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县仵龙堂乡人民政府文件
沧 仵字【2021】5号
★
仵龙堂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综合执法类) |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式 |
检查内容 |
备 注 |
1 |
经营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
仵龙堂乡综合行政执法队 |
1.《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飞行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明察暗访、日常监督检查 |
1.是否符合《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16年3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具体参照《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2.是否符合《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16年3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具体参照《餐饮服务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
|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经营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日常监督管理人员负责所管辖食品经营者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应当依法对相关食品仓储、物流企业进行检查。 |
||||||
3.《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16年3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第四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
||||||
2 |
违法建设巡查监督 |
仵龙堂乡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
飞行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明察暗访、日常监督检查 |
对责任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建设进行检查 |
|
3 |
户外广告监督管理 |
仵龙堂乡综合行政执法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户外广告监督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飞行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明察暗访、日常监督检查 |
对责任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
4 |
街道环境卫生监督管理 |
仵龙堂乡综合行政执法队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第四条第三款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
飞行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明察暗访、日常监督检查 |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废弃物的;随处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临街建筑物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运输货物未密封、包扎、覆盖泄露遗撒的;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的;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的;占道经营、店外经营的;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擅自拆除、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在建筑工地和拆迁工地造成二次扬沙污染的。 |
|
沧县仵龙堂乡人民政府文件
仵字【2021】6号
★
仵龙堂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 |
||||||
序号
|
项目类型 |
审核的具体执法决定项目 |
依据 |
提交部门 |
应提交的审核资料 |
审核重点 |
1
|
行政处罚类决定 |
对公民拟处1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拟处5000元以上罚款的决定 |
《仵龙堂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办法》 |
有行政处罚权的相关科室 |
案件调查报告、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记录、相关证据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代拟稿) |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罚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
|
|
拟做出减轻处罚或按照情节需要加重处罚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有行政处罚权的相关科室 |
案件调查报告、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记录、相关证据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代拟稿) |
(一)有无构成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律要件; (二)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 |
2 |
行政强制类决定 |
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及行政机关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条 |
有行政处罚权的相关科室 |
案件情况报告;《行政审批表》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3、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4、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5、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通知当事人到场; (4)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
3 |
其他需要审核的执法决定 |
|
|
|
|
|
雷速体育_188比分直播-在线app下载本站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主办单位: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 0317-3053131
(网站标识码:1309210001 备案号:冀ICP备16013428号-1 公安机关备案号:13092102000164号 推荐使用1440*768以上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