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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记录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10-25?? 来源:

沧县旧州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音像记录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政行为,维护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在执法过程中的使用效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音像记录设备,是指具有录音、录像、照相等功能,用于记录执法管理过程的便携式设备。

第三条 镇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为镇执法队配备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并组织执法人员就执法音像记录设备的使用及管理进行培训。

第四条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为执法工作专用,严禁私自使用和外借。

第五条 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在执法检查工作中配备使用。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使用实行“谁佩戴,谁负责”的原则,使用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和本办法操作旅游执法音像记录设备。

第六条 使用人员应当做好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使用前的检查工作,确保执法音像记录设备无故障,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的存储空间,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保证执法音像记录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七条 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应当佩戴在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

第八条 执法队指定专人负责执法音像记录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管,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执法音像记录设备的损坏,并确保执法音像记录设备电量充足,正常使用。

第九条 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因故障或损坏不能使用的,执法单位应当及时联系维修单位进行维修,以免影响执法检查活动。

第十条 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将执法记录导入旅游执法记录专用电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