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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县刘家庙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制度

发布日期:2023-08-28?? 来源:

沧县刘家庙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行政执法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司法行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执法记录仪等方式,对日常执法检查、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 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文书、影像资料、记录仪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二章  记录的形式、范围和载体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 

    第五条 文字记录即通过文书、案卷制作记录统计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第六条 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执法检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影像资料。 

第三章  记录的保存及归档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和音像记录按规定立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和使用。

办公室负责本单位执法记录设备的影像资料和行政执法案卷日常存储、保管。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查阅、复制行政执法记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日常执法的影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案卷每年底都交由办公室统一考评、保存。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影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长期保存记录的影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四章  检查和考评 

    第十一条 办公室定期对执法记录设备反映的行政执法人员仪容风纪、文明执法情况进行抽检,对记录的案卷、影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检查台帐。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影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影像资料和案卷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影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沧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