上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的,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罚款:

    1.选择人次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选择人次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选择人次以上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的,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罚款:

    1. 有份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有份以上份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有份以上或者受过处罚仍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技术质量不合格的,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罚款:

    1.一项不合格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二项不合格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三项以上不合格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因素:①情形;②人次;③数量。

▲处罚条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的;(二)实施代孕技术的;(三)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的;(四)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的;(五)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的;(六)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技术质量不合格的;(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节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依据《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非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采集、提供精子的处罚,执行第二章第一条规定。

依据《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精子库,采集、提供精子的处罚,执行第二章第二十条规定。

第十二条 依据《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采集精液前未按规定对供精者进行健康检查的,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罚款:

    1.有人次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有人次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有人次以上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向医疗机构提供未经检验的精子的,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罚款:

    1.提供人次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提供人次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提供人次以上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向不具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的机构提供精子的,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罚款:

    1.提供人次以下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提供人次以上人次以下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提供人次以上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供精者档案不健全的,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罚款:

    1.有份以下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有份至份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有份以上或者受过处罚仍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经评估机构检查质量不合格的,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罚款:

    1.一项不合格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二项不合格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三项以上不合格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因素:① 情形;②人次;③数量。

▲处罚条文:《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采集精液前,未按规定对供精者进行健康检查的;(二)向医疗机构提供未经检验的精子的;(三)向不具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的机构提供精子的;(四)供精者档案不健全的;(五)经评估机构检查质量不合格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节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

第十三条 依据《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的机构或者个人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处罚,执行本章第一条规定。

    依据《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擅自施行助产手术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罚款

    (一)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按照下列规定罚款:

    1.手术人次以下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手术人次以上人次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手术人次以上或者受过处罚仍不改正的,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按照下列规定罚款:

    1.执业活动时间个月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2.执业活动时间个月以上个月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3.执业活动时间个月以上或者受过处罚仍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裁量因素:①情形;②手术例数;③时间;④违法所得。

▲处罚条文:《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助产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所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未按《母婴保健法》和本条例规定取得专项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和施行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不得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不得出具《母婴保健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医学证明。

医疗保健机构不得聘用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前款所列专项技术服务。

第十附则

第一条本基准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二)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三)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

(四)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

第二条引用本基准条文时,必须首先引用“章”,具体表述为“第×章第×”;有两款以上的,表述为“第×章第××”;引用某项时,该项的序号不加括号,表述为“第×”;“目”可以不引用。

本基准带“▲”的文字属于注释内容,制作执法文书时无需引用。

第三条本基准规定的“以下”包括本数,首次出现的“以上”包括本数,但相同数值首次出现“以上”的不包括本数。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以上”“以下”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条文修订后,依据修订前的条文制定的裁量基准停止使用。

行政处罚职权依法划归其他行政部门的,本基准相关条文停止使用。

第五条本基准自2023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原《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