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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县黄递铺乡综合行政执法队 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制度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

沧县黄递铺乡综合行政执法队

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人员队伍建设和日常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平时考核的对象是指全体在职在编的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评价与群众评议相结合、部门绩效与个人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平时考核以记实为主,及时记录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重点考核岗位职责履行情况、重点工作推进情况、服务承诺兑现情况、急难险重或突发事件处置表现情况;记录日常工作中发现的失职失信行为、群众投诉查实行为、违规违纪行为、迟到早退旷工行为和所受的表扬奖励。

第五条  平时考核围绕执法办案,推行标准化管理,注重考核在执法办案数量、执法办案质量、执法办案实效以及作风纪律等方面表现。

(一)根据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和承担的具体工作任务,确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办案的工作数量和工作强度;

(二)根据领导评价和群众的满意度,依法履行办案程序和认定案件事实等情况,确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办案的质量和实效;

(三)根据行政执法人员遵纪守信、日常执勤、群众投诉建议和表扬等情况,确定行政执法人员的作风纪律表现;

第六条  平时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差”五个等次,分别对应“90-100”、“80-89”、“70-79”、“60-69”、“60分以下”五个量化评分区间。平时考核结果等次为“好”的行政执法人员比例一般控制在30%以内。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办理重案要案和重大活动中工作表现突出、获得表扬奖励或群众满意度测评明显提升的,可以在考核中适当加分。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因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效率低下受到告诫、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等行政处理的,当期平时考核等次为“一般”及以下;受到调离工作岗位、免职等行政处理的,当期平时考核等次为“较差”或“差”;受到两次行政处理的,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第九条  对于违反行政执法人员从业行为禁令的,给予“一票否决”,平时考核等次为“差”,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第三章 平时考核程序

第十条  平时考核由各行政执法单位组织实施,按照各自的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平时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明确考核重点。各单位就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岗位职责和承担的重点工作任务,确定行政执法人员阶段工作任务目标,明确对其平时考核的内容、标准和完成时限。

(二)个人工作记实。行政执法人员每天或每周记录当天(周)平时工作情况,并阶段性进行小结自评。个人工作记实要及时、准确,自我总结评价要实事求是。

(三)定期考核评价。定期考核评价实行季评,可采取抽查、专项检查监督、阶段性总结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四章 平时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平时考核结果与激励约束措施相挂钩。

(一)对于考核优秀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培训、轮岗锻炼、疗养休假等方面优先安排;

(二)对于考核结果为较差及以下等次的行政执法人员,应采取诫勉谈话等措施。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