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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县财政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发布日期:2020-09-04?? 来源:

 

 

 

 

 

沧县财20205

 

雷速体育_188比分直播-在线app下载印发《沧县财政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局内各室:

现将《沧县财政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沧县财政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财政局

202093

 

沧县财政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行政执法行为,强化执法责任,提高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财政资金管理的规范、安全、有效,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省政府令【2010】13号),参照《沧州市财政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行政执法,是指财政局机关、局行政执法股室(以下统称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行使财政行政职权,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四条 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行政执法中有过错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六条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处罚与过错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的;

  (二)违反规定审核、批复或者调整财政收支预算和部门预算的;

  (三)违反规定收费、征收基金的;

  (四)违反规定审核、拨付财政资金的;

  (五)违反规定收纳、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财政专户资金的;

  (六)违反规定办理减、免、退税(费)的;

  (七)违反规定办理审批、审核事项的;

  (八)违反规定办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的;

  (九)违反规定参与和干涉政府采购中的商业活动的;

  (十)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的;

  (十一)违反规定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

  (十二)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十三)违反规定使用罚没票据或者收费票据的;

  (十四)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性资金的;

  (十五)利用职务之便徇私枉法、收受钱、物的;

  (十六)没有法定依据委托有关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

  (十七)违反规定指派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执法的;

  (十八)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擅自增加行政许可条件的;符合受理、许可条件不予受理、许可的;不符合受理、许可条件予以受理、许可的;

  (十九)违反《行政许可法》雷速体育_188比分直播-在线app下载公示、收费、期限、听证等其他有关规定的;

  (二十)违反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或者产权纠纷调处和行政裁决的;

  (二十一)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行为

  第八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承担:

  (一)因执法人员个人造成执法过错的,由该执法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二)行政执法意见经单位各级负责人审查批准后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各级负责人和直接承办的执法人员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因执法人员故意隐匿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而导致错误批准的,应由执法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三)行政执法意见经相关(室)会签并报局领导批准后造成执法过错的,应由直接承办的执法人员及其所在(室)的负责人、会签(室)经办人员及其所在室的负责人、以及签字批准的局领导分别承担相应责任。但提出正确意见而未被采纳的人员不承担责任;

  (四)经集体讨论后做出的行政执法行为造成执法过错的,主持会议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员承担相应责任。但提出不同意见的人员不承担责任;

  (五)根据单位负责人的行政指令执法造成执法过错的,应由该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的执法人员承担相应责任;但直接承办的执法人员提出反对意见的,该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

  (六)违反规定指派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由指派人承担责任。

  第九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根据行政执法过错的事实和情节,分别按照下列规定追究:

  (一)谈话、告诫;

  (二)责令检查、改正;

  (三)调整工作岗位;

  (四)取消委托执法资格;

  (五)内部通掇批评;

  (六)停职检查;

  (七)依法追偿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八)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承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隐瞒事实真相的;

  (二)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收受钱、物的;

  (四)过错发生后,隐瞒或者不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害扩大的;

  (五)妨碍案件查处工作的;

  (六)同时犯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两种以上过错行为的;

  (七)在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执法过错行为的;

  (八)对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承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过错的;

  (二)主动配合查处工作的;

  (三)因过失造成过错且情节、后果显著轻微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

  第十二条 被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在当年的公务员考评中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等级

  第十三条 财政局办公室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查处工作。局内其他(室)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过错任追究的提起: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财政局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财政局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局内各(室)发现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有过错的,应当向局办公室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建议;

  (三)办公室在检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过程中,发现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有过错的,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建议。

  (四)财政局各执法股室,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的过程中,发现执法机构及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有过错的,向办公室提出处理建议;

  (五)涉及财政执法机构的行政诉讼案件和行政复议案件办公室应对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案由进行调查,发现执法机构及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确有过错的,提出处理建议;

  (六)对政府审计部门在财政审计报告中明确提出的财政执法过错行为、违法违纪问题,办公室应全面核实情况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五条 办公室收到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申请或者建议后,应当在1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受理。其他(室)收到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申请后应当及时转送办公室

  第十六条 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之日起90日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局领导批准后执行。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七条 因行政执法过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给予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由办公室提出意见,报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办公室申请复核,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报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后做出复核决定。申请人对复核决定仍然不服的,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诉。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会计监督股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