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县罚没事项清单(表七)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罚款事项 | 没收违法所得事项 | 没收非法财物事项 | 实施依据 |
1 |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 | 沧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 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
2 | 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 | 沧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 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六条 | |
3 |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 | 沧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 | 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九条 |
4 | 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 | 沧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 |
6 | 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 | 沧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并处造像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二条 |
7 | 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沧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三条 | |
8 |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 | 沧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 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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