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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县罚没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1-09-03?? 来源:
附件7
                                                                                                            沧县罚没事项清单(表七)
序号事项名称实施主体罚款事项没收违法所得事项没收非法财物事项实施依据
1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黄递铺乡人民政府1.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2.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3.占用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进行建设的,应当拆除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订)第八十二条
2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理黄递铺乡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1.初次违法的,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次违法的,对单位处以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元以上40元以下的罚款
3.三次以上违法的,对单位处以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4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订)第八十二条;《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3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黄递铺乡人民政府1.未经批准,临时建设处于基础状态,未按照规定时间自行拆除和改正的,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30%的罚款;
2.未经批准,临时建设处于主体施工状态,未按照规定时间自行拆除和改正的,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70%的罚款;
3.未经批准,临时建设处于竣工状态,未按照规定时间自行拆除和改正的,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100%的罚款。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订)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
4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黄递铺乡人民政府情节较轻的(焚烧有毒有害物质少,配合调查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的(焚烧有毒有害物质较少,但不配合调查或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焚烧有毒有害物质较多或影响较大的),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处1500元以上2000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订)第八十九条
5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黄递铺乡人民政府一、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处罚:
情节较轻的(喷洒面积较小,配合调查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的(喷洒面积较小,但不配合调查或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1500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喷洒面积较大),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情节较轻的(产生烟尘污染较轻,配合调查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产生烟尘污染较轻,但不配合调查或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产生烟尘污染重),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订)第八十七条
6对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黄递铺乡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订)第八十七条
7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处罚黄递铺乡人民政府裁量标准:
按要求拆除的,不予处罚
拒不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一倍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六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订)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8对栽培、整修或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个人不及时清除,责令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罚黄递铺乡人民政府裁量标准:
初次违法,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清除;
责令限期清除,逾期1天未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清除,逾期3天未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40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清除,逾期3天以上未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4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
9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处罚;对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黄递铺乡人民政府一、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处罚。
裁量标准:
情节轻微的,责令消除,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50元以上60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处以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涂写、刻画、喷涂、粘贴小广告分散累计在30处以下,或集中累计在10处以下的,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6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涂写、刻画、喷涂、粘贴小广告分散累计在30处以上60处以下,或集中累计在10处以上20处以下的,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涂写、刻画、喷涂、粘贴小广告分散累计在60处以上,或集中累计在20处以上的,或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或在明令禁止的街道及部位涂写、刻画、喷涂、粘贴小广告的,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裁量标准: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督办两次,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督办三次及以上,拒不改正的,处以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七条
10对未按规定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广告的或审批期满后未及时撤除,或者不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牌或不予加固、拆除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黄递铺乡人民政府裁量标准:
初次违法,积极消除影响的,责令改正;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对责令改正不予改正的或对责令改正采取敷衍等方式不予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的罚款;
对陈旧损毁、色彩剥落的户外广告牌等,不按要求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对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等,未予以加固或拆除,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并造成财物损毁、人身伤害等事故程度较轻的或对责令改正采取威胁方式阻碍执法,拒不改正的,或在一年内有2次同一违法行为的,处以12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对陈旧损毁、色彩剥落的户外广告牌等,不按要求及时整修、清洗、更换严重影响市容,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对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等,未予以加固或拆除,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并造成财物损毁和人身伤害等事故程度较重的或对责令改正采取暴力抗法,拒不改正的,或在一年内有3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的,或在明令禁止的街道及点位有违法行为的,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八条
11对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处罚黄递铺乡人民政府裁量标准:
初次违法,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拆除的,处以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不予拆除的,处以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拆除的,或规定时间内有2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的,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九条第二款
12对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宣传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黄递铺乡人民政府裁量标准:
初次违法,积极消除影响的,责令改正;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张贴、张挂宣传品在20处以下,责令改正不予改正的,处以每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张贴、张挂宣传品在20处以上50处以下的,责令改正不予改正的,处以每处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张贴、张挂宣传品在50处以上的,或在明令禁止的街道及点位张贴、张挂宣传品的,责令改正不予改正的,每处处以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
13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黄递铺乡人民政府裁量标准:
初次违法,积极消除影响的,责令改正;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拒不改正的,堆放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堆放面积10平方米以上不足20平方米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堆放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14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处罚黄递铺乡人民政府裁量标准:
初次违法,积极消除影响的,责令停止经营;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第1次拒不停止经营的,处以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第2次拒不停止经营的,处以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3次及以上拒不停止经营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15对违反施工现场作业规范行为的处罚黄递铺乡人民政府裁量标准: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封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2、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情节较重的,责令改正,处6万元罚款
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覆盖的
裸露面积<10%或<100 m?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裸露面积 10%~30%(不含)或100~200 m?(不含)的,责令改正,处4万元罚款
裸露面积 30%~50%(不含)或200~300 m?(不含)的,责令改正,处7万元罚款
裸露面积≥50%或≥300m?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七条、《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雷速体育_188比分直播-在线app下载加强扬尘污染防控的决定》(2018年)第二十七条、《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省政府令〔2020〕第1号)第四十条
16对不按照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积雪的处罚黄递铺乡人民政府裁量标准:
一、对不按照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的处罚的自由裁量:
初次违法,责令改正的,不足一吨的,处以50元以上7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一吨的,每吨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经督办后改正的,不足一吨的处以7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一吨处以每吨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经督办2次后改正的,不足一吨处以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一吨的,或在明令禁止的街道及点位乱倾倒垃圾、粪便的,处以每吨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
予以督办2次以上拒不改正的,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反映等不良影响的,不足一吨处以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一吨的,或在明令禁止的街道及点位乱倾倒垃圾、粪便的,处以每吨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不按照规定清理积雪的处罚的自由裁量:
初次违法,积极消除影响的,责令改正;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清除,逾期1日未清除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清除,逾期2日未清除的,处以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清除,逾期3日及以上未清除的,处以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17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的处罚黄递铺乡人民政府裁量标准:
初次违法,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在10平方米以下的,处以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罚款;
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在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处以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在2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或规定时间内有2次同一违法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在50平方米以上的,或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造成污染的,或规定时间内有三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的,或在明令禁止的主要街道及点位清洗、维修车辆的,处以1500元以上元2000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18对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黄递铺乡人民政府裁量标准:
(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的处罚的自由裁量:
及时清理或者清除的,处以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未及时清理或者清除,处以20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清理或不清除,影响市容市貌的,处以30元以上40元以下的罚款;
督办3次及以上仍不清除的,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处以4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三)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的处罚的自由裁量:
及时清理或者清除的,处以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未及时清理或者清除,处以30元以上40元以下的罚款;
督办3次及以上仍不清除的,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处以4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四)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的自由裁量:
及时清理或者清除的,处以50元以上80元以下的罚款;
未及时清理或者清除,处以80以上120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清理或不清除,影响市容市貌的,处以120元以上150元以下的罚款;
督办3次及以上仍不清除的,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处以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的处罚的自由裁量:
初次违法,积极消除影响的,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能够改正但改正不及时、不彻底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不予改正的,或一个月内有2次同一违法行为的,处以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一个月内有3次及以上同一违法行为的,或在明令禁止的街道及点位有违法行为的,处以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的处罚的自由裁量:
初次违法,责令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能够改正但改正不及时、不彻底的,处以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不予改正,或一个月内有2次同一违法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一个月内有3次及以上同一违法行为的,或明令禁止在街巷和居住区有违法行为的,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四十条
19对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对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卫设施和改变环卫设施用途的处罚黄递铺乡人民政府一、对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裁量标准:
初次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并立即恢复原状或及时赔偿的,并处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罚款;
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不彻底、不及时的,并处以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不予恢复或赔偿损失不予赔偿,或在规定时间有2次同一违法行为,并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拒不恢复原状的,或责令赔偿损失拒不赔偿损失的,并造成一定影响的,或在规定时间有3次及以上的同一违法行为,并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卫设施和改变环卫设施用途的处罚。
裁量标准:
初次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并立即恢复原状或及时赔偿的,并处以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不及时的,并处以6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拆除、迁移、改建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不及时的,并处以7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恢复原状拒不恢复原状的,或责令赔偿损失拒不赔偿损失的,并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四十一条
20对违反规定实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黄递铺乡人民政府裁量标准:
及时改正的,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未及时改正的,对个人处以5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经两次责令改正仍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0元罚款。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住建部令第4号)第三十二条
21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擅自设立弃置场接纳建筑垃圾的处罚黄递铺乡人民政府裁量标准:
  将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及时改正的,对个人处以5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罚款;
未及时改正的,对个人处以1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
经2次及以上责令改正仍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元罚款。
擅自设立弃置场接纳建筑垃圾的:
对个人处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条
22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黄递铺乡人民政府裁量标准:
及时改正的,对个人处以5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
未及时改正的,对个人处以1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0元罚款;
经2次及以上责令改正仍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0元罚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六条
23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黄递铺乡人民政府裁量标准:
责令期限内予以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处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改正两次逾期未改正,或有二次同一违法行为的处六十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改正三次逾期仍未改正或拒不改正的,或有三次同一违法行为的处八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十一条
24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黄递铺乡人民政府裁量标准:
倾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在0.5立方米以下和抛洒城市生活垃圾在2平方米以下的;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倾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在0.5立方米以上1立方米以下和抛洒城市生活垃圾在2立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的,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倾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在1立方米以上3立方米以下和抛洒城市生活垃圾在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对单位处以2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
倾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在3立方米以上和抛洒城市生活垃圾在10平方米以上的,对单位处以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十二条
25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义务的处罚黄递铺乡人民政府裁量标准:
    初次违法,责令改正予以改正的,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经督办后改正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经督办的仍未改正的,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
26对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在绿地内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在绿地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擅自采挖树木;在绿地内挖坑取土(沙);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盗窃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盗窃、损毁园林设施;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的处罚黄递铺乡人民政府裁量标准:
一、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的
情节较轻,能够立即改正的,处100元罚款
情节较重,批评教育后能够改正的,处300元罚款
情节较重,经批评教育后拒不改正的,处500元罚款
二、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的
放养数量较少,经批评教育后及时改正的,处100元罚款
放养数量较少,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处300元罚款
放养数量较多,态度恶的,处500元罚款
三、盗窃、毁坏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践踏植被的
批评教育后及时改正的,处100元罚款
批评教育后拒不改正的,处100元罚款
四、盗窃、损毁园林设施的
批评教育后及时改正的,承认错误的,处500元罚款
批评教育后仍不能认识自身错误的,处1000元罚款
五、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的
能够及时改正的,处300元罚款
不能及时改正的,处500元罚款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17年修改)第五十一条
27对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处罚黄递铺乡人民政府裁量标准:
砍伐两株及以下的 责令限期补植,并处树木基准价值5倍罚款
砍伐三株至五株的 责令限期补植,并处树木基准价值7倍罚款
砍伐六株及以上的 责令限期补植,并处树木基准价值10倍罚款
移植两株及以下的 责令限期补植;并处树木基准价值3倍的罚款
移植三株至五株的 责令限期补植;并处树木基准价值4倍的罚款
移植六株及以上的 责令限期补植;并处树木基准5倍的罚款


《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第六十六条
28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黄递铺乡人民政府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有污水预处理设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逾期不改正,没有污水预处理设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5万元罚款,对个人处6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逾期不改正,没有污水预处理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20万元罚款,对个人处10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九条
29对违反燃气经营者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黄递铺乡人民政府(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违反其中一项,责令一次后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其中一项,责令两次后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其中一项,责令两次后仍未改正的或者造成安全事故的,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规定,发生多项违法行为的,依据单项裁量权标准累计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六条
30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黄递铺乡人民政府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经营活动20日以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经营活动20日以上30日以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经营活动30日以上40日以内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经营活动40日以上50日以内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经营活动50日以上1年以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经
营活动1年以上或者任何许可条件不具备、或经营期间发生事故的,处5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经营活动20日以内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经营活动20日以上30日以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经营活动30日以上40日以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经营活动40日1年以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经营活动1年以上或者不按规定经营期间发生事故的,处2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五条
31对擅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和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规定行为的处罚黄递铺乡人民政府一、擅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个人违反本规定的:
1.1年内首次违规的,没收其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2.1年内2次违规的,没收其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1年内3次(含)及以上违规的,没收其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单位违反本规定的:
1.1年内首次违规的,没收其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1年内2次违规的,没收其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3.1年内3次(含)以上违规的,没收其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以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规定行为的处罚
(一)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的违法行为。
个人违反本规定的:
1.未造成设施损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造成设施部分损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造成设施大量损坏,影响使用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单位违反本规定的:
1.未造成设施损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造成设施部分损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造成设施大量损坏,影响使用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违法行为。
个人违反本规定的:
1.未造成设施损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造成设施部分损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造成设施大量损坏,影响使用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单位违反本规定的:
1.未造成设施损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造成设施部分损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造成设施大量损坏,影响使用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违法行为。
个人违反本规定的:
1.未造成设施损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造成设施部分损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造成设施大量损坏,影响使用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单位违反本规定的:
1.未造成设施损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造成设施部分损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造成设施大量损坏,影响使用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四)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违法行为。
个人违反本规定的:
1.未造成设施损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造成设施部分损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造成设施大量损坏,影响使用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单位违反本规定的:
1.未造成设施损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造成设施部分损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造成设施大量损坏,影响使用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五)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违法行为。
个人违反本规定的:
1.未造成设施损坏的,责令改正;
2.造成设施部分损坏的,责令改正,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造成设施大量损坏,影响使用的,责令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单位违反本规定的:
1.未造成设施损坏的,责令改正;
2.造成设施部分损坏的,责令改正,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造成设施大量损坏,影响使用的,责令改正,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六)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违法行为。
个人违反本规定的:
1.未造成设施损坏的,责令改正;
2.造成设施部分损坏的,责令改正,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造成设施大量损坏,影响使用的,责令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单位违反本规定的:
1.未造成设施损坏的,责令改正;
2.造成设施部分损坏的,责令改正,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造成设施大量损坏,影响使用的,责令改正,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七)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违法行为。
个人违反本规定的:
1.未造成设施损坏的,责令改正;
2.造成设施部分损坏的,责令改正,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造成设施大量损坏,影响使用的,责令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单位违反本规定的:
1.未造成设施损坏的,责令改正;
2.造成设施部分损坏的,责令改正,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造成设施大量损坏,影响使用的,责令改正,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八)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违法行为。
个人违反本规定的:
1.未造成设施损坏的,责令改正;
2.造成设施部分损坏的,责令改正,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造成设施大量损坏,影响使用的,责令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单位违反本规定的:
1.未造成设施损坏的,责令改正;
2.造成设施部分损坏的,责令改正,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造成设施大量损坏,影响使用的,责令改正,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5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年国务院令第703号)第十条第三款
32对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和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黄递铺乡人民政府一、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1.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8000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经营额8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5.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尚未构成犯罪的,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6.违法经营额10万元(含)以上,尚未构成犯罪的,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违法行为
1.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2.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8000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违法经营额8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4.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5.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尚未构成犯罪的,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6.违法经营额10万元(含)以上,尚未构成犯罪的,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第三十一条、《印刷业管理条例》(2020年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三十六条、《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一条
33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和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处罚黄递铺乡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1.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尚未构成犯罪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的罚款。
5.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尚未构成犯罪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倍的罚款。
6.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尚未构成犯罪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1.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尚未构成犯罪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的罚款。
5.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尚未构成犯罪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倍的罚款。
6.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尚未构成犯罪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1.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尚未构成犯罪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的罚款。
5.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尚未构成犯罪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倍的罚款。
6.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尚未构成犯罪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
(四)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1.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尚未构成犯罪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的罚款。
5.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尚未构成犯罪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倍的罚款。
6.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尚未构成犯罪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年国务院令第732号)第四十三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文化部修订)第四十六条
34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处罚黄递铺乡人民政府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1.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尚未构成犯罪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的罚款。
5.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尚未构成犯罪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倍的罚款。
6.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尚未构成犯罪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文化部修订)第四十九条
35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黄递铺乡人民政府一、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雷速体育_188比分直播-在线app下载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
1.一次接纳1名未成年人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2.一次接纳2—3名未成年人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一次接纳4—7名未成年人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4.一次接纳8名(含)以上未成年人的,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15天;
5.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非网络游戏的违法行为。
1.1年内首次违规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2.1年内2次违规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1年内3次违规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4.1年内4次(含)以上违规的,责令停业整顿30天;
5.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违法行为。
1.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终端数占总终端数25%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2.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终端数占总终端数50%—75%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终端数占总终端数75%以上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4.1年内3次违规的,责令停业整顿30天;
5.1年内4次(含)以上违规的,或因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违法行为。
1.1年内首次违规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2.1年内2次违规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1年内3次违规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4.1年内4次(含)以上违规的,责令停业整顿30天;
5.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0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
36对违反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的处罚黄递铺乡人民政府(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违法行为
1.造成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隐患或者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严重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致使文物保护单位本体或历史风貌遭到破坏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改正,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违法行为
1.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较重破坏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严重破坏的,责令改正,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违法行为
1.尚未对文物本体造成严重破坏,能够恢复原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文物本体造成严重破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采取破坏性手段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本体损毁,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改正,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违法行为
1.改变原状部分占文物本体比例较小,对文物本体造成的破坏较轻,可以恢复原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改变原状部分占文物本体比例较大,难以恢复原状,对文物本体造成较重破坏,或者擅自修缮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改变原状部分占文物本体比例较大,不能恢复原状,对文物本体造成严重破坏,或者擅自修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改正,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违法行为
1.造成文物遗址破坏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文物遗址严重破坏,或者擅自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重建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文物遗址完全损毁,或者擅自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原址重建的,责令改正,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违法行为
1.致使文物遭到破坏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致使文物遭到严重破坏的,或者擅自从事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迁移、重建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致使文物损毁的,或者擅自从事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修缮、迁移、重建,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改正,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违法行为
1.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
37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和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娱乐场所违反规定的处罚黄递铺乡人民政府一、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予以处罚;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二、歌舞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1.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5.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6.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7.违法所得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8.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9.因播放、表演的节目含有禁止内容或因歌曲点播系统连接至境外曲库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
三、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1.首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的罚款。
2.两年内第二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65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一年内第二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一次向1名未成年人提供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一次向2名未成年人提供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一次向3名未成年人提供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6.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一次向3名以上5名以下未成年人提供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3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7.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一次向5名以上8名以下未成年人提供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3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8.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一次向8名以上未成年人提供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3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五、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1.首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两年内第二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3.一年内第二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
4.第三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38对擅自从事电影放映经营活动的处罚黄递铺乡人民政府擅自从事电影放映活动的处罚:
(一)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5万元,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9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所得2.5万元以上不足4万元,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9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没有违法所得4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18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第四十七条
39对非法转让宅基地行为的处罚黄递铺乡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2002年)第二十条
40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处罚黄递铺乡人民政府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具体情形:
1、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期间,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期间,造成危害后果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期间,违法情节恶劣或者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⑴造成一般动物疫情的,且事件及时得到控制的,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⑵造成较大动物疫情的,且危害影响较大的,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⑶造成重大动物疫情,危害影响大,造成损失巨大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八条
41对未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黄递铺乡人民政府货值金额不足二千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2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七条、《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2018年)第四十四条
42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黄递铺乡人民政府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第五十六条
43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黄递铺乡人民政府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八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第六十六条
44对未按规定设置机构或者配备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未按规定培训教育、未按规定制定预案或演练、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并取得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黄递铺乡人民政府一、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下(含100人),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超过100人,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其从业人员30人及以下(含30人),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其从业人员超过30人,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1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2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3人以上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中,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员数分别占相应培训人数不足10%的,或者总人数不足10人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上述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中,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员数分别占相应培训人数的10%以上不足30%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中,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员数分别占相应培训人数的30%以上的,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但未按规定定期组织开展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有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至4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5名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九十四条
2021年8月31日前适用此标准
45对生产经营单位违规发包、出租的处罚黄递铺乡人民政府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没有违法所得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违法所得4-5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条
2021年8月31日前适用此标准
46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黄递铺乡人民政府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分别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2.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3.既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又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零一条
2021年8月31日前适用此标准
47对“二合一”或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不符合要求的处罚黄递铺乡人民政府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零二条
2021年8月31日前适用此标准
48对订立免除或减轻责任协议的处罚黄递铺乡人民政府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投资人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伤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伤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零三条
2021年8月31日前适用此标准
49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黄递铺乡人民政府一、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
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2.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3.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或造成伤害后果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二、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
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2.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3.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或造成伤害后果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50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黄递铺乡人民政府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超过规定期限30日以下,未提交重新办理申请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2.超过规定期限30日以上60日以下,未提交重新办理申请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
3.超过规定期限60日以上,未提交重新办理申请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超过规定数量20%以下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2.超过规定数量20%以上50%以下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
3.超过规定数量50%以上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
51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处罚黄递铺乡人民政府一、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改)第三十八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52对未按照要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处罚黄递铺乡人民政府 一、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不是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公民的,责令停业,并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
 (一)年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的,处3千元罚款;
 (二)年营业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处4千元罚款;
 (三)年营业额超过5万元的,处5千元罚款。
  二、使用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罚款。
  三、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或私自转让、出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
  (一)无主观故意,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处1千元罚款;
  (二)无主观故意,但造成不良影响的,处3千元罚款;
  (三)明知故犯,但造成影响轻微的,处3千元罚款;
  (四)明知故犯,且造成严重影响的,处6千元罚款;
  (五)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处1万元罚款。
  四、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食食品和制售假冒伪劣清真食品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并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
  (一)产品价值1万元以下的,处5千元罚款;
  (二)产品价值超过1万元至5万元的,处8千元罚款;
  (三)产品价值超过5万元的,处1万元罚款。
  五、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单位的字号、食品名称、专用包装物、广告用语或图像,含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忌讳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
  (一)在县(市、区)范围造成影响的,处500元罚款;
  (二)在设区市范围造成影响的,处800元罚款;
  (三)在全省造成影响的,处1千元罚款。
  六、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清真牛羊肉、禽肉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
  (一)产量在500公斤以内的,处1千元罚款;
  (二)产量超过500公斤至2500公斤的,处3千元罚款;
(三)产量超过2500公斤的,处5千元罚款。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1999年)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项
53对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处罚黄递铺乡人民政府情节较轻的(焚烧面积较小,未造成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自觉配合调查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处5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焚烧面积较小,未造成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不配合调查或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处6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焚烧面积较大或造成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雷速体育_188比分直播-在线app下载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18年7月27日)第二十五条
54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以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黄递铺乡人民政府(1)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1个月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4)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6个月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九十二条
55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处罚黄递铺乡人民政府(1)没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关闭;
(2)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依法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依法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依法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56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违反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黄递铺乡人民政府(1)违法行为涉及5人以下的,处每人5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行为涉及5人以上10人以下的,处每人60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行为涉及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处每人7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行为涉及20人以上的,处每人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10年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57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童工;中介机构介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黄递铺乡人民政府(1)在有毒有害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1名童工的,处5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2)在有毒有害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2名童工的,处12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3)在有毒有害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3名童工的,处18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4)在有毒有害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4名以上童工或发现二次以上使用的,处24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58对用人单位非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黄递铺乡人民政府(1)违法涉及5人以下首次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违法涉及20人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每人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涉及20人以上30人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每人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涉及30人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每人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改)第九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五条
59对用人单位无理拒绝、阻扰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黄递铺乡人民政府(1)违法行为达到以下标准,属情节较轻,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①日常巡查、专项检查案件报送了三分之二以上材料的;
②未整改涉及金额5000元以下的;
③未整改行为侵害5名以下职工利益的。
(2)违法行为达到以下标准,属情节一般,处6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的罚款:
①日常巡查、专项检查案件报送了三分之一以上三分之二以下材料,投诉、举报、上级督办、交办案件报送三分之二以上材料且对案件继续办理未造成影响的;
②未整改涉及金额在五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③未整改行为侵害5名以上10名以下职工利益的。
(3)违法行为达到以下标准,属情节严重,处1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日常巡查、专项检查案件报送三分之一以下材料,在投诉、举报、上级督办、交办案件报送三分之二以下材料且对案件继续办理未造成影响的;
②未整改涉及金额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③未整改行为侵害10名以上20名以下职工利益的;
④再次做出同一种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未改正的;
(4)违法行为达到以下标准,属情节特别严重的,处2万元的罚款:
①日常巡查、专项检查案件未报送书面材料,投诉、举报、上级督办、交办案件未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影响对案件的继续办理的;
②不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③未整改涉及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④未整改行为侵害20名以上职工利益的;
⑤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⑥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⑦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改)第一百零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
60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黄递铺乡人民政府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
一、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的,或日取地表水五百立方米、地下水五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但未在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的,或日取地表水五百立方米以上一千立方米以下、地下水五十立方米以上一百立方米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在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或日取地表水一千立方米以上二千立方米以下、地下水一百立方米以上二百立方米以下的,或者在地下水限采区取水的,处六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四、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日取地表水二千立方米、地下水二百立方米以上的,或者在地下水禁采区取水的,处九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取水量的
(一)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擅自扩大日取水量五十立方米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未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擅自扩大日取水量五十立方米以上二百立方米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或擅自扩大日取水量二百立方米以上五百立方米以下的,处6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擅自扩大日取水量五百立方米以上的,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二、取水水源、取水地点、取水用途、退水地点、退水方式等未按照取水许可审批意见执行的。
(一)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未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采取的补救措施不到位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处6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六十九条
61对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黄递铺乡人民政府对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一、对工程安全影响较小,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工程安全影响较小的,或者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但未在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工程安全影响较大的,或者未在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工程安全影响严重的,或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一、非工程管理人员操作闸门及各项设备的,可以并处罚款400元以上500元以下;
二、干预和阻挠工程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拦截、抢占水源,破坏供水、用水、排水秩序的,可以并处罚款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四十五条
62对违反河道管理行为的处罚黄递铺乡人民政府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
(一)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5%以下的,或者建筑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下的,强行拆除,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5%以上10%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二百平方米以下的,强行拆除,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10%以上15%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二百平方米以上四百平方米以下的,强行拆除,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15%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四百平方米以上的,强行拆除,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
(一)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1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一)、阻碍行洪的物体小于五立方米,或种植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下,或者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如防洪法未作规定的,可以处1万元罚款;  
(二)、阻碍行洪的物体大于五立方米小于三十立方米,或种植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三百平方米以下的,或者虽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但未在限期内排除阻碍,未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阻碍行洪的物体大于三十立方米,或种植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或者未在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未排除阻碍、为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排除阻碍,不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处5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五十五条
63对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黄递铺乡人民政府第一条 非医师行医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及药品、器械,并按下列规定罚款:
(一)执业时间3个月以下且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执业时间3个月以上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或经处罚仍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经两次处罚仍不改正或者给患者造成伤害的,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医师在固定诊疗场所之外行医(俗称“游医”)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及药品、器械,第一次发现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次发现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次发现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二条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执业时间3个月以下且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违法所得六至九倍的罚款:
1.执业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2.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3.造成患者十级至六级伤残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违法所得十至十四倍的罚款:
1.有第二项两目以上情形的;
2.执业时间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
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4.使用失效、过期等劣药的;
5.造成患者五级至三级伤残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违法所得十五至二十倍的罚款:
1.有第三项两目以上情形的;
2.执业时间一年以上的;
3.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
4.使用假药的;
5.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的;
6.受过一次处罚仍擅自执业的;
7.造成患者二级、一级伤残或者死亡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且执业人员未取得医师资格的,按照前款规定提高一至两个阶次裁量。
伪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按照第一款规定提高一至两个阶次裁量。
持有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办医疗机构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九条规定,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64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要求的处罚黄递铺乡人民政府第一条 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1个月以下的;
2.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10天以下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1.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
2.经营面积在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10天以上1个月以下的;
3.经营面积五百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10天以下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1.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2.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
(四)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以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游泳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1个月以下的,处以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营业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受过一次处罚的;
2.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3.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1.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受过一次处罚的;
2.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受过两次处罚的;
3.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4个月以上5个月以下的;
4.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6个月以上的。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受过两次处罚的;
2.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5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3.使用转让的卫生许可证营业的。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2万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
1.使用涂改的卫生许可证营业的;
2.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2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使用购买、伪造的卫生许可证营业的;
2.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6个月以上,受过处罚的;
3.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12个月以上的。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通过告知承诺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例行检查中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除依法撤销卫生许可证外,还应当依据《国务院雷速体育_188比分直播-在线app下载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要求,按照前款规定情形提高一至三个阶次处罚。
第二条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处罚的,执行下述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
第三条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未按规定对公共场所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卫生指标进行卫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受过罚款处罚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改正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四条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二)有第一项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顾客用品用具卫生质量两项以下指标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顾客用品用具卫生质量三项或四项指标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顾客用品用具卫生质量五项以上指标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责令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改正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五条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处罚的,执行下述第六条至第十五条规定。
第六条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的;
2.未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的;
3.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1.有第一项两目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有第一项情形之一,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有第一项全部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有第二项第1目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第七条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1.未按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的;
2.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人员上岗的。
(二)有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涉及人数在二十人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1.有第一项规定的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人数二十人以上五十人以下的;
2.有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有第一项规定的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人数在五十人以上的;
2.有第三项第1目规定的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第八条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项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1.清洗、消毒、保洁、盥洗、公共卫生间等设施设备未按规定设置或者与其经营规模、项目不相适应的;
2.擅自停止使用上述设施设备的;
3.将上述设施设备挪作他用的;
4.拆除上述设施设备的。
(二)有第一项第1目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1.有第一项第2目或者第3目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有第二项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有第一项第4目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有第三项第1目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第九条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四项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1.未按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2.擅自停止使用规定的设施设备的;
 3.擅自拆除规定的设施设备的。
(二)有第一项第1目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1.有第一项第2目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有第二项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有第一项第3目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有第三项第1目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第十条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五项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未按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有第一项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公共卫生用品数量三种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1.有第一项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公共卫生用品数量三种以上六种以下的;
2.有第二项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有第一项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公共用品数量六种以上的;
2.有第三项第1目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第十一条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六项,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修订后删除了相关内容,不再适用。
第十二条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七项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而投入使用的;
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二)经营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场所有第一项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1.经营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上六千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场所有第一项规定的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有第二项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经营面积六千平方米以上公共场所有第一项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有第三项第1目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第十三条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八项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1.未按规定公示卫生许可证的;
2.未按规定公示卫生检测结果的;
3.未按规定公示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二)有第一项情形之一,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1.有第一项两目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有第二项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有第一项三目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有第三项第1目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第十四条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对拒绝监督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有本章第六条至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且隐瞒、拒绝提供与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有关资料,或者拒绝现场卫生监测、采样、询问、查阅和复制文件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本章第六条至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且阻挠执法人员进入经营场所监督检查,或者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十五条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以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安排十名以下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安排十名以上三十名以下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安排三十名以上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有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受过处罚仍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有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受过处罚仍不改正的,处以8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有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受过处罚仍不改正的,处以12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缓报事故信息的;
2.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发病人数在三人以上十人以下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隐瞒、谎报事故信息的;
2.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发病人数在十人以上三十人以下的。
(三)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发病人数在三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发病人数在一百人以上或者有人员死亡的,处以3万元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714号)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65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集中消毒规定的处罚黄递铺乡人民政府第一条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一)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未具备相应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的;
(二)未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的;
(三)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卫生规范的;
(四)餐具、饮具消毒前未洗净的;
(五)消毒后的餐具、饮具未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和批号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的;
(六)未如实记录出厂餐具、饮具的数量、消毒日期和批号、使用期限、出厂日期以及委托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
(七)未建立餐具、饮具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
(八)未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不合格出厂,经检验合格出厂但未随附消毒合格证明的;
(九)出厂检验记录保存期限少于消毒餐具、饮具使用期限到期后6个月的。
有第一款第六项至第九项情形之一,经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的;
(二)第一款中任意两项情形以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中任意二项情形以上的;
(二)第一款第六项至第九项中任意三项情形以上的。
受过两次罚款处罚仍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二条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按下列规定罚款:
(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五条
66对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的处罚黄递铺乡人民政府盗伐林木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林木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六条
67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黄递铺乡人民政府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违法行为:1.利用宗教进行违法活动;2.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3.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等;4.违反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5.开展宗教教育培训;6.举行大型宗教活动;7.编印及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8.经销宗教用品和宗教艺术品等;9.修建露天宗教造像;10.在临时活动地点外部设置宗教标识物;11.以临时活动地点名义开展社会活动;12.允许未取得或者已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人员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从事活动;13.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允许境外人员从事活动;14.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裁量标准: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一般。即违法行为人因不知情而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不超过1万元;两年无同类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的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即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两年内有同类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违法所得高于1万;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或利用信息网络散布谣言伤害民族感情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不良社会影响。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撤销该临时活动地点。
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六条、《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
68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违法行为:1.利用宗教进行违法活动;2.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3.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等;4.违反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5.开展宗教教育培训;6.举行大型宗教活动;7.编印及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8.经销宗教用品和宗教艺术品等;9.修建露天宗教造像;10.在临时活动地点外部设置宗教标识物;11.以临时活动地点名义开展社会活动;12.允许未取得或者已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人员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从事活动;13.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允许境外人员从事活动;14.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裁量标准: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一般。即违法行为人因不知情而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不超过1万元;两年无同类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的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即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两年内有同类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违法所得高于1万;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或利用信息网络散布谣言伤害民族感情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不良社会影响。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撤销该临时活动地点。
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一条
69对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处罚乡镇人民政府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对照下列情节进行处置和处罚: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较重。即因主办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责人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撤换主要负责人;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即存在非法教职人员讲道;散发宣传品超过1000份;两年内有同类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或利用信息网络散布谣言伤害民族感情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70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乡镇人民政府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分别依照下列情节进行处置和处罚: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轻微。即违法行为人因认识错误而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不超过1万;两年无同类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的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责令其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一般。即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参加人员超出场所容纳范围;违法所得超过1万,不超过3万;两年内有同类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的一定的社会影响;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责令其停止活动;处10万元至15万元(含)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较重。即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参加人员超出场所容纳范围;违法所得超过3万,不超过5万;两年内有同类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较为严重的社会影响;妨害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令其停止活动;处15万元至20万元(含)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即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参加人员严重超出场所容纳范围;违法所得超过5万;有非法教职人员讲道;散发宣传品超过1000份的;两年内有同类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或利用信息网络散布谣言伤害民族感情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不良社会影响的,责令其停止活动;处20万元至30万元(含)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71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处罚乡镇人民政府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分别依照下列情节进行处置和处罚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轻微。即违法行为人因认识错误而实施违法行为;两年无同类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低于5千元的;违法行为造成的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低;积极去除宗教用途,无危害后果,无财产损失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千元至1万元(含)罚款;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一般。即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两年无同类违法行为;违法所得高于5千元不足1万元的;违法行为造成的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低;配合相关部门去除宗教用途,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财产损失较小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1万元至2万元(含)罚款;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较重。即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两年无同类违法行为;违法所得高于1万元不足3万元的;违法行为造成的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较大,财产损失较大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2万至3万元(含)罚款;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即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两年内有同类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违法所得高于3万元不足5万元的;财产损失严重;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或利用信息网络散布谣言伤害民族感情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不良社会影响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3万元至5万元(含)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责刑事责任。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72对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处罚乡镇人民政府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其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条第二款
73对宗教教职人员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乡镇人民政府对宗教教职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情节进行处置和处罚: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轻微。即违法行为人因认识错误而实施违法行为;两年无同类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没有造成社会影响较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积极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一般。即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两年无同类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危害后果较重或造成损失较大,妨害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较重。即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两年内有同类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造成严重损失或较为严重的社会影响;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或利用信息网络散布谣言伤害民族感情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不良社会影响的,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取消其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任人的责任;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三条
74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乡镇人民政府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分别依照下列情节进行处置和处罚: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轻微。即违法行为人因认识错误而实施违法行为;两年无同类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不超过2千元的;违法行为造成的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较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积极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千元至2千元(含)罚款;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一般。即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两年无同类违法行为;违法所得高于2千元不足1万元的;违法行为造成的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较大;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千元至5千元(含)罚款;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较重。即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两年内有同类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违法所得高于1万元的;财产损失严重;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或利用信息网络散布谣言伤害民族感情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不良社会影响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含)罚款;
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四条
75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乡镇人民政府1.轻微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处2万元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
2.一般  违法所得1万元(含)以上2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
3.较重  违法所得2万元(含)以上4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
4.严重  (1)违法所得4万元(含)以上的;(2)承修或者改装的机动车因为车辆原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七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0号)第五十一条
76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黄递铺乡人民政府《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冀自然资规〔2019〕3号)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决定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公益性建设用地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5%以上10%以下;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工业用地或经营性用地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10%以上20%以下;
(3)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公益性建设用地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10%以上20%以下;
(4)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工业用地或经营性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20%以上40%以下;
(5)对擅自将基本农田改为建设用地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30%以上50%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四条
77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釆石、釆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处罚黄递铺乡人民政府《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冀自然资规〔2019〕3号)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破坏种植条件的违法行为决定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1.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破坏种植条件,且情节恶劣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1.5倍以上2倍以下。
2.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破坏种植条件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1倍以下。
3.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或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且情节恶劣的,可处土地复垦费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4.临时占用耕地以外其他农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处以土地复垦费1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五条
78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黄递铺乡人民政府《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冀自然资规〔2019〕3号)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且情节恶劣的,可处土地复垦费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六条
79对未经批准或者釆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黄递铺乡人民政府《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冀自然资规〔2019〕3号)  对非法占用土地建设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违法行为,决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1.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
2.非法占用耕地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
3.非法占用耕地以外其他农用地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
4.非法占用未利用地、建设用地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七条
80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处罚黄递铺乡人民政府《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冀自然资规〔2019〕3号)  对非法占用土地建设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违法行为,决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1.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
2.非法占用耕地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
3.非法占用耕地以外其他农用地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
4.非法占用未利用地、建设用地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七条
81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士地的处罚黄递铺乡人民政府《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冀自然资规〔2019〕3号)  决定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1)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涉及国有土地10亩以下的;临时用地期满不归还,涉及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10亩以下的;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用于非经营性用地10亩以下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
(2)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涉及国有土地10亩以上50亩以下的;临时用地期满不归还,涉及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10亩以上50亩以下的,或涉及耕地5亩以下的;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用于非经营性用地10亩以上50亩以下,或用于经营性用地10亩以下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
(3)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涉及国有土地50亩以上的;临时用地期满不归还,涉及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或涉及耕地5亩以上的;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用于非经营性用地50亩以上,或用于经营性用地10亩以上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4)临时用地期满不归还,涉及基本农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3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八十一条
82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土地 管理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处罚黄递铺乡人民政府《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冀自然资规〔2019〕3号)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没收非法所得,决定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1)非法出让、转让基本农田10亩以上,或者非法出让、转让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60亩以上;非法出租基本农田30亩以上,或者非法出租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6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 100 亩以上;罚款额为非法所得15%以上20%以下。
(2)非法出让、转让基本农田10亩以内,或者非法出让、转让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30亩以内,或者其他土地30亩以上60亩以内;非法出租基本农田30亩以内,或者非法出租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60亩以内,或者其他土地60亩以上 100 亩以内;罚款额为非法所得10%以上15%以下。
(3)非法出让、转让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内,或者其他土地30亩以内;非法出租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内,或者其他土地60亩以内;罚款额为非法所得 5%以上10%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八十二条
83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进行开垦的处罚黄递铺乡人民政府《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冀自然资规〔2019〕3号)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新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决定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1)在禁止开垦区内开垦土地10亩以上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
(2)在禁止开垦区内开垦土地5亩以上10亩以下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
(3)在禁止开垦区内开垦土地5亩以下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 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 第七十七条
84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黄递铺乡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 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85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处罚黄递铺乡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 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六条
86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黄递铺乡人民政府《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冀自然资规〔2019〕3号)   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或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且情节恶劣的,可处土地复垦费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 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87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釆石、釆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 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黄递铺乡人民政府《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冀自然资规〔2019〕3号)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破坏种植条件,且情节恶劣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1.5倍以上2倍以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1月 8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88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黄递铺乡人民政府《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冀自然资规〔2019〕3号)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的,首先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决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1)擅自拆除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或故意破坏的,可以予以修复的,可处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拆除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或故意破坏的,可以予以修复的,但情节恶劣的,可处700元以上900元以下的罚款;
(3)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被完全破坏且无法修复的,可处9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1月 8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89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黄递铺乡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雷速体育_188比分直播-在线app下载印发《雷速体育_188比分直播-在线app下载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法〔2012〕99号)第五条: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三)对按期改正违法建设部分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第八条: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三)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四)对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
90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黄递铺乡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六条
91对未取得釆矿许可证擅自釆矿的处罚黄递铺乡人民政府《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冀自然资规〔2019〕3号)  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没有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的,不予处罚。决定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1.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上 40%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
92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黄递铺乡人民政府《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冀自然资规〔2019〕3号)  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决定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1.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施工,勘查工作区范围在2km2以下的,可处以1.5万元以下罚款;
2.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施工,勘查工作区范围在2km2以上的,可处以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首次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多次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二十六条
93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黄递铺乡人民政府《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冀自然资规〔2019〕3号)  破坏或移动程度轻微,限期恢复的,不予处罚。决定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1.违法行为造成矿区界桩或标志严重破坏,经责令后停止违法行为,进行恢复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行为造成矿区界桩或标志严重破坏,经责令后停止违法行为,但拒不进行恢复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行为造成矿区界桩或标志严重破坏,经责令后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也不进行恢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矿产资源开釆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十九条
94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 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处罚黄递铺乡人民政府《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省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坏、损毁非煤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年 7月16日第三次修正)第三十条,《河北省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95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处罚黄递铺乡人民政府《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条 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并处罚款。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国家地质公园和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内违法发掘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在其他区域内违法发掘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9年3 月2日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9 年7月16日第三次修正)第五十条
96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处罚黄递铺乡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或者地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在第二十三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
97对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处罚黄递铺乡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二)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第二十三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二十三条
98对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处罚黄递铺乡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三)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四)在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五)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的;(六)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的;(七)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第二十三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三项,《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 七项,第二十三条
99对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处罚黄递铺乡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三条 第二项
100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罚黄递铺乡人民政府《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