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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县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表二)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 法 依 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时限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
1 |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以及伪造、变造登记证明的处罚 | 沧县医疗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2018年12月29日施行)第八十四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30个工作日,复杂的延长至3个月,特别重大的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 ||||||||
2 | 对将本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凭证出借给他人就医或者出借给医疗机构使用的处罚 | 沧县医疗保障局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2021年5月1日施行)第四十一条 | 《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12号,2016年2月1日施行)第二十六条 |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 | 30个工作日,复杂的延长至3个月,特别重大的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 |||||||
3 | 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沧县医疗保障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2018年12月29日施行)第八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2020年6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2021年5月1日施行)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四十条 |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2011年7月1日施行)第二十五条 |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 | 30个工作日,复杂的延长至3个月,特别重大的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 ||||||
4 |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的处罚 | 沧县医疗保障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2018年12月29日施行)第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2020年6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2021年5月1日施行)第四十一条 |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7号,2016年1月1日施行)第六十三条 | 《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冀医保规〔2019〕1号)、《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试行)》(冀医保规〔2019〕2号) |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30个工作日,复杂的延长至3个月,特别重大的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 |||||
5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基金的处罚 | 沧县医疗保障局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2014年5月1日施行)第六十八条 | 1.《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1号) 2.《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7号) |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30个工作日,复杂的延长至3个月,特别重大的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 |||||||
6 | 对以违反医药价格管理政策等为手段,骗取医保基金支出行为的处罚 | 沧县医疗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2018年12月29日施行)第八十七条 |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 | 30个工作日,复杂的延长至3个月,特别重大的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 ||||||||
7 | 对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 沧县医疗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2020年6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 | 医药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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