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行政执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杜绝违法执法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当事人有权投诉举报:(一)不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执法的;(二)不允许或不听取当事人申辩的,或申辩后加重处罚当事人的;(三)向当事人索要财物的;(四)不依法执法或不依法定程序执法的;(五)当事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其它行为。
第三条 设立投诉与举报电话,举报电话号码:0317-3159901,24小时接受投诉与举报。
第四条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由局法制机构调查处理。
第五条 正式受理投诉与举报后,应当报请局领导同意,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尚未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六条 对严重侵害当事人权益、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并在相应的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七条 对执法中有不文明现象,且当事人确有违法事实的,应向当事人解释清楚,并就执法中的不文明行为向当事人道歉。
第八条 未尽事宜或遇特殊情况,由局务会决定。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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