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承办机构主管领导审批 报法制主管领导审批
材料及意见:见说明3
审核内容、意见和执法建议:见说明4(含重新送审)。
说明:
1、《办法》是指《沧县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2、法制审核范围。规定的重大处罚行为和行政强制措施。
3、材料及意见。根据《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承办部门应当提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承办机构集体讨论记录、征求意见材料、决定意见及情况说明、决定书草拟稿、相关证据资料等全部相关材料和目录清单,并对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其中,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意见及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和调查取证情况、听证情况、认定的事实和证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等依据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超出职权范围需要移送其他部门或者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一并提出移送意见。
4、审核内容、意见和执法建议。根据《办法》第十二条审核以下方面:主体和资格、事实定性、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合法性和合理性)、文书、移送;审核意见为: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意见,事实定性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者不予作出决定建议,适用法律不准、执法文书不规范提出改正建议,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符合移送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继续调查、程序纠正的,承办机构调查、纠正后重新送审。根据《办法》第十四条,法制机构结合法制审核工作实际情况,可以就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或者重复出现的问题对承办机构提出一次性执法建议。
5、异议解决。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机关负责人处理。
雷速体育_188比分直播-在线app下载本站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主办单位: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 0317-3053131
(网站标识码:1309210001 备案号:冀ICP备16013428号-1 公安机关备案号:13092102000164号 推荐使用1440*768以上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