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县应急局局
法制审核人员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法制审核人员的培训和管理,规范法制审核人员的工作行为,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保证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合理合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培训范围是县应急局法规科工作人员。
第三条 培训应当坚持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注重实效,坚持培训的经常化、规范化,使法制审核人员全面掌握法律知识、业务知识。
第四条 培训工作由应急局法规科组织实施,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局所属执法部门按照法制审核要求积极配合实施。
第五条 培训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共法律知识,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
(三)依法行政相关内容;
(四)新颁布或者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及时纳入学习培训内容。
律法规材料。
(五)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编制调整用于学习培训的法
第六条 培训采取集中授课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法制审核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学时、课程和教材参加培训。
第七条 培训类别分为岗位培训、专题培训和自主培训。
(一)岗位培训。从事法制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岗位培训。原则上,岗位培训每年应当组织一次,所有法制审核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政府法制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
(二)专题培训。根据工作需要,所有从事法制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专题培训,不定期举办新法规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执法中的突出问题等专题讲座,聘请有关专家学者进行培训。
(三)自主培训。根据工作需要,法制审核人员可通过网络平台或相关书籍进行自主学习。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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