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督检查辖区内各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情况。
(2)负责编制本县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3)参与制订本县经济和社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和区域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审核城镇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4)负责审批本辖区限额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监督“三同时”制度的实施。
(5)负责本县乡镇工业污染防治、环境监测及污染源调查工作,提出污染防治措施。
(6)负责本县环境监察工作。
(7)负责本县环境宣教工作,组织管理环保科技和产业工作。
(8)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农业生态保护、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等环境保护方面的工作。
(9)负责本县环境污染事故、纠纷处理和信访工作。
(10)承担同级环境保护领导机构的具体工作,承办同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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