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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官屯罚没事项清单1

发布日期:2021-09-03?? 来源:
沧县罚没事项清单(表七)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罚款事项 没收违法所得事项 没收非法财物事项 实施依据
1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张官屯乡人民政府 1.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2.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3.占用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进行建设的,应当拆除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订)第八十二条
2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理 张官屯乡人民政府 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1.初次违法的,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次违法的,对单位处以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元以上40元以下的罚款
3.三次以上违法的,对单位处以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4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订)第八十二条;《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3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张官屯乡人民政府 1.未经批准,临时建设处于基础状态,未按照规定时间自行拆除和改正的,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30%的罚款;
2.未经批准,临时建设处于主体施工状态,未按照规定时间自行拆除和改正的,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70%的罚款;
3.未经批准,临时建设处于竣工状态,未按照规定时间自行拆除和改正的,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100%的罚款。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订)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
4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张官屯乡人民政府 情节较轻的(焚烧有毒有害物质少,配合调查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的(焚烧有毒有害物质较少,但不配合调查或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焚烧有毒有害物质较多或影响较大的),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处1500元以上2000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订)第八十九条
5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张官屯乡人民政府 一、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处罚:
情节较轻的(喷洒面积较小,配合调查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的(喷洒面积较小,但不配合调查或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1500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喷洒面积较大),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情节较轻的(产生烟尘污染较轻,配合调查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产生烟尘污染较轻,但不配合调查或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产生烟尘污染重),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订)第八十七条
6 对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张官屯乡人民政府 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订)第八十七条
7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处罚 张官屯乡人民政府 裁量标准:
按要求拆除的,不予处罚
拒不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一倍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六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订)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8 对栽培、整修或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个人不及时清除,责令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罚 张官屯乡人民政府 裁量标准:
初次违法,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清除;
责令限期清除,逾期1天未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清除,逾期3天未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40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清除,逾期3天以上未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4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
9 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处罚;对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张官屯乡人民政府 一、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处罚。
裁量标准:
情节轻微的,责令消除,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50元以上60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处以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涂写、刻画、喷涂、粘贴小广告分散累计在30处以下,或集中累计在10处以下的,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6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涂写、刻画、喷涂、粘贴小广告分散累计在30处以上60处以下,或集中累计在10处以上20处以下的,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涂写、刻画、喷涂、粘贴小广告分散累计在60处以上,或集中累计在20处以上的,或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或在明令禁止的街道及部位涂写、刻画、喷涂、粘贴小广告的,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裁量标准: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督办两次,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督办三次及以上,拒不改正的,处以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七条
10 对未按规定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广告的或审批期满后未及时撤除,或者不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牌或不予加固、拆除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张官屯乡人民政府 裁量标准:
初次违法,积极消除影响的,责令改正;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对责令改正不予改正的或对责令改正采取敷衍等方式不予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的罚款;
对陈旧损毁、色彩剥落的户外广告牌等,不按要求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对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等,未予以加固或拆除,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并造成财物损毁、人身伤害等事故程度较轻的或对责令改正采取威胁方式阻碍执法,拒不改正的,或在一年内有2次同一违法行为的,处以12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对陈旧损毁、色彩剥落的户外广告牌等,不按要求及时整修、清洗、更换严重影响市容,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对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等,未予以加固或拆除,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并造成财物损毁和人身伤害等事故程度较重的或对责令改正采取暴力抗法,拒不改正的,或在一年内有3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的,或在明令禁止的街道及点位有违法行为的,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八条
11 对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处罚 张官屯乡人民政府 裁量标准:
初次违法,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拆除的,处以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不予拆除的,处以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拆除的,或规定时间内有2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的,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九条第二款
12 对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宣传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张官屯乡人民政府 裁量标准:
初次违法,积极消除影响的,责令改正;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张贴、张挂宣传品在20处以下,责令改正不予改正的,处以每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张贴、张挂宣传品在20处以上50处以下的,责令改正不予改正的,处以每处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张贴、张挂宣传品在50处以上的,或在明令禁止的街道及点位张贴、张挂宣传品的,责令改正不予改正的,每处处以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
13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张官屯乡人民政府 裁量标准:
初次违法,积极消除影响的,责令改正;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拒不改正的,堆放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堆放面积10平方米以上不足20平方米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堆放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14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处罚 张官屯乡人民政府 裁量标准:
初次违法,积极消除影响的,责令停止经营;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第1次拒不停止经营的,处以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第2次拒不停止经营的,处以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3次及以上拒不停止经营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15 对违反施工现场作业规范行为的处罚 张官屯乡人民政府 裁量标准: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封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2、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情节较重的,责令改正,处6万元罚款
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覆盖的
裸露面积<10%或<100 m?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裸露面积 10%~30%(不含)或100~200 m?(不含)的,责令改正,处4万元罚款
裸露面积 30%~50%(不含)或200~300 m?(不含)的,责令改正,处7万元罚款
裸露面积≥50%或≥300m?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七条、《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雷速体育_188比分直播-在线app下载加强扬尘污染防控的决定》(2018年)第二十七条、《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省政府令〔2020〕第1号)第四十条
16 对不按照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积雪的处罚 张官屯乡人民政府 裁量标准:
一、对不按照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的处罚的自由裁量:
初次违法,责令改正的,不足一吨的,处以50元以上7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一吨的,每吨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经督办后改正的,不足一吨的处以7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一吨处以每吨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经督办2次后改正的,不足一吨处以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一吨的,或在明令禁止的街道及点位乱倾倒垃圾、粪便的,处以每吨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
予以督办2次以上拒不改正的,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反映等不良影响的,不足一吨处以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一吨的,或在明令禁止的街道及点位乱倾倒垃圾、粪便的,处以每吨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不按照规定清理积雪的处罚的自由裁量:
初次违法,积极消除影响的,责令改正;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清除,逾期1日未清除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清除,逾期2日未清除的,处以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清除,逾期3日及以上未清除的,处以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17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的处罚 张官屯乡人民政府 裁量标准:
初次违法,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在10平方米以下的,处以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罚款;
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在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处以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在2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或规定时间内有2次同一违法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在50平方米以上的,或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造成污染的,或规定时间内有三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的,或在明令禁止的主要街道及点位清洗、维修车辆的,处以1500元以上元2000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18 对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张官屯乡人民政府 裁量标准:
(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的处罚的自由裁量:
及时清理或者清除的,处以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未及时清理或者清除,处以20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清理或不清除,影响市容市貌的,处以30元以上40元以下的罚款;
督办3次及以上仍不清除的,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处以4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三)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的处罚的自由裁量:
及时清理或者清除的,处以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未及时清理或者清除,处以30元以上40元以下的罚款;
督办3次及以上仍不清除的,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处以4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四)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的自由裁量:
及时清理或者清除的,处以50元以上80元以下的罚款;
未及时清理或者清除,处以80以上120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清理或不清除,影响市容市貌的,处以120元以上150元以下的罚款;
督办3次及以上仍不清除的,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处以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的处罚的自由裁量:
初次违法,积极消除影响的,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能够改正但改正不及时、不彻底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不予改正的,或一个月内有2次同一违法行为的,处以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一个月内有3次及以上同一违法行为的,或在明令禁止的街道及点位有违法行为的,处以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的处罚的自由裁量:
初次违法,责令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能够改正但改正不及时、不彻底的,处以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不予改正,或一个月内有2次同一违法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一个月内有3次及以上同一违法行为的,或明令禁止在街巷和居住区有违法行为的,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四十条
19 对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对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卫设施和改变环卫设施用途的处罚 张官屯乡人民政府 一、对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裁量标准:
初次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并立即恢复原状或及时赔偿的,并处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罚款;
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不彻底、不及时的,并处以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不予恢复或赔偿损失不予赔偿,或在规定时间有2次同一违法行为,并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拒不恢复原状的,或责令赔偿损失拒不赔偿损失的,并造成一定影响的,或在规定时间有3次及以上的同一违法行为,并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卫设施和改变环卫设施用途的处罚。
裁量标准:
初次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并立即恢复原状或及时赔偿的,并处以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不及时的,并处以6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拆除、迁移、改建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不及时的,并处以7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恢复原状拒不恢复原状的,或责令赔偿损失拒不赔偿损失的,并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四十一条
20 对违反规定实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张官屯乡人民政府 裁量标准:
及时改正的,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未及时改正的,对个人处以5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经两次责令改正仍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0元罚款。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住建部令第4号)第三十二条
21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擅自设立弃置场接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张官屯乡人民政府 裁量标准:
  将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及时改正的,对个人处以5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罚款;
未及时改正的,对个人处以1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
经2次及以上责令改正仍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元罚款。
擅自设立弃置场接纳建筑垃圾的:
对个人处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条
22 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张官屯乡人民政府 裁量标准:
及时改正的,对个人处以5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
未及时改正的,对个人处以1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0元罚款;
经2次及以上责令改正仍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0元罚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六条
23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张官屯乡人民政府 裁量标准:
责令期限内予以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处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改正两次逾期未改正,或有二次同一违法行为的处六十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改正三次逾期仍未改正或拒不改正的,或有三次同一违法行为的处八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十一条
24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张官屯乡人民政府 裁量标准:
倾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在0.5立方米以下和抛洒城市生活垃圾在2平方米以下的;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倾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在0.5立方米以上1立方米以下和抛洒城市生活垃圾在2立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的,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倾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在1立方米以上3立方米以下和抛洒城市生活垃圾在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对单位处以2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
倾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在3立方米以上和抛洒城市生活垃圾在10平方米以上的,对单位处以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十二条
25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义务的处罚 张官屯乡人民政府 裁量标准:
    初次违法,责令改正予以改正的,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经督办后改正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经督办的仍未改正的,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