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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发布日期:2023-06-20?? 来源: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民族宗教工作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及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协调指导有关部门、有关领域落实民族宗教政策,促进民族宗教工作开展。


   (三)负责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政策、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民族宗教基本知识宣传教育;组织对基层干部进行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保障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组织对民族人士和宗教教职人员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民族宗教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培训;组织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四)负责组织协调民族宗教工作领域对外和对港澳台交流与合作有关工作,参与涉及民族宗教事务对外宣传工作。


   (五)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指导涉及民族事务突发事件处置和民族区域社会稳定工作。


   (六)研究分析全县涉疆涉藏服务管理工作形势并提出政策建议,协调有关部门和各地做好在沧新疆、西藏籍少数民族群众的服务管理工作。


   (七)分析研究民族乡、村经济发展状况,协助有关部门拟定民族乡、村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经济发展的政策性措施建议;参与协调民族区域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协作、扶贫开发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有关工作;管理、申报少数民族发展项目专项资金和其他少数民族扶持资金;协助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使用;承办民族宗教统计工作。


   (八)根据《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


   (九)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区域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艺术、语言文字、新闻出版等社会事业发展有关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
   (十)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一)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承担各宗教和宗教事务方面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行政处罚事项,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教务活动,引导各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十二)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指导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各宗教团体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宜。


   (十三)负责引导、促进宗教团体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的活动,防范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十四)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宗教界依法开展公益、慈善事业。做好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备案、管理和教职人员的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宗教事务和民间信仰管理工作,提出政策建议。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