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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下放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标准

发布日期:2023-05-15?? 来源:

沧州市下放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标准(2022 版)





事项名称
执法依据
裁量基准
一、直接下放行政处罚事项(第 1 项-第 101 项)







1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 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 年 10 月 26 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 修正)第八十九条 (1)情节较轻:同一违法行为两年内第一次被查处,焚烧有毒有害物质较少,影响不大,配合调查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对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对个人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对单位处 3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对个人处 1000 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同一违法行为两年内第一次被查处,且焚烧有毒有害物质较少,对环境影响不大,但拒不配合调查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同一违法行为两年内第一次被查处,且焚烧有毒有害物质较多,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配合调查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
同一违法行为两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焚烧有毒有害物质较少,对环境影响不大,配合调查并积极改正违   法行为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对单位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对个人处 1500 元以上
2000 以下的罚款。
同一违法行为两年内第一次被查处,且焚烧有毒有害物质数量巨大,造成严重影响的。
同一违法行为两年内第二次被查处,且此次焚烧有毒有害物质较多,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
同一违法行为两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焚烧有毒有害物质较少,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拒不配合调查或者   拒不改正的。
同一违法行为两年内已经被查处过两次或两次以上,再次被查处的。





2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 年 10 月 26 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 修正)第八十七条 1.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处罚:
(1)情节较轻的(同一违法行为两年内第一次被查处,喷洒面积较小,没有造成严重后果,配合调查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2)满足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情节较重,处 1000 元以上 1500 以下的罚款;
同一违法行为两年内第一次被查处,喷洒面积不大,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不配合调查或拒不改正违法   行为。
同一违法行为两年内第一次被查处,喷洒面积较大,产生一定危害后果,配合调查并积极改正。
(3)满足下列情形之一为情节严重,处 1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同一违法行为两年内第一次被查处,喷洒面积较大,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同一违法行为两年内第一次被查处,喷洒面积巨大,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同一违法行为两年内第二次被查处,喷洒面积较大,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同一违法行为两年内被查处达到两次或两次以上,再次被查处。


其他严重情形
(4)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导致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1)情节较轻。同一违法行为两年内第一次被查处,产生烟尘污染较轻,配合调查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2)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情节较重的,处 1000 元以上 1500 元以下的罚款。
同一违法行为两年内第一次被查处,造成较轻的烟尘污染,但拒不配合调查或者拒不改正的。同一违法行为两年内第一次被查处,造成较重的烟尘污染,配合调查并及时改正的。
同一违法行为两年内第二次被查处,造成较轻的烟尘污染,配合调查并及时改正。
(3)具备下列情形之一,数据情节严重,处 1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同一违法行为两年内第一次被查处,造成十分严重烟尘污染的。
同一违法行为两年内第二次被查处,造成较轻烟尘污染,拒不配合调查或者拒不改正的。同一违法行为两年内第二次被查处,造成较重的烟尘污染的。
同一违法行为两年已经被查处两次,再次被查处的。
(4)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其他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




对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 修正)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21 修正)第八十七条 (1)情节较轻。同一违法行为两年内第一次被查处,产生社会影响不大,配合调查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2)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情节较重的,处 1000 元以上 1500 元以下的罚款。
同一违法行为两年内第一次被查处,造成社会影响不大,拒不配合调查或者拒不改正的。同一违法行为两年内第二次被查处,造成社会影响不大,配合调查并及时改正。
同一违法行为两年内第一次被查处,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的,配合调查并及时改正。
(3)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情节严重,处 1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同一违法行为两年内第一次被查处,造成十分严重社会影响的。
同一违法行为两年内第二次被查处,造成社会影响不大,拒不配合调查或者拒不改正的。同一违法行为两年内第二次被查处,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的,配合调查并及时改正。
同一违法行为两年已经被查处两次,再次被查处的。具有较“情节较重”更严重的其他违法情形的
(4)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 修正)第六十六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6 修订)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1)违法程度一般: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完成主体工程量二分之一以下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权限不拆除,未超过两个月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工程   造价一倍以下罚款。
(2)违法程度严重: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完成主体工程量二分之一以上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权限不拆除,超过两个月以上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工   程造价一倍罚款。




5 对栽培、整修或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个人不及时清除,责令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 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
初次违法,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清除;
责令限期清除,逾期 1 天未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 10 元以上 20 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清除,逾期 3 天未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 20 元以上 40 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清除,逾期 3 天以上未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 40 元以上 50 元以下罚款。








6



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处罚;对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 修正)第十七条 1.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处罚。
裁量标准:
情节轻微的,责令消除,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 50 元以上 60 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处以 2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罚款;涂写、刻画、喷涂、粘贴小广告分散累计在 30 处以下,或集中累计在 10 处以下的,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 60 元以上 100 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处以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涂写、刻画、喷涂、粘贴小广告分散累计在 30 处以上 60 处以下,或集中累计在 10 处以上 20 处以下的, 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 100 元以上 150 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处以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罚款;
涂写、刻画、喷涂、粘贴小广告分散累计在 60 处以上,或集中累计在 20 处以上的,或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或在明令禁止的街道及部位涂写、刻画、喷涂、粘贴小广告的,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 15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处以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2.对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裁量标准: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 50 元以上 100 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督办两次,拒不改正的,处以 100 元以上 150 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督办三次及以上,拒不改正的,处以 15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的罚款。







7


对未按规定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广告的或审批期满后未及时撤除, 或者不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牌或不予加固、拆除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 修正)第十八条


初次违法,积极消除影响的,责令改正;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对责令改正不予改正的或对责令改正采取敷衍等方式不予改正的,处以 1000 元以上 1200 元以下的罚款; 对陈旧损毁、色彩剥落的户外广告牌等,不按要求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经责令改正拒不改
正的,或对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等,未予以加固或拆除,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并造成财物损毁、人   身伤害等事故程度较轻的或对责令改正采取威胁方式阻碍执法,拒不改正的,或在一年内有 2 次同一违法行为的,处以 1200 元以上 1500 元以下的罚款;
对陈旧损毁、色彩剥落的户外广告牌等,不按要求及时整修、清洗、更换严重影响市容,经责令改正拒   不改正的,或对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等,未予以加固或拆除,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并造成财物损毁和人身伤害等事故程度较重的或对责令改正采取暴力抗法,拒不改正的,或在一年内有 3 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的,或在明令禁止的街道及点位有违法行为的,处以 1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8
对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 修正)第十九条第二款

初次违法,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拆除的,处以 50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不予拆除的,处以 6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拆除的,或规定时间内有 2 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的,处以 8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9

对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 张贴、张挂宣传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 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
初次违法,积极消除影响的,责令改正;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张贴、张挂宣传品在 20 处以下,责令改正不予改正的,处以每处 100 元以上 300 元以下罚款 ;
张贴、张挂宣传品在 20 处以上 50 处以下的,责令改正不予改正的,处以每处 300 元以上 400 元以下罚
款;
张贴、张挂宣传品在 50 处以上的,或在明令禁止的街道及点位张贴、张挂宣传品的,责令改正不予改正的,每处处以 4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10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 年 9 月 28 日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初次违法,积极消除影响的,责令改正;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拒不改正的,堆放面积不足 10 平方米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 10 元以上 20 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堆放面积 10 平方米以上不足 20 平方米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 20 元以上 30 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堆放面积 20 平方米以上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 30 元以上 50 元以下的罚款。





11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 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初次违法,积极消除影响的,责令停止经营;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第 1 次拒不停止经营的,处以 20 元以上 30 元以下的罚款;
第 2 次拒不停止经营的,处以 30 元以上 50 元以下的罚款;
第 3 次及以上拒不停止经营的,处以 50 元以上 100 元以下的罚款。








12





对违反施工现场作业规范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 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2017 修正)第二十七条;《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雷速体育_188比分直播-在线app下载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2018 年) 第二十七条;《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省政府令〔2020〕第 1 号)第四十条 1.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封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2、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 或者未采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处 1 万元罚款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情节较重的,责令改正,处 6 万元罚款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2.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   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覆盖的
裸露面积<10%或<100 m?的,责令改正,处 1 万元罚款
裸露面积 10%~30%(不含)或 100~200 m?(不含)的,责令改正,处 4 万元罚款裸露面积 30%~50%(不含)或 200~300 m?(不含)的,责令改正,处 7 万元罚款裸露面积≥50%或≥300m?的,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13





对不按照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积雪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 修正)第三十二条 1.对不按照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的处罚的自由裁量:
初次违法,责令改正的,不足一吨的,处以 50 元以上 70 元以下的罚款;超过一吨的,每吨处以 10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的罚款;
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经督办后改正的,不足一吨的处以 70 元以上 100 元以下的罚款;超过一吨处以每吨 200 元以上 300 元以下的罚款;
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经督办 2 次后改正的,不足一吨处以 100 元以上 150 元以下的罚款;超过一吨的, 或在明令禁止的街道及点位乱倾倒垃圾、粪便的,处以每吨 300 元以上 400 元以下的罚款;
予以督办 2 次以上拒不改正的,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反映等不良影响的,不足一吨处以 15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的罚款;超过一吨的,或在明令禁止的街道及点位乱倾倒垃圾、粪便的,处以每吨 4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罚款。
2.对不按照规定清理积雪的处罚的自由裁量:
初次违法,积极消除影响的,责令改正;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清除,逾期 1 日未清除的,处以 50 元以上 100 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清除,逾期 2 日未清除的,处以 100 元以上 150 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清除,逾期 3 日及以上未清除的,处以 15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的罚款。



14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 修正)第三十八条
初次违法,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在 10 平方米以下的,处以 500 元以上 700 元以下的罚款;
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在 10 平方米以上 20 平方米以下的,处以 7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在 20 平方米以上 50 平方米以下的,或规定时间内有 2 次同一违法行为的,
处以 1000 元以上 1500 元以下的罚款;
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在 50 平方米以上的,或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造成污染的,或规
定时间内有三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的,或在明令禁止的主要街道及点位清洗、维修车辆的,处以 1500 元以上元 2000 以下的罚款。




















15

















对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 修正)第四十条

1.(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   等废弃物的处罚的自由裁量:
及时清理或者清除的,处以 10 元以上 20 元以下的罚款; 未及时清理或者清除,处以 20 以上 30 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清理或不清除,影响市容市貌的,处以 30 元以上 40 元以下的罚款;
督办 3 次及以上仍不清除的,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处以 40 元以上 50 元以下的罚款。 2.(三)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的处罚的自由裁量及时清理或者清除的,处以 20 元以上 30 元以下的罚款;
未及时清理或者清除,处以 30 元以上 40 元以下的罚款;
督办 3 次及以上仍不清除的,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处以 40 元以上 50 元以下的罚款。3.(四)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的自由裁量:
及时清理或者清除的,处以 50 元以上 80 元以下的罚款; 未及时清理或者清除,处以 80 以上 120 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清理或不清除,影响市容市貌的,处以 120 元以上 150 元以下的罚款;
督办 3 次及以上仍不清除的,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处以 15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的罚款。4.(五)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的处罚的自由裁量:
初次违法,积极消除影响的,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能够改正但改正不及时、不彻底的,处以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不予改正的,或一个月内有 2 次同一违法行为的,处以 500 元以上 700 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一个月内有 3 次及以上同一违法行为的,或在明令禁止的街道及点位有违法行为的,处以 7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5.(六)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的处罚的自由裁量初次违法,责令改正的,处以 500 元以上 700 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能够改正但改正不及时、不彻底的,处以 7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不予改正,或一个月内有 2 次同一违法行为的,处以 1000 元以上 1500 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一个月内有 3 次及以上同一违法行为的,或明令禁止在街巷和居住区有违法行为的,处以 1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16








对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对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卫设施和改变环卫设施用途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 修正)第四十一条 1.对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裁量标准:
初次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并立即恢复原状或及时赔偿的,并处 500 元以上 700 元以下的罚款; 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不彻底、不及时的,并处以 700 元以上 1000 元
以下的罚款 ;
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不予恢复或赔偿损失不予赔偿,或在规定时间有 2 次同一违法行为,并处以 1000 元以上 1500 元以下的罚款;
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拒不恢复原状的,或责令赔偿损失拒不赔偿损失的,并造成   一定影响的,或在规定时间有 3 次及以上的同一违法行为,并处以 1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2.对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卫设施和改变环卫设施用途的处罚。裁量标准:
初次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并立即恢复原状或及时赔   偿的,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的罚款;
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不及时的,并处以 6000 元以上7000 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拆除、迁移、改建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不及时的,并处以 7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恢复原状拒不恢复原状的,或责令赔偿损失拒不赔偿损失的,并处以 8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17
对违反规定实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 年住建部令第 4 号) 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及时改正的,对个人处以 200 元罚款;对单位处以 1000 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未及时改正的,对个人处以 500 元罚款;对单位处以 10000 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经两次责令改正仍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 1000 元罚款;对单位处以 30000 元罚款。




18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擅自设立弃置场接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 年建设部令第 139 号)第二十条
将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及时改正的,对个人处以 50 元罚款,对单位处以 500 元罚款;
未及时改正的,对个人处以 100 元罚款,对单位处以 2000 元罚款;
经 2 次及以上责令改正仍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 200 元罚款,对单位处以 3000 元罚款。擅自设立弃置场接纳建筑垃圾的:
对个人处 3000 元罚款,对单位处 1 万元罚款。




19
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 年建设部令第 139 号)第二十六条
及时改正的,对个人处以 50 元罚款,对单位处以 5000 元罚款;
未及时改正的,对个人处以 100 元罚款,对单位处以 30000 元罚款;
经 2 次及以上责令改正仍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 200 元罚款,对单位处以 50000 元罚款。




20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 修正)第一百一十一条 责令期限内予以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处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改正两次逾期未改正,或有二次同一违法行为的处六十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

责令改正三次逾期仍未改正或拒不改正的,或有三次同一违法行为的处八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1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 修正)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项
倾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在 0.5 立方米以下和抛洒城市生活垃圾在 2 平方米以下的;对单位处以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 200 元以下的罚款;
倾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在 0.5 立方米以上 1 立方米以下和抛洒城市生活垃圾在 2 立方米以上 5 平方米以下的,对单位处以 10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 200 以上 300 元以下的罚款;
倾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在 1 立方米以上 3 立方米以下和抛洒城市生活垃圾在 5 平方米以上 10 平方米以下的,对单位处以 25 万元以上 4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 300 元以上 400 元以下的罚款;
倾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在 3 立方米以上和抛洒城市生活垃圾在 10 平方米以上的,对单位处以 4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 4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罚款




22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义务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 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24 号)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

初次违法,责令改正予以改正的,并可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经督办后改正的,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经督办的仍未改正的,并可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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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在绿地内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在绿地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擅自采挖树木,在绿地内挖坑取土(沙),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盗窃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盗窃、损毁园林设施,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 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22 修正)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九条 1.在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的;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 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的处罚。
情节较轻,能够立即改正的,处 200 元罚款
情节较重,批评教育后能够改正的,处 300 元罚款情节较重,经批评教育后拒不改正的,处 500 元罚款
2.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在绿地内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的能够及时改正的,处 300 元罚款
不能及时改正的,处 500 元罚款3.在绿地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
情节较轻,能够立即改正的,处 1000 元罚款
情节较重,批评教育后能够改正的,处 2000 元罚款情节较重,经批评教育后拒不改正的,处 3000 元罚款4.擅自采挖树木的
采挖树木在 1-3 棵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采挖树木价值一倍罚款; 采挖树木在 4-6 棵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采挖树木价值二倍罚款; 采挖树木在 7 棵及以上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采挖树木价值三倍
罚款;
采挖树木,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在绿地内挖坑取土(沙)、盗窃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的
两年内同一违法行为第一次被查处,能够及时改正,给予警告、处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两年内同一违法行为第二次被查处,或者同一违法行为两年内第一次被查处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  500 元以上 700 元以下罚款;
两年内同一违法行为被查处超过两次的,或者违法情形较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给予警告、处 7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6.盗窃、损毁园林设施的
批评教育后及时改正的,承认错误的,处 500 元罚款批评教育后仍不能认识自身错误的,处 1000 元罚款
7.以上违法行为,造成树木死亡的,依照规定给予处罚,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   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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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处罚

《河北省绿化条例》
(2017 年)第六十六条
砍伐两株及以下的 责令限期补植,并处树木基准价值 5 倍罚款 砍伐三株至五株的 责令限期补植,并处树木基准价值 7 倍罚款 砍伐六株及以上的 责令限期补植,并处树木基准价值 10 倍罚款移植两株及以下的 责令限期补植;并处树木基准价值 3 倍的罚款移植三株至五株的 责令限期补植;并处树木基准价值 4 倍的罚款移植六株及以上的 责令限期补植;并处树木基准价值 5 倍的罚款上述违法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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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 修正) 第六十四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8 修正)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施工完成的计价量为施工合同价的 30%以下的, 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处工程合同价款 1.3%以上 1.5%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6%以上 8%以下的罚款;
施工完成的计价量为施工合同价 30%以上 50%以下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 处工程合同价款 1.5%以上 1.8%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8%以上 9%以下的罚款;
施工完成的计价量为施工合同价的 50%以上的、或拒不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 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处工程合同价款 1.8%以上 2%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9%以上 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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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 年国务院令第 714 号)第五十八条、第七十三条 1.对工程质量管理或工程质量造成影响及危害后果较轻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2.5%以下的罚款,对给予罚款处罚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5%以上 6.5%以下的罚款。
2.对工程质量管理或工程质量造成一定影响及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2.5%以上 3%以下的罚款,对给予罚款处罚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6.5%以上 8%以下的罚款。
3.不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或对工程质量管理或工程质量造成严重影响及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3%以上 4%以下的罚款,对给予罚款处罚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8%以上 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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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或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 年国务院令第 641 号)第四十九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有污水预处理设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 10 万元罚款,对个人处 2 万元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逾期不改正,没有污水预处理设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 15 万元罚款,对个人处 6 万元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逾期不改正,没有污水预处理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 20 万元罚款,对个人处 10 万元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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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燃气经营者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 年国务院令第 666 号)第四十六条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   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违反其中一项,责令一次后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其中一项,责令两次后改正的,处 3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其中一项,责令两次后仍未改正的或者造成安全事故的,处 6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规定,发生多项违法行为的,依据单项裁量权标准累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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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 年国务院令第 666 号)第四十五条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经营活动 20 日以内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经营活动 20 日以上 30 日以内的,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经营活动 30 日以上 40 日以内的,处 2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经营活动 40 日以上 50 日以内的,处 30 万元以上 4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经营活动 50 日以上 1 年以内的,处 4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经营活动 1 年以上或者任何许可条件不具备、或经营期间发生事故的,处 50 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经营活动 20 日以内的,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经营活动 20 日以上 30 日以内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经营活动 30 日以上 40 日以内的,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经营活动 40 日 1 年以内的,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经营活动 1 年以上或者不按规定经营期间发生事故的,处 20 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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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和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规定行为的处罚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 年国务院令第 295 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2018 年国务院令第703 号)第十条第三款
1.违反广播电视设施规定行为的处罚
(1)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一般:尚属首次,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较重: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在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 1 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在规定期限内   拒不改正,情节恶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 1 千元以上 2 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一般:尚属首次,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
较重: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违规行为在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 1 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 5 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违规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情节恶劣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 1 千元以上 2 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 5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一般:单位或个人擅自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但未实质传送节目的。给予警告,并没收其安装的卫星   地面接收设施。
较重:单位或个人擅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予以警告,可并处违规个人 5 百元以上 3 千元以下的罚款、违规单位 1 千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单位或个人擅自安装并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并处违规   个人 3 千元以上 5 千元以下的罚款、违规单位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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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和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 10 号) 第三十一条;《出版管理条例》(2020 年国务院令第 732 号)第六十一条;《印刷业管理条例》
( 2020 年 国 务 院 令 第732 号)第三十六条 1.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和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处罚
违法经营额不足 5000 元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 2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 5000 元(含)以上,不足 1 万元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 1 万元(含)以上,不足 5 万元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7 倍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 5 万元(含)以上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违法经营额 7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
2.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
违法经营额不足 5000 元的,没收印刷品、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 1 万元以
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 5000 元(含)以上,不足 1 万元的,没收印刷品、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 1 万元(含)以上,不足 5 万元的,没收印刷品、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7 倍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 5 万元(含)以上的,没收印刷品、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违法经营额 7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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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和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6 年文化部令第 57 号)第四十六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 年国务院令第 732 号)第四十三条

无违法所得的,没收演出器材,并处 5 万元至 7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 7 万元至 10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1 万元(含)以上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8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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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6 年文化部令第 57 号)第四十九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 年国务院令第 732 号)第四十三条
无违法所得的,没收演出器材,并处 5 万元至 7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 7 万元至 10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1 万元(含)以上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8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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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范围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根据《国务院雷速体育_188比分直播-在线app下载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2〕》修改,自 2022 年 5 月 1 日生效)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 1.擅自从是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违法经营额不足 5000 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 5000 元(含)以上,不足 1 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 2 万元以上至 5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 1 万元(含)以上,不足 5 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并处 5 倍以上 7 倍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 5 万元(含)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 7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范围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1)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处罚
1 年内发生 1 次,并且营业时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等或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警告,可并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1 年内发生 2 次,并且营业时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等或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警告,可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1 年内发生 3 次,并且营业时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等或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警告,可并处 1 万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罚款。
1 年内发生 3 次以上或者营业时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等或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责令停业


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
(2)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
一次接纳 2 名(含)以下未成年人的,警告,可并处 15000 元以下罚款。
1 年内 2 次接纳 2 名(含)以下未成年人的,警告,可并处 15000 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30 日。一次接纳 3 名(含)以上未成年人,或由于接纳未成年人引发重大恶性案件,或 1 年内 3 次接纳 2 名以
下未成年人的,吊销许可证。
(3)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处罚
经营非网络游戏 2 款(含)以下的,警告,可并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经营非网络游戏 2-5 款(含)的,警告,可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经营非网络游戏 5-10 款(含)的,警告,可并处 1 万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罚款。经营非网络游戏 10 款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
(4)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措施的处罚
1 年内首次发现以及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期间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等或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警告,可并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1 年内 2 次发现以及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期间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等或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警告,可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1 年内 2 次发现以及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期间虽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等,但产生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警告,可并处 1 万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1 年内发生 3 次以上或者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期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违反政府禁令等或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吊销许可证。
(5)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1 年内发生 1 次的,警告,可并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1 年内发生 2 次的,警告,可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1 年内发生 3 次的,警告,可并处 1 万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罚款。
1 年内发生 3 次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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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 年第五次修正)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 1.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处罚
造成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隐患或者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严重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致使文物保护单位本体或历史风貌遭到破坏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改正,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处罚
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较重破坏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严重破坏的,责令改正,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处罚
尚未对文物本体造成严重破坏,能够恢复原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文物本体造成严重破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改正,处十   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采取破坏性手段造成文物本体损毁,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尚不构成犯罪的,责   令改正,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处罚
改变原状部分占文物本体比例较小,对文物本体造成的破坏较轻,可以恢复原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改变原状部分占文物本体比例较大,难以恢复原状,对文物本体造成较重破坏,或者擅自修缮省级文物   保护单位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改变原状部分占文物本体比例较大,不能恢复原状,对文物本体造成严重破坏,或者擅自修缮全国重点   文物保护单位,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改正,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处罚造成文物遗址破坏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文物遗址严重破坏,或者擅自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重建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
造成文物遗址完全损毁,或者擅自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原址重建的,责令改正,处三十万元以上五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处罚致使文物遭到破坏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致使文物遭到严重破坏的,或者擅自从事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迁移、重建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   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致使文物损毁的,或者擅自从事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修缮、迁移、重建,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改正,   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7.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的处罚
违法经营额不足 5000 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 5000 元(含)以上,不足 1 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 1 万元(含)以上,不足 5 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 5 万元(含)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8.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处罚
违法经营额不足 5000 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 5000 元(含)以上,不足 1 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 1 万元(含)以上,不足 5 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 5 万元(含)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9.文物商店、拍卖企业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
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 1 万元(含)以上,不足 5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 5 万元(含)以上,不足 20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 1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20 万元(含)以上不足 50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到3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50 万元(含)以上,吊销许可证书。
10.文物商店、拍卖企业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处罚
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 1 万元(含)以上,不足 5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 5 万元(含)以上,不足 20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 1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20 万元(含)以上不足 50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到3 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 50 万元(含)以上,吊销许可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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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和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违反规定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 年国务院令第 732 号)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7 年文化部第 57 号令)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1.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   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   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予以处罚;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2.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曲库联接的处罚;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
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处罚;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处   罚;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处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1 万元至 2 万元罚款。违法所得 5000 元(含)以上,不足 1 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2 万元至 3 万元罚款。违法所得 1 万元(含)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1 倍至 3 倍罚款。
娱乐场所违反该条第(一)(二)项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反第(三)(四)(五)项并发生安全   生产事故或刑事案件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相应档次罚款,同时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6 个月。
3.不得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的处罚;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应当报


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首次发现,处 5000 元以上 7000 元以下的罚款。
1 年内发现 2 次的,处 7000 元以上 9000 元以下的罚款。
1 年内发现 3 次(含)以上的,处 9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4.对接受有关处罚的娱乐场所加处的处罚
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   表人、负责人 5 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 年内被处以 3 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 3 个月至 6 个月;2 年内被 2 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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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从事电影放映经营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 年公布)第四十七条;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2018 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 14 号)第三十条第一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可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 1 万元(含)以上,不足 3 万元的,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可处 5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 3 万元(含)以上,不足 5 万元的,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可处 1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 5 万元(含)以上、不足 15 万元,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上 7 倍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 15 万元(含)以上,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违法所得 7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

38 对非法转让宅基地行为的处罚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2002 年) 第二十条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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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 修正)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   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   条件合格证的
具体情形:
1、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期间,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期间,造成危害后果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期间,违法情节恶劣或者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⑴造成一般动物疫情的,且事件及时得到控制的,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⑵造成较大动物疫情的,且危害影响较大的,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⑶造成重大动物疫情, 危害影响大,造成损失巨大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40 对未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 修正) 第七十六条 货值金额不足二千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处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2000 元以上不足 1 万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不足 2 万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2 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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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根据《国务院雷速体育_188比分直播-在线app下载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2〕》修改,自 2022 年 5 月 1 日生效)第五十六条
1.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不足 5 万元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3.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 5 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货值金额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42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 修正)第七十八条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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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设置机构或者配备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未按规定培训教育、未按规定制定预案或演练、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并取得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修正)第九十七条 1.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下(含 100 人),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4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超过 100 人,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 4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2 万元以上 14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其从业人员 30 人及以下(含 30 人),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4 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4)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其从业人员超过30 人,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责令限期改正, 处 6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6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 1 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4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
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14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 2 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4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4 万元以上 18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 3 人以上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8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中,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员数分别占相应培训人数不足 10%的,或者总人数不足 10 人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上述人员进行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 4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中,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员数分别占相应培训人数的 10%以上不足 30%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4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2 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中,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员数分别占相应培训人数的 30%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6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但未按规定定期组织开展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4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14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4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4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5.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有 1 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4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14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 2 至 4 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4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4 万元以上 18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 5 名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
期改正,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8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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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单位违规发包、出租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修正)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没有违法所得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不足 20 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违法所得 2-3 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 20 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违法所得 4-5 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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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修正)第一百零四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分别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2)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3)既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又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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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二合一”或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修正)第一百零五条 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责令   限期改正,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的,责令限期改   正,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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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订立免除或减轻责任协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修正)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伤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伤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 5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48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或者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计划的;或者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对该违法行为的处罚,参照第 49 项裁量标准); 微小企业未查找或者未消除作业岗位危险因素的处罚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 年 1 月修订)第七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或者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计划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计划的,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微小企业未查找或者未消除作业岗位危险因素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
罚款。






49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修正)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 1 处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 2 处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7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 3 处以上一般事故隐患或者 1 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8 万元以上 9 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 2 处以上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9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50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修正)第一百零八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生产经营单位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拒绝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51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修正)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未履行 1 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未履行 2 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6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未履行 3 项以上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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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2007 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 号)第二十六条 1.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缺少 1 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2)缺少 2 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3)缺少 3 项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2.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超过规定时间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上报季度或年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上报季度和年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发现 1 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订治理方案的,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2)发现 2 处以上重大事故隐患未制订治理方案的,处 2 万元以上 3 万以下的罚款。
4.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报告的,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2)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的,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5.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存在一般事故隐患未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6.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2)整改不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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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修正)第九十九条 1.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有 1 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设置不明显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有 2 至 4 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设置不明显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有 5 处以上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设置不明显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 5 项中有 1 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 5 项中有 2 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 5 项中有 3 项以上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未对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未对安全设备定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既未对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又未对安全设备定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1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3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5.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按以下


标准予以处罚:
(1)未为不足 5 名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未为 5 至 9 名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未为 10 名以上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6.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发现 1 台(套)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发现 2 台(套)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发现 3 台(套)以上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7.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使用 1 台(套)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 1 种工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使用 2 台(套)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 2 种工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使用 3 台(套)以上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 3 种以上工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8.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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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 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5 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1.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 1 万元以下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 1 万元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2)违法所得在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3)违法所得在 3 万元以上的,或造成伤害后果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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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 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5 号)第三十五条 1.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超过规定期限 30 日以下,未提交重新办理申请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的罚款;
(2)超过规定期限 30 日以上 60 日以下,未提交重新办理申请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 2000 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5000 元以上 25000 元以下的罚款;
(3)超过规定期限 60 日以上,未提交重新办理申请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 4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25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的罚款。
2.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超过规定数量 20%以下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的罚款;
(2)超过规定数量 20%以上 50%以下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 2000 元以上 4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5000 元以上 25000 元以下的罚款;
(3)超过规定数量 50%以上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 4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5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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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修订) 第三十八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2013 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 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下的,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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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要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处罚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1999 年) 第十七条第(一)(二)
(三)(四)(六)(七)
(八)项
1.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不是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公民的,责令停业,并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
(1)年营业额在 2 万元以下的,处 3 千元罚款;
(2)年营业额超过 2 万元至 5 万元的,处 4 千元罚款;
(3)年营业额超过 5 万元的,处 5 千元罚款。
2.使用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 200 元罚款。
3.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或私自转让、出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
(1)无主观故意,但造成不良影响的,处 1 千元以上 3 千元以下罚款;
(2)明知故犯,但造成影响轻微的,处 3 千元罚款;
(3)明知故犯,且造成严重影响的,处 6 千元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处 1 万元罚款。
4.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食食品和制售假冒伪劣清真食品的,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并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
(1)产品价值 1 万元以下的,处 5 千元罚款;
(2)产品价值超过 1 万元至 5 万元的,处 8 千元罚款;
(3)产品价值超过 5 万元的,处 1 万元罚款。
5.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单位的字号、食品名称、专用包装物、广告用语或图像,含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忌讳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
(1)在县(市、区)范围造成影响的,处 500 元罚款;
(2)在设区市范围造成影响的,处 800 元罚款;
(3)在全省造成影响的,处 1 千元罚款。
6.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清真牛羊肉、禽肉的,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
(1)产量在 500 公斤以内的,处 1 千元罚款;
(2)产量超过 500 公斤至 2500 公斤的,处 3 千元罚款;
(3)产量超过 2500 公斤的,处 5 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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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处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雷速体育_188比分直播-在线app下载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18 年)第二十五条
情节较轻的(焚烧面积较小,未造成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自觉配合调查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处500 元以上 600 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焚烧面积较小,未造成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不配合调查或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处 600 元以上 800 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焚烧面积较大或造成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处 8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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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实施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路安全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 修正) 第七十六条第(三)
(四)(六)项 1.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1)轻微 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但还未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造成影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2)一般 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造成安全隐患的: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处 5000 元的罚款。
(3)较重 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影响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部分使用功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1 万元的罚款。
(4)严重 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致使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无法使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2 万元的罚款。
2.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1)轻微 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的,未造成公路安全隐患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2)一般 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造成公路安全隐患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5000 元的罚款。
(3)较重 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影响到公路正常使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1 万元的罚款。
(4)严重 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造成公路安全事故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2 万元的罚款。

1.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
(1)轻微 违法行为发生在村道、乡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200 元的罚款。
(2)一般 违法行为发生在县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500 元的罚款。
(3)较重 违法行为发生在省道、国道中的一般公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2000 元的罚款。
对损坏、污染公路路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4)严重 违法行为发生在省道、国道中的高速公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4000 元的罚款。
61 及影响公路畅通,或者
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 路法》(2017 修正)
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 由于意外事件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不予处罚。
2.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
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条、第七十七条 (1)轻微 违法行为发生在二级以下公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200 元的罚款。
(2)一般 违法行为发生在二级公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500 元的罚款。
(3)较重 违法行为发生在一级公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2000 元的罚款。
(4)严重 违法行为发生在高速公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4000 元的罚款。
违法行为初次被查处且路面无刹车痕迹的不予处罚。






62


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 修正) 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九条
(1)轻微 牌面尺寸在 5(含)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拆除,处 1000 元的罚款。
(2)一般 牌面尺寸在 5 平方米以上 15 平方米(含)以下的:责令限期拆除,处 5000 元的罚款。
(3)较重 牌面尺寸在 15 平方米以上 40 平方米(含)以下的:责令限期拆除,处 1 万元的罚款。
(4)严重 牌面尺寸在 40 平方米以上的:责令限期拆除,处 15000 元的罚款。主动消除违法后果或者经执法人员劝阻后主动消除违法后果的,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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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2011 年国务院令第593 号)第五十六条

1.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1)轻微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设施面积在 20 平方米(含)以下,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在 200 延米(含)以下的:责令限期拆除,处 5000 元的罚款。
(2)一般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设施面积在 20 平方米以上 50 平方米(含) 以下,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在 200 延米以上 1000 延米(含)以下的:责令限期拆除,处 1 万元的罚款。
(3)较重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设施面积在 50 平方米以上 100 平方(含) 米以下,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在 1000 延米以上 5000 延米(含)以下的:责令限期拆除,处2 万元的罚款。
(4)严重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设施面积在 100 平方米以上,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在 5000 延米以上的:责令限期拆除,处 4 万元的罚款。
公民扩建自用住宅,不用于商业或者工业用途的,责令限期拆除,不予处罚。
2.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1)轻微 遮挡农村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责令限期拆除,处 2000 元的罚款。
(2)一般 遮挡省道中普通公路的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责令限期拆除,处 5000 元的罚款。
(3)较重 遮挡国道中普通公路的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责令限期拆除,处 1 万元的罚款。
(4)严重 遮挡高速公路的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责令限期拆除,处 2 万元的罚款。经被告知后主动拆除并未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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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 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2011 年国务院令第593 号)第六十九条
(1)一般 车辆装载物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污染的:责令改正,每污染路面 1 平方米,罚款 50 元(不满 1 米或者 1 平方米的零数四舍五入),但最高不超过 5000 元。
(2)较重 车辆装载物掉落,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责令改正,每损坏或者污染路面 1 米或者 1 平方米,罚款 100 元(不满 1 米或者 1 平方米的零数四舍五入),但最高不超过 5000 元。
(3)严重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责令改正,每损坏或者污染路面 1 米或者 1 平方米,罚款 200 元(不满 1 米或者 1 平方米的零数四舍五入),但最高不超过 5000 元。
接受此处罚不免除修复路面的赔偿责任。






65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以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 修正)第九十二条
(1)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1 个月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4)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6 个月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66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 修正)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1)没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关闭;
(2)违法所得在 1 万元以下的,依法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在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依法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在 3 万元以上的,依法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67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违反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10 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1)违法行为涉及 5 人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人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行为涉及 5 人以上 10 人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人七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行为涉及 10 人以上 20 人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人八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行为涉及 20 人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人九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68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童工;中介机构介绍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2002 年国务院令第364 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1)在有毒有害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 1 名童工的,处 5 万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 5000 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2)在有毒有害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 2 名童工的,处 12 万元以上 18 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 5000 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3)在有毒有害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 3 名童工的,处 18 万元以上 24 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 5000 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4)在有毒有害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 4 名以上童工或发现二次以上使用的,处 24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
的罚款,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 5000 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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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非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 修改) 第九十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04 年国务院令第423 号)第二十五条 (1)涉及人数占职工人数不足 10%或延长工作时间超过国家法定标准 1 倍以下的,责令改正,可以每人处 10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
(2)涉及人数占职工人数 10%以上不足 30%或延长工作时间超过国家法定标准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责令改正,可以每人处 200 元以上 300 元以下罚款;
(3)涉及人数占职工人数 30%以上不足 60%或延长工作时间超过国家法定标准 2 倍以上的,责令改正, 可以每人处 300 元以上 400 元以下罚款;
(4)涉及人数占职工人数 60%以上或违法延长时间 3 个月以上的,责令改正,可以每人处 400 元以上500
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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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无理拒绝、阻扰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 修改) 第一百零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04 年国务院令第423 号)第三十条
(1)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监察的,处 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2)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处 10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罚款;
(3)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以 15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




















71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 修正)第六十九条 1.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的,或日取地表水五百立方米、地下水五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但未在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的,或日取地表水五百立方米以上一千立方米以下、地下水五十立方米以上一百立方米以下的,处 3 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3)未在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或日取地表水一千立方米以上二千立方米以下、地下水一百立方米以上二百立方米以下的,或者在地下水限采区取水的,处六万元以上 9 万元以下罚款;
(4)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日取地表水二千立方米、地下水二百立方米以上的, 或者在地下水禁采区取水的,处九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2.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取水量的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擅自扩大日取水量五十立方米以下的,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未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擅自扩大日取水量五十立方米以上二百立方米以下的,处 3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或擅自扩大日取水量二百立方米以上五百立方米以下的,处 6 万元以上 9 万元以下的罚款;
(4)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擅自扩大日取水量五百立方米以上的,处 9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3.取水水源、取水地点、取水用途、退水地点、退水方式等未按照取水许可审批意见执行的。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的,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未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采取的补救措施不到位的,处 3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罚款;
(3)未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处 6 万元以上 9 万元以下的罚款;
(4)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处 9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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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 年国务院令第 698 号) 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 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五条;《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1 修正)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 1.对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1)对工程安全影响较小,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的,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
款;
(2)对工程安全影响较小的,或者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但未在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的,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工程安全影响较大的,或者未在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4)对工程安全影响严重的,或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款。
2.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1)非工程管理人员操作闸门及各项设备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 4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2)干预和阻挠工程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拦截、抢占水源,破坏供水、用水、排水秩序的,责令其停止   违法行为,可以处 500 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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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河道管理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 年国务院令第 698 号) 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2016 修正)第五十五条 1.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
(1)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 5%以下的,或者建筑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下的,强行拆除, 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 5%以上 10%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二百平方米以下的,强行拆除,并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 10%以上 15%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二百平方米以上四百平方米以下的,强行拆除,并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
(4)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 15%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四百平方米以上的,强行拆除, 并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
(1)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 1 万元以下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
(4)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 5 万元以上的,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3.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1)、阻碍行洪的物体小于五立方米,或种植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下,或者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如防洪法未作规定的,可以处 1 万元罚款;
(2)、阻碍行洪的物体大于五立方米小于三十立方米,或种植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三百平方米以下的,或者虽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但未在限期内排除阻碍,未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3)、阻碍行洪的物体大于三十立方米,或种植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或者未在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未排除阻碍、为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4)、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排除阻碍,不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处 5 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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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 年)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 年)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1.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按下列规定罚款:
(1)执业时间 3 个月以下且违法所得在 1 万元以下的,按 1 万计算,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2)执业时间 3 个月以下且违法所得在 1 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3)执业时间 3 个月以上且违法所得在 1 万元以下的,按 1 万计算,处以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七倍以下的罚款。
(4)执业时间 3 个月以上且违法所得在 1 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七倍以下的罚款。
(5)经两次处罚仍不改正或者给患者造成伤害的,处以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2.非医师在固定诊疗场所之外行医(俗称“游医”)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及药品、器械,第一次发现处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第二次发现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第三次发现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3.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按下列规定处罚:
(1)执业时间 3 个月以下且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违法所得六至九倍的罚款:
①执业时间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的;
②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
③造成患者十级至六级伤残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违法所得十至十四倍的罚款:
①有第(2)项两目以上情形的;
②执业时间 6 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
③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
④使用失效、过期等劣药的;
⑤造成患者五级至三级伤残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违法所得十五至二十倍的罚款:
①有第(3)项两目以上情形的;
②执业时间一年以上的;
③违法所得 50 万元以上的;
④使用假药的;
⑤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的;
⑥受过一次处罚仍擅自执业的;
⑦造成患者二级、一级伤残或者死亡的。
(5)法人或其他组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且执业人员未取得医师资格的,按照前款规定提高一至两个阶次裁量。
(6)伪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按照第一款规定提高一至两个阶次裁量。
(7)持有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办医疗机构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 年修正)第三十九条规定,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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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要求的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 年国务院令 714 号)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 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1.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下列规定罚款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1 个月以下的; 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10 天以下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1 个月以上 2 个月以下的; 经营面积在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10 天以上 1 个月以下的; 经营面积五百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10 天以下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 2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2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的; 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1 个月以上 2 个月以下的。
(4)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2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的,处以 3000 元以上 4000 元以下的罚款。
(5)游泳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1 个月以下的,处以 3000 元以上 4000 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营业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的,处以 4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受过一次处罚的;
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的; 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3 个月以上 4 个月以下的。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受过一次处罚的; 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受过两次处罚的;
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4 个月以上 5 个月以下的; 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6 个月以上的。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 1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受过两次处罚的;
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5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的; 使用转让的卫生许可证营业的。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 2 万元以上 2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涂改的卫生许可证营业的;
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6 个月以上 12 个月以下的。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 2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购买、伪造的卫生许可证营业的;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6 个月以上,受过处罚的;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12 个月以上的。
(11)公共场所经营单位通过告知承诺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例行检查中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还应当依据《国务院雷速体育_188比分直播-在线app下载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要求,涉及依法撤销卫生许可证的,按照前款规定情形提高一至三个阶次处罚;不涉及撤销卫生许可证的,按照第二条至第十五
条规定情形提高一至三个阶次处罚。


2.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处罚的,执行下述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
3.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未按规定对公共场所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卫生指标进行卫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 2000 元以下的罚款;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受过罚款处罚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改正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4.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处罚的裁量基准:
(1)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有第一项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4)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顾客用品用具卫生质量两项以下指标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5)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顾客用品用具卫生质量三项或四项指标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6)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顾客用品用具卫生质量五项以上指标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7)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责令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改正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5.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处罚的,执行下述第六条至第十五条规定。
6.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处罚的裁量基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 1000 元以上3000 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的;
未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的; 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 30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的罚款: 有第一项两目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有第一项情形之一,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 6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第一项全部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有第二项第 1 目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7.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处罚的裁量基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未按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的;


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人员上岗的。
(1)有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涉及人数在二十人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 30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的罚款:
有第一项规定的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人数二十人以上五十人以下的; 有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 6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第一项规定的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人数在五十人以上的; 有第三项第 1 目规定的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8.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项处罚的裁量基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清洗、消毒、保洁、盥洗、公共卫生间等设施设备未按规定设置或者与其经营规模、项目不相适应的擅自停止使用上述设施设备的;
将上述设施设备挪作他用的; 拆除上述设施设备的。
(2)有第一项第 1 目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 30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的罚款: 有第一项第 2 目或者第 3 目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有第二项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 6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第一项第 4 目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有第三项第 1 目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9.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四项处罚的裁量基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未按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擅自停止使用规定的设施设备的;
擅自拆除规定的设施设备的。
(2)有第一项第 1 目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 30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的罚款: 有第一项第 2 目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有第二项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 6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第一项第 3 目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有第三项第 1 目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10.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五项处罚的裁量基准:
(1)未按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
(2)有第一项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公共卫生用品数量三种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有第一项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公共卫生用品数量三种以上六种以下的; 有第二项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 6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第一项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公共用品数量六种以上的; 有第三项第 1 目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11.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六项,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修订后删除了相关内容,不再适用。
12.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七项处罚的裁量基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而投入使用的;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2)经营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场所有第一项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并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 30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上六千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场所有第一项规定的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
有第二项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 6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面积六千平方米以上公共场所有第一项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有第三项第 1 目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13.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八项处罚的裁量基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未按规定公示卫生许可证的;
未按规定公示卫生检测结果的; 未按规定公示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2)有第一项情形之一,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
款。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 30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的罚款: 有第一项两目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有第二项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 6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第一项三目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有第三项第 1 目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14.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对拒绝监督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1)有本章第六条至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且隐瞒、拒绝提供与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有关资料,或者拒绝现场卫生监测、采样、询问、查阅和复制文件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本章第六条至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且阻挠执法人员进入经营场所监督检查,或者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15.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以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处罚的裁量基准:
(1)安排十名以下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2)安排十名以上三十名以下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2000 元以上 3500 元以下的罚款;
(3)安排三十名以上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3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4)有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受过处罚仍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的罚款;
(5)有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受过处罚仍不改正的,处以 8000 元以上 12000 元以下的罚款;
(6)有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受过处罚仍不改正的,处以 12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的罚款。17.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处罚的裁量基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缓报事故信息的;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发病人数在三人以上十人以下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隐瞒、谎报事故信息的;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发病人数在十人以上三十人以下的。
(3)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发病人数在三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的,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4)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发病人数在一百人以上或者有人员死亡的,处以 3 万元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76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集中消毒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 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 修订)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五条
1.餐具、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未具备相应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的;
(2)未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的;
(3)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卫生规范的;
(4)餐具、饮具消毒前未洗净的;
(5)消毒后的餐具、饮具未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和批号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的;
(6)未如实记录出厂餐具、饮具的数量、消毒日期和批号、使用期限、出厂日期以及委托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
(7)未建立餐具、饮具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
(8)未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不合格出厂,经检验合格出厂但未随附消毒合格证明的;
(9)出厂检验记录保存期限少于消毒餐具、饮具使用期限到期后 6 个月的。
有上述第(6)项至第(9)项情形之一,经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1)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的;
(2)第一款中任意两项情形以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1)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中任意二项情形以上的;
(2)第一款第六项至第九项中任意三项情形以上的。
(3)受过两次罚款处罚仍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停产停业。
2.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按下列规定罚款:
(1)故意实施违法行为,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2)违法行为性质恶劣,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3)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77









对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 修正) 第七十六条 1.对盗伐林木的处罚:
(1)盗伐林木不足 0.1 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 10 株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的罚款。
(2)盗伐林木 0.1 立方米以上不足0.3 立方米或者幼树 10 株以上不足 15 株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两倍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六倍的罚款。
(3)盗伐林木 0.3 立方米以上不足 0.5 立方米或者幼树 15 株以上不足 20 株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三倍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七倍的罚款。
(4)盗伐林木 0.5 立方米以上 1 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 20 株以上 50 株以下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四倍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八倍的罚款。
(5)盗伐林木 1 立方米以上 1.5 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 50 株以上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九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2.对滥伐林木的处罚
(1)滥伐林木不足 2 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 50 株的,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的罚款。
(2)滥伐林木 2 立方米以上不足 6 立方米或者幼树 50 株以上不足 200 株的,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两倍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四倍的罚款。
(3)滥伐林木 6 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 200 株以上的,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三倍的树木, 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五倍的罚款。
注:本标准所指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78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 修正)第二条、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021 修订)第五十四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 修订) 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 修订) 第四十六条



(1)违法程度一般:非法转让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2)违法程度较重:非法转让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
(3)违法程度严重:非法转让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50%的罚款。







79
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行为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 修正)第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 修订)第五十五条

(1)违法程度一般:经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在限期内改正或者治理的,并处耕地开垦费 5 倍的罚款。
(2)违法程度较重:经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逾期不改正或者治理,情节较重的,并处耕地开垦费 6 倍以上 9 倍以下的罚款。
(3)违法程度严重:经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逾期不改正或者治理,情节严重的;破坏优质耕地的,并   处耕地开垦费 10 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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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 修正)第四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 修订) 第五十六条 (1)拒不履行未利用地或建设用地复垦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并处以土地复垦费 2 倍的罚款。
(2)拒不履行其他农用地复垦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并处以土地复垦费 3 倍的罚款。
(3)拒不履行耕地复垦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并处以土地复垦费 4 倍的罚款。
(4)拒不履行永久基本农田复垦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并处以土地复垦费 5 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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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 修正)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 修订) 第五十七条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2011 修订)第三十条

(1)违法程度一般:①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积极配合整改的,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②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拒不配合、拒不整改的,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
(2)违法程度较重:①非法占用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积极配合整改的,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500 元以上 800 元以下;②非法占用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拒不配合、拒不整改的,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500 元以上 800 元以下。
(3)违法程度严重:①非法占用耕地,积极配合整改的,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8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②非法占用耕地,拒不配合、拒不整改的,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8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③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1000 元。









82






对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土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 修正)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 修订) 第五十七条;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2011 修订)第三十条 (1)违法程度一般:
①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积极配合整改的,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
②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拒不配合、拒不整改的,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
(2)违法程度较重:
①非法占用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积极配合整改的,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500 元以上 800 元以下;
②非法占用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拒不配合、拒不整改的,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00 元以上 800 元以下。
(3)违法程度严重:
①非法占用耕地,积极配合整改的,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8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
②非法占用耕地,拒不配合、拒不整改的,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8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
③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1000 元。





83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 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 修订)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 修订) 第十四条

(1)违法程度一般:经责令在限期内交还土地的,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100 元以上 300 元以下罚
款。
(2)违法程度严重:经责令逾期拒不交还土地,情节严重的,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300 元以上500 元以下罚款。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4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 或者擅自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 修正)第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021 修订)第六十条


(1)违法程度一般:擅自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0%以上 20%以下罚款。
(2)违法程度严重: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0%以上 30%以下罚款。





85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 修正)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021 修订)第九条、第五十七条

(1)违法程度一般: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 2 亩以下的,可以并处罚款, 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3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
(2)违法程度严重: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 2 亩以上的,可以并处罚款, 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




86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 修正)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021 修订)第二十条、第五十二条


(1)违法程度一般:占地面积 2 亩以下的,处土地复垦费 5 倍以上 7 倍以下的罚款。
(2)违法程度较重:占地面积 2 亩以上 5 亩以下的,处土地复垦费 7 倍以上 9 倍以下的罚款。
(3)违法程度严重:占地面积 5 亩以上的,处土地复垦费的 10 倍罚款。



87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 修正)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021 修订)第五十三条


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8

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 1 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 修正)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021 修订)第五十六条

(1)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未利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并达到可利用状态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并处以土地复垦费 2 倍的罚款。
(2)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以外的农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未恢复种植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并处以土地复垦费 3 倍的罚款。
(3)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并处以土地复垦费 4 倍的罚款。
(4)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并处以土地复垦费 5 倍的罚款。





89
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釆石、釆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 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 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 修订) 第五十五条

(1)违法程度一般: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尚未破坏种植条件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 5 倍的罚款。
(2)违法程度较重:破坏种植条件的,处耕地开垦费的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
(3)违法程度严重: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处耕地开垦费的 10 倍罚款。




90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的处罚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2011 年 1 月国务院令第 588 号)第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4 修正)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1)违法程度一般:经责令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可以处 500 元以上 800 元以下罚款。
(2)违法程度严重:经责令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处 8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91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 修正)第六十四条
(1)违法程度一般: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对按期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2)违法程度严重: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对逾期不拆除的,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92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 修正)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 年)第十七条;《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1 修正)第四十一条


(1)违法程度一般: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下的,经责令停止非法开采行为,并赔偿损失的,情节轻微的,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 10%以上 30%以下的罚款。
(2)违法程度较重: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经责令拒不停止非法开采行为,拒不赔偿损失,情节较重的,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 30%以上 40%以下的罚款。
(3)违法程度严重:违法所得 30 万元以上的,经责令拒不停止非法开采行为,拒不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 4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





93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 修订)第二十六条 (1)违法程度一般: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主动改正的,可处以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程度较重:违法行为较重,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主动改正的,可处以 5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程度严重:违法行为严重,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拒不改正的,可处以 10 万元罚款。


94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 修订)第十九条

(1)违法程度一般:经责令限期恢复后,主动进行恢复的,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程度较重:经责令限期恢复后,拒不恢复的,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95
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 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处罚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 修正) 第三十条;《河北省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条例》
(2020 年)第四十九条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 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河北省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坏、损毁非煤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96





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9 修订)第三十六条;《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2019 修正)第五十条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并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
(2)《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条 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    并处罚款。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国家地质公园和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内违法发掘的, 处 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在其他区域内违法发掘的,处 2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








97



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 修订)第六十四条第一项;《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2011 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 (1)违法程度一般:损坏测量标志和妨碍测量标志使用,但测量标志未失去使用效能的;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对测量标志正常使用未造成影响的;迁建行为已批准,未支付迁建费用的,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程度较重:损坏测量标志和妨碍测量标志使用,但测量标志失去部分使用效能的;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对测量标志正常使用造成影响,但未造成损失的;迁建行为未经批准,也未支付迁建费用的, 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上 13 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程度严重:损坏测量标志和妨碍测量标志使用,但测量标志完全丧失使用效能,无法恢复的; 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对测量标志正常使用造成影响,也造成损失的;未支付迁建费用,经责令改正后,
仍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可以并处 13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98




对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 修订)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 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二十三条 (1)违法程度一般:损坏测量标志和妨碍测量标志使用,但测量标志未失去使用效能的;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对测量标志正常使用未造成影响的;迁建行为已批准,未支付迁建费用的,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程度较重:损坏测量标志和妨碍测量标志使用,但测量标志失去部分使用效能的;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对测量标志正常使用造成影响,但未造成损失的;迁建行为未经批准,也未支付迁建费用的, 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上 13 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程度严重:损坏测量标志和妨碍测量标志使用,但测量标志完全丧失使用效能,无法恢复的;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对测量标志正常使用造成影响,也造成损失的;未支付迁建费用,经责令改正后, 仍
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可以并处 13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99


对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 修订)第六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 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二十三条
(1)违法程度一般:损坏测量标志和妨碍测量标志使用,但测量标志未失去使用效能的;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对测量标志正常使用未造成影响的;迁建行为已批准,未支付迁建费用的,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程度较重:损坏测量标志和妨碍测量标志使用,但测量标志失去部分使用效能的;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对测量标志正常使用造成影响,但未造成损失的;迁建行为未经批准,也未支付迁建费用的, 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上 13 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程度严重:损坏测量标志和妨碍测量标志使用,但测量标志完全丧失使用效能,无法恢复的; 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对测量标志正常使用造成影响,也造成损失的;未支付迁建费用,经责令改正后,   仍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可以并处 13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100


对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 修订)第六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 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1)违法程度一般:损坏测量标志和妨碍测量标志使用,但测量标志未失去使用效能的;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对测量标志正常使用未造成影响的;迁建行为已批准,未支付迁建费用的,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程度较重:损坏测量标志和妨碍测量标志使用,但测量标志失去部分使用效能的;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对测量标志正常使用造成影响,但未造成损失的;迁建行为未经批准,也未支付迁建费用的, 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上 13 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程度严重:损坏测量标志和妨碍测量标志使用,但测量标志完全丧失使用效能,无法恢复的; 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对测量标志正常使用造成影响,也造成损失的;未支付迁建费用,经责令改正后,   仍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可以并处 13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101

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2011 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经征求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意见,此条罚则的裁量标准待新修订的《条例》出台后再予以明确。
二、委托下放行政处罚事项( 第 102 项-第 110 项)






102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
(2017 年国务院令第686 号)第六十六条;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国宗发〔2018〕15 号)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违法行为:1.利用宗教进行违法活动;2.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3.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等;4.违反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5.开展宗教教育培训;6.举行大型宗教活动;7.编印及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8.经销宗教用品和宗教艺术品等;9.修建露天宗教造像;10.在临时活动地点外部设置宗教标识物;11.以临时活动地点名义开展社会活动;12.允许未取得或者已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人员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从事活动;13.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允许境外人员从事活动;14.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裁量标准: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一般。即违法行为人因不知情而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不超过 1 万元;两年无同类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的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即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两年内有同类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违法所得高于 1 万;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或利用信息网络散布谣言伤害民族感情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不良社会影响。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撤销该临时活动地点。
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103








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
(2017 年国务院令第686 号)第七十一条;
《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2022 年 1 月 8 日修订)第六十七条
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轻微。即违法行为人因不知情而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不超过 2 万;两年内无同类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的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一般。即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所得超过 2 万,不超过 5 万;两年内有同类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的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2 万至 5 万元(含)罚款;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较重。即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所得超过 5 万;两年内有同类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妨害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5 万至 20 万元(含)罚款。
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
罚。








104





对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
(2017 年国务院令第686 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2022 修订)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对照下列情节进行处置和处罚: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较重。即因主办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责人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撤换主要负责人;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即存在非法教职人员讲道;散发宣传品超过 1000 份;两年内有同类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或利用信息网络散布谣言伤害民族感情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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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
(2017 年国务院令第686 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2022 修订)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分别依照下列情节进行处置和处罚: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轻微。即违法行为人因认识错误而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不超过1 万;两年无同类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的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责令其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一般。即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参加人员超出场所容纳范围;违法所得超过 1 万,不超过 3 万;两年内有同类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的一定的社会影响;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责令其停止活动;处 10 万元至 15 万元(含)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较重。即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参加人员超出场所容纳范围;违法所得超过 3 万,不超过 5 万;两年内有同类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较为严重的社会影响;妨害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令其停止活动;处 15 万元至 20 万元(含)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即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参加人员严重超出场所容纳范围;违法所得超过 5 万;有非法教职人员讲道;散发宣传品超过 1000 份的;两年内有同类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或利用信息网络散布谣言伤害民族感情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不良社会影响的,责令其停止活动;处 20 万元至 30 万元(含)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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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
(2017 年国务院令第686 号)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2022 修订)第七十条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分别依照下列情节进行处置和处罚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轻微。即违法行为人因认识错误而实施违法行为;两年无同类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低于 5 千元的;违法行为造成的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低;积极去除宗教用途,无危害后果,无财产损失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1 倍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 5 千元至 1 万元(含)罚款;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一般。即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两年无同类违法行为;违法所得高于 5 千元不足 1 万元的;违法行为造成的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低;配合相关部门去除宗教用途,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财产损失较小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1.5 倍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 1 万元至 2 万元(含)罚款;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较重。即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两年无同类违法行为;违法所得高于 1 万元不足 3 万元的;违法行为造成的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较大,财产损失较大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2 倍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 2 万至 3 万元(含)罚款;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即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两年内有同类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违法所得高于 3 万元不足 5 万元的;财产损失严重;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或利用信息网络散布谣言伤害民族感情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不良社会影响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3 倍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 3 万元至 5 万元(含)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责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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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
(2017 年国务院令第686 号)第七十条第二款;《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2022 修订)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其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8

对宗教教职人员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受境外势力支配, 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 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
(2017 年国务院令第686 号)第七十三条;
《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2022 修订)第七十二条




对宗教教职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情节进行处置和处罚: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轻微。即违法行为人因认识错误而实施违法行为;两年无同类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没有造成社会影响较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积极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一般。即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两年无同类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危害后果较重或造成损失较大,妨害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较重。即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两年内有同类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造成严重损失或较为严重的社会影响;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或利用信息网络散布谣言伤害民族感情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不良社会影响的,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取消其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任人的责任;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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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
(2017 年国务院令第686 号) 第七十四条
《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2022 修订)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分别依照下列情节进行处置和处罚: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轻微。即违法行为人因认识错误而实施违法行为;两年无同类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不超过 2 千元的;违法行为造成的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较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积极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千元至 2 千元(含) 罚款;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一般。即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两年无同类违法行为;违法所得高于 2 千元不足 1 万元的;违法行为造成的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较大;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 千元至 5 千元(含)罚款;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较重。即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两年内有同类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违法所得高于 1 万元的;财产损失严重;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或利用信息网络散布谣言伤害民族感情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不良社会影响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含)罚款;
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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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根据《国务院雷速体育_188比分直播-在线app下载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2〕》修改, 自 2022 年 5 月 1 日生效)七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2021 修正)第五十一条

(1)情节轻微。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责令改正;处 2 万元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
(2)情节一般。违法所得 1 万元(含)以上 2 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3 倍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
(3)情节较重。违法所得 2 万元(含)以上 4 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4 倍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
(4)情节严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5 倍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①违法所得 4 万元(含)以上的;
②承修或者改装的机动车因为车辆原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