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县旧州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责任追究制度
为规范镇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推行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根据《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对各项违法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法定职责权限。
二、错案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办理案件中,因故意或过失,对案件基本事实或证据的收集、认定明显失实,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定性不当、程序违法,做出错误处理,依法需要纠正的案件。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错案,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发现有违法事实,依法应立案查处而不立案或故意隐瞒不报以致超过追究时效的。
2、没有违法事实或没有证据证明有违法嫌疑而错误立案处罚的。
3、主要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全,不能认定违法而进行处罚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进行处罚的。
6、处罚案件不公引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撤销或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7、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四、查处错案实行当事人回避制度,有关执法人员违法执法造成的错案,由镇纪检监察委员会负责调查。
五、案件承办人故意歪曲、隐瞒事实真相,弄虚作假或非法调查取证,工作不负责任,对事实认定发生错误,造成错案的,由案件承办人承担责任。案件审核人、审批人对案件事实及证据认定、判断失误,应当发现而未发现,作出错误决定的,审核人、审批人承担一定责任;案件审批人未采纳办案人员、审核人的正确意见,造成错案的,由审批人承担责任。
六、追究错案的责任分为一般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一般责任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减少或停发岗位津贴、奖金、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等处理;行政责任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处理。
七、对错案责任人员应根据其主观过错的程度,区别情况,给予处理。因过失办错案的,主要适用一般责任;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办错案的,应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立案追查,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办案中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国家赔偿的,在行政主管部门赔偿损失后,应向造成错案的责任人员追究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八、主动认错、及时纠正的,过失或错误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从轻处理;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发生错案影响大、后果严重的,应从重处理。
九、追究错案责任的程序和管辖,由镇纪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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