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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县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日期:2021-05-14?? 来源:

沧县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促进行执法人员严格规范履行职责,预防和减少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的发生,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追究,是指沧县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出现过错或造成错案,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应依据本制度的规定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三条 办公室是我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实施错案责任追究的具体工作。局机关党委、基金监管科等相关科室依据职责分工,配合做好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 错案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和“谁做出,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一案一追究。错案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原则;

(二)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原则;?

(三)错案追究与加强行政执法监管相结合原则;

(四)惩处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错案范围:

(一)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裁定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经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复议机关撤销或纠正的行政行为;

(三)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行政行为;

(四)在行政处罚备案中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行政行为;

(五)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诉、检举和控告,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行政行为;

(六)给予行政赔偿的行政行为;

(七)通过其他途径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行政行为;

(八)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行政行为。

第六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或错案责任:

(一)主要证据失实或事实不清,对案件定性错误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三)行政执法程序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四)违反自由裁量,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予以追究的行为。

第七条 经我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构审核确认为行政执法错案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认并划分责任: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直接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出现的行政执法错案,由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审核、批准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出现的行政执法错案,审核、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但由于行政执法人员故意隐瞒事实等原因导致审核、批准人失误造成的行政执法错案,行政执法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审核、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经过集体讨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的行政执法错案,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主张错误意见的其他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主张正确意见的人员不承担责任,行政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应当集体讨论的案件不报请讨论的,由批准决定的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四)因非法干预导致错案发生的,干预者承担全部责任。被委托执法的组织造成的行政执法错案,除按前款规定确认并划分责任外,委托机关的负责人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况,视情节轻重,自错案被确认之日起30日内分别做出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收回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给予行政处分、依法予以追偿、依法予以辞退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处理措施,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和追偿,由被追究人员所在单位和科室实施。

(二)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收回执法证件,由政府司法机构依照监督权限实施。

(三)调离执法岗位、依法予以辞退,由被追究人员所在单位和科室提出意见,经局党组会议研究,依照管理权限实施。

(四)给予行政处分,由被追究人员所在单位和科室提出意见,经局党组会议研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由局机关党委、办公室依法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在行政执法中徇私枉法、贪污、索贿、受贿的;

(二)私分办案经费或罚没收入、殴打当事人,后果严重的;

(三)对控告、检举、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打击报复的,或者用其他手段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四)全年累计发生三次以上错案的; 

(五)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轻、减轻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法行为,使损失和影响明显减轻的;

(二)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三)共同过错中负次要责任的;

(四)因案件疑难,适用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确有困难而处理失当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自行及时撤销、纠正、变更违法行为且没有给当事人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因当事人弄虚作假、编造事实、提供假证明材料,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处理失当,但执法人员没有过错的; 

   第十三条 执法过错与错案责任人对追究责任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向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构申请复核或者申诉,复核决定应在一个月内作出。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人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